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保證

委任保證 ,拉丁mandatum pecuniae credendae,又直譯為金錢信貸委任,羅馬法上的概念。運用委任原則由當事人一方委託他方貸款給第三人而自負保證責任的保證。

羅馬共和國末年為克服允諾保證、誠意允諾保證誠意負責保證格式上的局限和保證人的過重責任,由法學家創立的一種保證。委任保證為諾成性契約,依債權人與保證人的合意而成立,其於主債務成立前訂立,保證人的保證債務與主債務的標的不同,保證人只有在主債務人被追訴而不能清償時才負賠償責任,其可根據委任原則隨時要求債權人轉讓其對債務人的一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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