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建業

季建業

季建業,男,漢族,1957年1月生,江蘇張家港人,1974年9月入黨,1975年3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曾任南京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5年4月7日,被判有期徒刑1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季建業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蘇張家港
  • 出生日期:1957年1月
  • 工作時間:1975年3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涉嫌違紀,免去職務,開除黨籍,立案偵查,提起公訴,開庭審理,公開宣判,

人物履歷

1974.11——1975.03,江蘇省蘇州地委黨校中青年幹部班學員;
1975.03——1976.12,江蘇省沙洲縣委宣傳部工作人員;
1976.12——1981.07,江蘇省蘇州地委宣傳部工作人員;
1981.07——1986.01,江蘇省蘇州地(市)委宣傳部宣教科副科長(其間:1983.09—1985.07蘇州大學政治系幹部專修科學習);
1986.01——1990.10,江蘇省蘇州日報社副總編、黨組成員;
1990.10——1992.08,江蘇省吳縣縣委副書記;
1992.08——1996.01,江蘇省吳縣縣(市)委副書記兼蘇州太湖度假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1996.01——1997.11,江蘇省崑山市委副書記、常務副市長(其間:1996.09—1998.07 蘇州大學行政管理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1997.03—1997.12 美國馬里蘭大學參加江蘇省第二期高級管理人才經濟研究班學習);
1997.11——2000.08,江蘇省崑山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
2000.08——2001.07,江蘇省崑山市委書記;
2001.07——2002.02,江蘇省揚州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2.02——2004.07,江蘇省揚州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1999.09—2002.06 蘇州大學法學院憲法學與法學專業在職碩士研究生學習);
2004.07——2005.01,江蘇省揚州市委書記;
2005.01——2009.08,江蘇省揚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其間:2003.09—2006.06 蘇州大學法學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在職博士研究生學習;2006.11—2006.12 新加坡參加江蘇省第九期城市規劃專題研討班學習;2008.03—2008.07 中央黨校第二十四期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9.08——2010.01,中共南京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10.01——2013.10,中共南京市委副書記、市長。
中共十七大代表,十屆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十次、十一次黨代會代表,十屆、十一屆省委委員;江蘇省九屆、十屆、十一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3年10月17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江蘇省南京市委副書記、市長季建業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3年10月19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江蘇省南京市委副書記、市長季建業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在按程式辦理。

開除黨籍

2014年01月30日,中共中央紀委對南京市委原副書記、原市長季建業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
經查,季建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其親屬等人收受巨額財物;道德敗壞。
季建業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受賄問題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季建業開除黨籍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4年02月07日,據新華社訊息,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江蘇省南京市委原副書記、原市長季建業涉嫌受賄犯罪,依法決定對其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4年12月17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季建業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季建業,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季建業利用其擔任中共江蘇省蘇州市吳縣縣委副書記、蘇州太湖國家旅遊度假區工作委員會書記、崑山市人民政府市長、揚州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揚州市委書記、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其擔任中共揚州市委書記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15年01月16日,煙臺中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季建業受賄一案。
檢方指控稱:季建業於1999年底至2012年下半年,本人或通過其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132萬餘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方指控顯示,季建業受賄多發生在他在崑山、揚州任職期間。
季建業擔任南京市長時引發巨大爭議的雨污分流工程,未顯示有受賄事實。
下午2點55分,審判長宣布休庭,將擇期宣判,法警將被告人帶出法庭。

公開宣判

2015年04月07日,煙臺中院第一審判庭公開宣判被告人季建業受賄一案。
2015年04月07日,山東煙臺中院公開宣判原南京市長季建業受賄一案,季建業被判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一審決定不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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