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學校衛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省教育廳關於印發《貴州省學校衛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黔教體發〔2009〕65號

各市(州、地)教育局,各省直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 :

為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實施意見》(黔黨發[2008]19號),加強學校衛生管理工作,確保師生的健康與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檔案精神,結合貴州實際,我廳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貴州省學校衛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好的經驗和建議,請反饋至我廳體衛藝處。

附屬檔案:貴州省學校衛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屬檔案:

貴州省學校衛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學校衛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文號: 黔教體發〔2009〕65號
  • 發布日期: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教育廳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三章 學校健康教育,第四章 學校傳染病及常見病防治,第五章 學校校園環境、教學和生活用房,第六章 學校食堂食品及飲用水衛生,第七章 學校衛生保健室及人員配備,第九章 附屬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衛生管理工作,確保師生的健康與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實施意見》、《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中國小健康教育指導綱要》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衛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監測學生健康狀況,加強對傳染病、學生常見病的預防和治療;改善學校環境衛生、教學衛生、食品衛生和飲水衛生條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各類學校及幼稚園(以下簡稱“學校”)。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進一步加強對學校衛生工作的領導,健全和完善學校衛生組織機構,分別成立由教育行政部門主要領導和學校校長負責的學校衛生工作領導小組及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領導小組,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管理學校衛生工作,落實學校衛生工作專項經費,完善學校衛生工作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五條 學校要定期召開衛生工作專題會議,切實解決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在每學期開學和放假前後,組織衛生、後勤、保衛、教務、工會、共青團、學生會、少先隊等部門對學校衛生工作進行檢查和總結,並形成制度。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要將學校衛生工作作為教育督導檢查的重要內容,將學校衛生工作作為年度目標考核和每年開學檢查的內容。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八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嚴格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建立信息報告網路,明確專人負責信息報送,確保信息暢通,做好學生食物中毒等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的初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緩報、謊報。
第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要主動協調衛生行政部門加大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指導力度,對學校的衛生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專項督查,學校要積極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三章 學校健康教育

第十條 學校要把健康教育納入教學計畫。普通中國小要按照《中國小健康教育指導綱要》開設健康教育課,每學期安排6-7課時,主要載體課程為《體育與健康》。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中國小要充分利用講座、板報、廣播、電視、網路、主題班會等形式,開展健康教育。
第十一條 學校健康教育內容包括:健康行為與生活方式、疾病預防、心理健康、生長發育與青春期保健、安全應急與避險。學校健康教育要結合實際,注重實效,要把膳食營養、預防結核病、愛滋病、食物中毒、地方性氟中毒等知識納入健康教育內容。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把健康教育師資培訓列入在職教師繼續教育的培訓系列和教師校本培訓計畫。中國小健康教育師資以現有健康教育專兼職教師和體育教師為基礎。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要督促學校完成規定的健康教育具體目標和基本要求。學校要通過有計畫的健康教育,使學生掌握必要的健康知識和技能,形成健康意識與公共衛生意識,自覺採納和保持有益於健康的行為和生活方式。

第四章 學校傳染病及常見病防治

第十四條 學校要加強傳染病和學生常見病的防治工作,認真落實學生健康體檢、因病缺課登記、晨檢及新生入托、入學查驗預防接種證等衛生制度。
第十五條學校要按要求組織好學生體檢工作,建立健全學生健康檔案,學校必須要求學生健康體檢機構在體檢結束後,向學生(家長)及學校反饋學生個體健康及學生群體健康的評價結果,對在體檢中發現患有疾病的學生要及時做好轉診複查工作。對傳染病人要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第十六條 國小、幼稚園要在兒童入學、入托時認真查驗接種證,督促無證或漏種的兒童家長及時完成補證、補種。
第十七條 學校要按照教育部頒布的《中國小學生近視眼防控工作方案》,明確崗位職責,認真落實工作措施,切實加強學生視力保護工作。

第五章 學校校園環境、教學和生活用房

及廁所衛生
第十八條 學校校園、教室、實驗室、圖書室、閱覽室、學生宿舍等公共場所,要建立常規清掃制度和衛生檢查制度,要做到地面清潔衛生、門窗牆面桌凳乾淨整潔,室內保持良好通風和採光。
第十九條 學校要建立固定的垃圾房或垃圾箱,對校園內的垃圾應做到日產日清或定期清理。
第二十條 教室的採光照明要達到國家“中國小校教室採光和照明衛生標準”和“黑板安全衛生要求”。
第二十一條 學校要建立廁所衛生每日清掃和檢查制度,定時沖洗、清掃、消毒。廁所要設洗手池。
第二十二條 學校在新建、改建、擴建學生宿舍、食堂、浴室、理髮室、廁所等,其選址、設計、用材等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要接受衛生部門的監督指導,通過驗收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 學校食堂食品及飲用水衛生

第二十三條 學校食堂必須嚴格按照衛生監督機構的要求,辦理衛生許可證,並按規定定期進行審查換證。
第二十四條 學校食堂的硬體設施設備與環境,食品的採購、保管及加工過程,食堂管理人員、生產加工人員的個人衛生,食堂的管理與監督等,均要符合《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學校要建立健全並落實以下各項食堂及飲用水管理制度:食品採購索證索票制度,食品庫房驗收、保管、領取制度,從業人員個人衛生制度,食品生產加工衛生制度,食品留樣制度,餐具消毒制度,學生飲用水管理制度等。
學校食堂要強化安全防範措施,庫房、食品加工、分餐等場所禁止住宿或存放其它物品,非相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
第二十六條 學校食堂嚴禁採購和出售假冒偽劣、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長蟲、污穢不潔或感官性狀異常、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學校食堂要與固定供貨商簽訂採購供貨契約,保證質量安全。學校食堂從固定供貨商處採購食品時,應查驗供貨商的工商營業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供貨商身份證、健康證等資質證明,同時必須索取批量採購食品的相關質量檢驗(檢疫)的有效合格證明及購貨發票等憑據,並做好採購記錄。
第二十七條 普通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稚園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葷冷盤,制售冷葷冷盤的高等學校食堂必須有冷盤間,並配有專用冷藏、洗滌消毒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八條 學校食堂的餐飲具在使用前必須洗淨消毒,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條 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應有良好的衛生習慣,必須每年進行健康體檢,必須持健康合格證及培訓證方可上崗。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它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者,不得在食堂從業。
第三十條 學校應使用城鎮水廠供應的管網水。暫無城鎮水廠供應的管網水的學校,生活及飲用水源的選擇、水源衛生防護及基本設施、水質檢驗要嚴格按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進行衛生監督管理。
學校要明確專人負責供水的管理工作。凡是自抽、自備水或二次供水的學校,必須有水質淨化消毒設施;蓄水池周圍應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10米範圍內不得有污水溝、廁所、垃圾池等污染源;學校對蓄水池要加蓋加鎖,定期清洗,定期對水質進行送檢監測。
第三十一條 學校要為學生提供足量、安全、衛生的飲用水及設備,滿足學生正常的生活及飲水需要。
用保溫桶供水的,對保溫桶應加蓋上鎖,應定期對保溫桶徹底清洗。供應桶裝水的,應在採購前向供水商索取合法的經營資質證明、合格有效的水質檢驗報告及送水員健康證明,定期對水質檢測進行索證監督,每學期對飲水機進行清洗消毒。

第七章 學校衛生保健室及人員配備

第三十二條城市普通中國小、農村中心國小和普通中學要設立衛生室,按在校生規模600:1的比例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按照《國家學校體育衛生條件試行基本標準》要求,配備必需的設施設備和藥品;學生人數不足600人的學校,可以配備專職或兼職保健教師,開展學校衛生工作。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應設立衛生室,根據需要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普通高等學校設校醫院或衛生科。
第三十三條 學校要關心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落實福利待遇,支持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醫學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明確本校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為學校衛生監督員,學校衛生監督員應在衛生部門的指導下對學校的教學衛生、環境衛生、食品衛生、飲水衛生、個人衛生等進行衛生監督,發現問題應立即向學校領導報告,督促整改。
第八章 獎勵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對在學校衛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取得顯著成績的學校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根據《食品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落實責任追究制。堅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教育不放過的原則,對因玩忽職守、疏於管理,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有關職責等行為造成學校發生衛生安全事故,對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的主要負責人、執行責任人、直接責任人等要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屬檔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二OO九年四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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