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爾胡斯公約

奧胡斯公約(英文全稱為:Convention on Access to Informatio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Decision-making and Access to Justice in Environmental Matters;簡稱為:Aarhus Convention;1998)。

《奧胡斯公約》是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發展的里程碑。

1998年6月25日,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在第四次部長級會議上通過了《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公約》(即奧胡斯公約,下文簡稱“公約”)。公約於2001年10月31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爾胡斯公約
  • 外文名:Convention on Access to Information, Public Partification in Decision-making and Access to Justice in Environmental Matters
條約出台,條約執行,

條約出台

1992年,UNCED發表「里約熱內盧宣言」,其中第10項原則為,“環保問題必須由有關心的民眾針對各種城市問題積極參與,才能有效解決。國內部分,國民在有害物質、地區環保活動訊息以及公共機關所持有的環境相關訊息方面,都必須能充分取得,並且參與各種決定過程。各國也必須廣泛交換相關情報,啟發國民,獎勵、促進其參與。政府更應協助民眾建立尋求賠償與救濟等的完善行政手續,提供民眾參與環保維護健康的有效管道。”換言之,為了實現地球可持續發展之理想,國際社會要求各國政府建立完善環保制度,確保各國民眾能獲得環保相關訊息,並且有充分機會參與環境問題有關事業的決定過程。

條約執行

歐洲方面為了實現該項原則,由聯合國歐洲委員會(UN/ECE)制定奧胡斯公約,2001年生效。其條約宗旨在於,為了解決環境污染與破壞問題,保護人類的環境健康權,有必要將民眾獲得環保相關情報、參與行政決定過程與司法等措施制度化。當初之所以通過這項條約,某種程度是為了進一步促進東歐各國民主化,但成為NGO運動之後,後來在特別熱心環保工作的北歐各國,更是引起民眾熱烈迴響。於是,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進一步建立申訴制度,成立“奧胡斯公約遵守委員會”,提供各國民眾與NGO團體對未履行奧胡斯公約的政府機構提出正式異議的機會。這項制度於2003年10月23日開始實施,凡是認為各國政府未履行條約的民眾與NGO團體,可擬據事例的詳細狀況,向該遵守委員會提出控訴。雖然該委員會的許可權只有對相關國家提出勸告,但在極端不獲正面回響情況下,也不排除向奧胡斯公約的批准要求國會議。在此情況下,該會議很可能就會對怠忽履行條約義務的國家發出警告或者宣布各種制裁。
另一方面,歐盟確實履行這項條約而發布“情報開放指令”,於2003年2月14日生效。該指令強調,各國政府應強化一般民眾取得環保相關訊息的權利(access right),並要求各加盟國政府必須於2005年2月14日之前,根據該指令的精神完成國內相關立法工作,並且各國政府有義務在四年之後向歐盟報告該國實施該指令的工作進度與現狀。
除了第十原則之外,2002年南非約翰內斯堡高峰會各國政府所達成共識的“實施檔案”之中,第119項明列促進第10原則實施的目標,並在“第二檔案”(承諾檔案)中記載,強調所有簽字的國家都願意促進第10原則的具體實現,並在相關計畫上成為工作夥伴(The Partnership for Principle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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