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常音聲人

太常音聲人 中國古代罪役戶。太常寺奏樂的人。多因家人犯罪而緣坐配沒官府。同樂戶原無區別,隋恭帝義寧年間規定,這些人可以在州縣附籍,但仍隸屬於太常寺,故更名力“太常音聲人”,以示和“樂戶”有別。因這類人有專門技藝在身,故唐代法律規定,犯罪不適用常人法,即流犯罪,實行加杖制,增加決杖數.杖後在奉寺服勞役三年,不再遠配;犯徒罪的,以家中無兼丁之例加杖,杖後仍歸本寺做原來的行當,不再居作。參見“樂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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