西鄉縣學校食堂商店承包經營管理基本要求(修訂)

為了強化學校食堂商店的管理,規範學校食堂商店承包經營行為,確保學校正常教學、生活秩序,維護廣大師生切身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修訂《西鄉縣學校食堂商店承包經營管理基本要求》(以下簡稱《基本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鄉縣學校食堂商店承包經營管理基本要求
  • 設施:設定天花板
  • 學校開辦商店:不設立商店
  • 承包經營:食堂有衛生許可證
學校食堂的房屋及設施,學校開辦商店,學校食堂商店的承包經營,學校食堂商店的從業人員,食品的採購、貯存、加工和銷售,學校食堂商店的監管,責任追究,

學校食堂的房屋及設施

1、學校食堂房屋室內必須設定天花板,地面必須硬化鋪設防滑瓷磚,牆壁要有1.5米以上的瓷磚牆裙;2、學校食堂用房必須保證門窗完好,有防蠅、防鼠、防盜等安全防護設定;3、學校食堂用房應保證通水、通電、通風、透光性能好,周圍無垃圾、污水和廁所等污染源;4、食堂必須設定獨立糧油、蔬菜等原料存放間、加工操作間、出售場所及餐廳。食品處理區(指食品粗加工、切配、烹調、備餐場所,庫房、洗消保潔區域)的面積應與就餐場所面積、最大就餐人數相適應,50人以下不少於40m2,50-100人不少於60m2,100人以上每增加1人需增加0.3m2。切配場所面積占處理區面積的50%,餐廳人均面積不少於0.85m2。

學校開辦商店

學校內原則上不設立商店、小賣部。根據實際需要,確需設立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且由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縣勤工儉學辦公室核查備案後方可開辦,進行招議標承包。
1、鄉鎮中心校(含)以上的學校或在校師生200人以上的且有寄宿學生的學校,且校舍充足、安全的。
2、商店設定在師生生活區內的。

學校食堂商店的承包經營

1、食堂有衛生許可證。商店要有工商執照、衛生許可證。
2、學校食堂商店以服務師生為宗旨,所有權屬學校,提倡學校自主經營,幼稚園內食堂禁止承包經營。
3、學校食堂商店實行承包經營的,按程式進行招議標承包,標底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校委會審議通過後實施,杜絕暗箱操作。
4、學校領導(正、副書記,正、副校長)、總務、後勤管理人員的家屬及其主要親屬不得參與本校食堂商店的承包經營活動;承包人一經確定,承包經營權可以終止但不得轉讓。
5、承包人將承包費、保證金按契約如數上交學校後方可簽訂正式契約。承包契約應明確雙方責、權、利及違約責任等條款,食品衛生安全必須作為承包契約的重要條款。契約內容條款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6、食堂商店的承包契約期限不超過一年,期滿後,可續簽或再招議標承包。

學校食堂商店的從業人員

1、學校食堂、商店的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健康證。2、學校食堂、商店不得承包給有犯罪記錄、精神病(含精神病史)、傳染病(含病毒攜帶者)及其它嚴重疾患者經營。學校食堂、商店的承包人也不得聘用有犯罪記錄、精神病(含精神病史)、傳染病(含病毒攜帶者)及其它嚴重疾患者從事學校食堂、商店的經營活動。3、食堂承包人應有高中以上學歷,有從事食品加工經驗,或持有參加職業培訓取得的資格證。4、學校食堂、商店承包人必須遵紀守法,依法經營,自覺繳納相關稅費,服從學校管理和監督。5、學校食堂、商店承包人應對所聘用人員進行必要的紀律教育、安全知識、業務要求培訓後,方能令其上崗。6、學校食堂、商店從業人員必須定期體檢,若出現有礙於食品衛生疾病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查明病因並治療康復後方可重新上崗,絕不允許帶病工作。7、學校食堂、商店的承包人和從業人員必須自覺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嚴格約束自我言行、文明服務、不斷改進服務態度,努力提高服務水平。同時,在工作中必須做到:①工作前、處理食品後、便後用肥皂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洗手消毒。② 穿戴清潔工作衣、帽,並把頭髮置於帽內;③ 不留長指甲、塗甲油、戴飾物加工食品;④ 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菸;⑤出售飯菜應有專人收取票證、現金。不得一邊收票證、現金,一邊售飯菜。

食品的採購、貯存、加工和銷售

1、嚴把食品的採購關,學校食堂、商店的採購人員必須做到:①到持有衛生許可證、相對固定的經營單位採購食品。②按規定索取供貨商的工商執照和衛生許可證(複印件)、質檢(檢疫)合格證、每次進貨採購的發票或進貨單,索取的證件上應有供貨商的印章、簽名,以便備查。③不採購四季豆、野生菌、鮮黃花、發芽土豆等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及原料。對收學生大米的學校食堂,要對所收米抽樣檢驗。④不使用化肥袋、農藥袋、飼料袋盛裝米麵和蔬菜等食品及原料。⑤食品原材料的入、出庫,必須檢驗登記簽字。
2、糧油、蔬菜貯存室應獨立專用,室內乾淨整齊無雜物,通風透氣,雙層雙紗門窗,防蠅防鼠設施齊備有效。糧庫內米麵等食品離地離牆不少於10cm存放;蔬菜按品種分類上架擺放。食品貯存場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
3、冷凍冷藏、保鮮、消毒等設備運轉正常。生熟食品、動植物食品、水產品貼標籤分櫃存放,櫃內乾淨無異味。用於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刀、砧、板、桶、盆、筐、抹布等工具、容器必須標誌明顯,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並保持清潔。嚴禁使用再生塑膠等有毒材料製成的器具盛放食物及食品原料。
4、食堂採購員、倉庫保管員、廚師長等崗位人員認真負責,嚴格把關,不得加工或使用腐敗變質或感官性異常或含有毒有害物質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食品必須熟透,其熟製品必須與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學校食堂嚴禁制售冷盤;食品烹飪後至出售前一般不超過2個小時,剩餘食品不得出售。每餐飯菜必須留樣備查,每餐留樣食品按品種分別盛放在乾淨消毒後的密封專用容器內,在冷藏保鮮條件下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於100克。實行跟蹤管理。
5、學校應從食品的質量、價格、衛生和服務態度等方面實施有效監控和指導,要求食堂向師生提供安全、實惠,價格合理的食品。
6、學校商店不得採購、銷售散裝食品、"三無"食品和自製食品,不得向學生出售煙、酒,禁止向學生賒欠商品、誘導學生消費。

學校食堂商店的監管

1、學校應健全食品衛生監管機構,落實人員,明確職責,夯實責任。
2、學校應建立健全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①校長是學校食堂商店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校長與食堂商店監管領導小組負責人、監督員、承包人層層簽訂責任書,夯實責任。②建立突發食品衛生安全預案機制和各種制度,做到有章可循。③落實突發食品衛生事件報告制度;④食品衛生監督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做到每次原料入庫、出庫餐餐留樣各個環節有檢查、有登記、有簽字。⑤學校食堂商店監管領導小組要堅持對食堂商店的從業人員、食品衛生安全狀況和監督員履職情況定期檢查,發現問題,限時整改,並落實整改責任。
3、中心學校(含)以上學校食堂商店承包經營契約報縣勤工儉學辦公室備查,管理制度措施等報教育局學校安全管理辦公室和縣勤辦備查。輔導區和村辦學校食堂承包契約及管理辦法報中心學校審查。

責任追究

1、學校食堂商店承包者未嚴格執行《基本要求》,凡有衛生設備不全、店內不清潔、不履行契約,不服從學校管理,不接受衛生防疫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故意抬高物價的現象,一律進行限期整改或終止契約。
2、對於玩忽職守、疏於管理,造成學生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病、傳染病擴散的,或擴散後隱瞞不按時上報的責任人,將依據《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衛生部衛監督發〔2005〕431號)追究責任。在年度評優和年度考核時實行一票否決。
本《基本要求》(修訂)從發文之日起執行,若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檔案不一致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檔案為準。
西鄉縣學校食堂商店檢查記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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