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征管

契稅是在土地房屋權屬發生轉移變動時,就當事人雙方所立的契約,向土地房屋權屬承受人徵收的一種稅。房地產權屬登記是契稅征管的依據和前提條件,契稅征管是完善房地產權屬登記的必備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契稅征管
  • 條件:房地產權屬登記
  • 類型:現代詞
  • 對象:土地房屋權
存在的問題,加強措施,

存在的問題

一是二手房交易存在高買低報現象導致稅款流失。近年來,二手房交易日益活躍,二手房交易涉及契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稅種,其納稅人包括買賣雙方,徵收的計稅依據與成交價格密切關聯,一些納稅人為了“合理避稅”,達到雙方互利的目的,採取高買低報等多種手段,實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變通行為,鑽政策漏洞,致使二手房交易市場秩序十分混亂。二手房納稅申報交易價格普遍偏低,個別納稅人採取簽定兩套協定的辦法,以真實協定作為交易結算的依據,以低於真實交易價格的虛假契約用於申報納稅,已達到少繳稅的目的,導致契稅及其他稅收大量流失。
二是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虛假購房契約少報計稅價格。房地產開發商為了提高自己的競爭力,用減輕購房者負擔的方法來達到促銷盈利的目的,應購房者要求,將真實的購房價格降低,另簽一份虛假的購房協定,真實的購房協定由買賣雙方留存,虛假的協定由購房者辦理契稅申報手續。開發商開購房款收據時,其所開金額為部分房價款,剩餘部分金額作為購房戶委託地產商裝修材料款的暫存款,待房屋交付使用及稅費清繳後,再作賬務處理。
三是購房者對購房契約進行偷漏稅。由於購房契約購銷雙方只在最後一頁簽字蓋章,購房者將購房契約中包含真實購房價格的一頁去掉,換人用電腦重新製作較低購房價格的一頁,由於採取了高科技手段作假,契稅徵收部門又沒有與房管、開發公司聯網達到信息共享,因此對該種情況,徵稅人員較難發現。
四是契稅征管人員的自由裁量權較難行使。契稅條例規定:“對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儘管法規賦予了征管自由裁量權,但對契稅計稅價格的裁量權沒有進一步細化,實際執行時很難把握。主要表現為:首先,由於市場價格屬於動態且靈活的變數,如何才是“明顯低於”,怎樣的理由才算正當,政策尚未明確規定;其次,即使根據有關情況判定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計稅價格就應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但由於土地、房屋成交價格的高低受位置、交通、樓層、結構等各種因素的制約,要將這些情況調查清楚,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徵收人員較少,而成交量增大的情況下很難做到這一點,徵收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往往使納稅人不滿意,與徵收人員產生矛盾和摩擦。

加強措施

一是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嚴格實行先稅後證。契稅的源頭在國土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末端在房地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只是契稅徵收的中間環節,無論哪一個環節出現脫節都會造成契稅的流失。鑒於這種部門關係,作為契稅徵收部門要與國土、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管部門建立長期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配合,控制好契稅徵收的每個環節。國土、房管部門要嚴格實行先稅後證,不見契稅完稅憑證,不予辦理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形成從源頭到末端的鏈狀控制體系,達到共同協稅護稅的局面,確保契稅應收盡收。
二是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格依法治稅。對可疑的計稅價格,組織稽查人員到開發企業認真核實,發現有虛假的購房契約而少報計稅價格偷漏稅者,按稅收征管法嚴肅懲處。同時,加大稅法的宣傳力度,提高納稅意識。要進一步加強契稅征管政策的宣傳工作,採取召開會議、辦宣傳欄、印發宣傳資料等有效形式,全方位地進行稅法宣傳,使人們熟知稅收法規,從而提高全民繳稅意識,促進契稅征管工作有序發展。
三是與房管、土地、開發商實行聯網,實施契稅信息網路化管理。從納稅申報、審核到開具完稅證都分別設立專人專機進行微機處理,並建立起完整的信息檔案,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的契約要在網上備案,徵收部門與房管、土地、開發商實行聯網,採用條形碼掃描技術,在徵稅時只要將契約號掃入微機,就能自動顯示購房時真實的成交價格,從而識別虛假的購房契約。
四是建立科學合理的價格信息平台。委託房產中介負責取得房屋中介公司二手房實際交易價格資料,會同房管局、物價局在調查、測算的基礎上聯合公布各住宅小區二手房市場平均交易價格,以此作為計稅價格核定的基本依據,按照一定的浮動幅度和樓層係數核定某小區的最低計稅價格,凡低於最低計稅價格的一律按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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