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征手續費

委託代征手續費

委託代征手續費是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委託有關單位和人員按照代征協定規定的代征範圍、許可權及稅法規定的徵收標準代稅務機關徵收稅款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委託代征手續費
  • 含義: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 相關規定:征手續費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代
  • 明確規定:代扣、代收和代徵稅款手續費
相關規定
代征手續費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代徵稅額的5%。2001年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印發了《關於代扣、代收和代徵稅款手續費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01]523號),對代扣代收代征手續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2005年,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徵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對有關管理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①代扣、代收和代徵稅款手續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由財政通過預算支出統一安排。各級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不得從稅款中直接安排手續費。國庫不得辦理代扣、代收和代徵稅款手續費退庫。
②各級國稅機關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徵稅款手續費,由中央財政負擔;各級地稅機關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徵稅款手續費,由省級財政(含計畫單列市)明確負擔辦法。
③代扣、代收和代徵稅款手續費,由各級稅務機關以“代扣代收代徵稅款手續費”項目編制預算。
④手續費的使用要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手續費應及時支付給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不得挪作稅務機關的經費。二是手續費支付標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明確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沒有明確規定的,由稅務機關與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在規定範圍內協商確定。三是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單獨設定會計賬簿,及時核算代扣、代收和代徵稅款手續費收支情況。
⑤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徵稅款手續費,分別由財政部與稅務總局、省級或省級以下財政部門與地稅部門在下年進行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預算中彌補;結餘部分,相應扣減下年代扣、代收和代徵稅款手續費預算。
⑥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加強對代扣、代收和代徵稅款手續費管理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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