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學章程

太原理工大學章程

太原理工大學章程》經山西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2次會議評議,2015年1月14日省教育廳廳務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理工大學章程
  • 核准機關山西省教育廳
  • 通過日期:2015年1月14日
  • 章節數:9章58條
基本介紹,序言,章程正文,

    基本介紹

      序言

      太原理工大學的前身是始建於1902年的國立山西大學堂西學專齋,歷經山西大學校工科、山西大學工學院;1953年獨立建校,定名太原工學院,直屬高教部;1962年歸屬山西省;1984年更名為太原工業大學。1997年太原工業大學與始建於1958年直屬煤炭部的山西礦業學院合併,組建為太原理工大學。同年,學校被確定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
      一個多世紀以來,學校秉承求實創新的精神,為國家和社會培養了20餘萬優秀畢業生,業已建設成為服務區域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領軍高校。面向未來,學校將繼續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立德樹人、崇尚科學、服務社會、追求卓越,致力於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大學。

      章程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辦學行為,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太原理工大學,簡稱為太原理工。英文譯名為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縮寫為TYUT。 學校住所地為山西省太原市迎澤西大街79號。
      第三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依法享有和履行相應權利與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太原理工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民主監督、教授治學。
      第五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學歷教育,同時開展繼續教育,發展留學生教育,積極拓展中外合作辦學。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適應時代發展、符合國家建設需要的高素質人才,促進科技發展、文化傳承和社會進步。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七條 學校的舉辦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是山西省教育廳。
      第八條 舉辦者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管理學校,核准學校章程,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以及變更名稱等重要事項。
      (二)任免學校校長、副校長以及其他應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
      (三)監督學校辦學行為,指導學校制訂發展規劃。
      (四)考核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核定辦學規模和人員編制,推進學校教育教學改革。
      (五)為學校提供必需的辦學資金和辦學條件,依法對學校的經費使用進行監督。
      (六)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七)保護學校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工作和生活條件。
      (八)審查、批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享有下列權利:
      (一)管理學校內部事務,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
      (二)根據發展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三)根據社會需要、辦學條件和舉辦者核定的辦學規模,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招生方案。
      (四)根據人才培養需要,制訂人才培養計畫、組織實施教學活動,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五)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授予名譽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六)開展與國(境)內外高等學校、研究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七)根據實際需要,以精簡、效能為原則,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制定、調整收入分配方案。
      (八)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補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規、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公開相關信息,接受舉辦者、行政主管部門、學校師生和社會的監督。
      (二)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學校教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
      (三)法律、法規、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 生
      第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二條 學生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公平獲得進一步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綜合素質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品學兼優者可獲得相應榮譽稱號或其他獎勵。
      (五)按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與建議。
      (八)就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誠實守信,尊敬師長,努力學習,完成學業。
      (二)遵守法律法規、學生行為規範和學校各項管理制度。
      (三)按期繳納學費和有關費用。
      (四)愛護並規範使用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學習和生活服務,以及生涯規劃、心理健康、文化體育、就業創業等方面的教育與指導;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等助學項目;鼓勵和支持學生開展課外科技活動,保障學生在學習和研究方面享有學術自由的權利。
      第十五條 學校對成績突出和為國家、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對違規違紀者依規依紀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者處分。
      第十六條 學校依據國家規定建立和健全學生權利保護機制,規範學生申訴處理程式,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學校支持學生組織(學生會、研究生會、學生社團等)按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開展有關活動。
      第四章 教職工
      第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十九條 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各種榮譽稱號和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與條件。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項。
      (四)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與建議。
      (五)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六)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愛崗敬業,遵守職業道德。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立德樹人。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和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教師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文化,恪守學術道德規範。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履行下列職責,保障教職工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一)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提供必需的圖書、教材、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建立教職工發展機制,鼓勵和支持教職工參加培訓、進行科學研究、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
      (四)尊重和愛護人才,積極營造寬鬆的學術環境,保障教職工在教學、研究和學習方面享有學術自由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自身實際,確定教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工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按照國家規定,學校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聘任制度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學校對教職工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工作等方面的獎項,對教職工個人和集體給予表彰獎勵,對違規違紀者依規依紀給予處理或者處分。
      第二十七條 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契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五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二十八條 學校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履職。
      學校黨委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和離退休人員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工作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通過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黨委全委會)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黨委全委會聽取和審議黨委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黨委常委會由全委會選舉產生,在全委會閉會期間行使全委會職權,主持日常工作,執行全委會的決議,向全委會負責,報告工作和接受監督。
      第二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太原理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其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強化監督執紀問責。
      第三十條 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校長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其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校長可根據議題指定其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定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對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依其章程履行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與學風建設等學術事務中的工作職責。學術委員會根據需要,在學院設定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定學術分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實行席位制,分為選舉委員和職務委員。選舉委員按學院席位經民主選舉程式產生。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定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負責學校學位事務的專門機構,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負責學位管理、評定、學位授予等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各分委員會主席和職務委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委員會成員名單經校長辦公會議議定並報主管部門批准後,由校長聘任,每屆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定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負責審議本科教學計畫方案,評定教學成果、教學質量,檢查、指導教學管理和教學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對教育教學改革和人才培養工作提出諮詢建議。 教學指導委員會由教師代表和職務委員組成,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經校長辦公會確定後,由校長聘任。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定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等若干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根據業務分工,按學校授權或其章程分別獨立承擔相應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權力,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定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其他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其執行委員會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校學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依照有關章程開展活動。
      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和研究生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和工, 會、共青團等黨群組織依法組建,並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設定若干黨政職能部門和直屬機構,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院及其他教學科研機構,負責具體開展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活動。 學院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 學院黨委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 院長對學院的教育教學、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及其他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
      第四十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運營管理,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 資產 財務
      第四十一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四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促進國有資產的合理、節約、高效使用;學校維護資產安全完整,防範資產損失。
      第四十三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四十五條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吸引社會捐贈及各類獎助基金。學校接受的捐贈、資助,應當按照與捐贈人、資助人的約定使用,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使用捐贈、資助的情況,應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以適當方式向捐贈者、資助者匯報或公布。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四十六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十七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廣泛徵求意見。 學校建立畢業生跟蹤調查機制,促進教育教學改革。
      第四十八條 學校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培訓,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
      第四十九條 學校與政府部門、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簽訂協定,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根據社會需求與自身優勢,為社會和相關行業發展提供服務,爭取社會各方的支持和幫助。
      第五十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國(境)內外高校、研究機構的合作與交流,通過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發展留學生教育、承擔孔子學院的海外建設工作、公派出國留學等形式,多渠道開展高等教育合作,提升學校的國際化辦學水平。
      第五十一條 學校積極籌劃和拓展各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項目,鼓勵學校科研和技術成果的產業化,鼓勵產學研合作的成果運用於研究和教學活動,形成良性互動。
      第五十二條 太原理工大學校友包括曾經在學校歷史沿革的各個階段學習、工作、進修的人員和被學校授予各種名譽學位、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學校鼓勵校友通過各種方式支持學校建設、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並向傑出校友授予榮譽稱號。學校設立校友工作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負責校友事務。 太原理工大學校友會是依法註冊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八章 標識和校慶日
      第五十三條 學校校訓為“求實、創新”。 學校校徽為雙環圓形徽標。中間為重力懸錘圖案,標有“1902”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外環下方為“太原理工大學”校名,上方為學校英文譯名大寫(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學校校歌為《聖火在百年前點燃》。
      第五十四條 學校校慶日為5月6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定需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學校黨委全委會討論審定後,報山西省教育廳核准。
      第五十六條 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根據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核准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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