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圖書館法

學校圖書館法是日本教育法規。 1953年8月制定。1954 年 4 月起施行。1965 年修訂。圖書館作為學校不可缺少的基礎設施,須謀求健全發展,以充實學校教育。規定中、國小圖書館的職能為:(1)收集圖書資料;(2)準確地將圖書資料分類排列,並整理出目錄;(3)舉辦讀書會、研究會、鑑賞會,放映、展示資料等;(4)就圖書資料的使用及學校圖書館的利用給小學生或中學生以指導;(5)與其他學校圖書館、博物館、公民館保持密切聯繫與協作。

在不影響中、小學生及教員使用的情況下,可供一般公眾利用。並規定學校設定者要努力完善並充實學校圖書館,國家亦予以經營指導及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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