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定中學堂章程

奏定中學堂章程是奏定學堂章程的一部分。包括立學總義、學科程度、計年入學、屋場圖書器具、教員管理員 5 章,共 35 節。中學堂以“施較深之普通教育,俾畢業後不仕者從事於各項實業,進取者升入各高等專門學堂均有根柢”為宗旨, “以實業日多,國力增長,即不習專門者亦不至暗陋偏謬為成效”。分官立、公立、私立 3 種。各府必設官立中學 1 所,以為模範。修業年限 5 年。

招收高等國小堂畢業生及同等學力者。課程為修身、讀經講經、中國文學、外國語(東語、英語或德語、法語、俄語)、歷史、地理、算學、博物、物理及化學、法制及理財、圖畫、體操等 12科。法制及理財可不設。每周授課 36小時,其中讀經講經 9小時,外國語 6小時~8小時。古詩歌作為樂歌列入課程。宣統元年三月二十六日(1909年 5月 15日)學部以高一級學堂分科的需要,學生資質志趣不同及德國中學分科的成法為由,奏改中學堂課程為文、實兩科。課程仍 12門,分為主課與通習兩類。宣統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1911年 1月 26日)學部又根據教師、設備條件及中學仍以養成國民常識為主,減少主課課時,增加通習課時數。1912年“壬子癸丑學制”頒布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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