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萬柏林區人大

負責區人大常委會議、黨組會議、主任會議以及以常委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的會務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萬柏林區人大
  • 地點:太原市
  • 定位:會務工作
  • 機構:辦公室1個 綜合辦及機構
地理位置,組織機構,部門職責,

地理位置

西礦街35號區政府大院主樓三層西側
萬柏林區人大

組織機構

內設機構:辦公室1個 綜合辦及機構;
設法制、財經、科教為主、城建、人事代表,農村6個工作委員會。

部門職責

1、辦公室職責:
(2)承辦代表大會、常委會、黨組會、主任會議的事項,起草下發有關檔案。
(3)辦理各科文、函、電,對需區人大常委會辦理或答覆的文、函、電提出擬辦意見,報常委會領導審批。
(4)協調安排區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和聽取"一府兩院"及所屬部門工作報告和專項匯報。
(5)督促檢查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會議、主任會議決定事項及區人大常委會領導批示的貫徹執行情況。
(6)協助區人大常委會領導和有關部門指導好鄉的換屆選舉、參與、承辦鄉換屆中的具體事項。
(7)承辦區人大常委會與"一府兩院"工作方面的聯繫,負責對外交往和接待工作。
(8)管理常委會機關機要、檔案、資料、文印和通訊工作。
(9)負責人大常委會機關的人事、勞資管理,做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10)負責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財務、車輛、後勤管理工作。
(11)負責接待民眾來信來訪。
(12)辦理人大常委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2、法制工作委員會職責:
(1)在區人大常委會領導下,依法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對法律、法規及人代會、常委會的有關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
(2)對屬於區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與法制工作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
(3)圍繞常委會議題,深入實際做好調查研究和對有關報告的初審工作,必要時寫出初審報告和決議、決定、草案。
(4)負責審查區政府作出的有關規定、規章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5)建立執法責任和錯案追究制度。參與涉及政府或本地區有較大影響案件的審理,聽取專案匯報,進行全過程法律監督。
(6)組織代表依法對有關部門的執法情況和工作情況進行視察,並寫出視察報告。
(7)聽取有關部門的專項工作匯報,參加有關會議和活動,並同有關部門保持經常聯繫,發現問題,及時指出。
(8)做好民眾來信來訪工作,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對信訪案件的辦理情況,必要時匯同有關部門現場辦理人民民眾反映較大的案件。
(9)配合人事代表工委對常委會任命的"一府兩院"幹部進行法律知識考試,負責考試的例題和閱卷工作。
(10)對上級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的法規草案,組織各方人士討論和匯總修改意見。
(11)辦理常委會領導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3、財經工作委員會職責:
(1)在區人大常委會領導下,對屬於區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與財經工作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
(2)監督、審查區政府有關財經工作方面的決定,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以及人代會,常委會有關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
(3)提出對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和計畫執行情況的審查報告以及對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報告。
(4)審議區人大常委會交付押民經濟計畫、財政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提出對本級財政決算的審查報告。
(5)根據常委會工作安排,會前做好有關內容的調查研究和報告的初審工作,必要時寫出初審報告和決議、決定草案。
(6)圍繞常委會中心工作,深入基層開展調查研究,組織代表就政府有關部門執法情況和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視察。
(7)聽取政府有關部門的專項工作匯報,同有關部門保持經常聯繫,發現問題及時指出。
(8)對區域內預算外資金的管理使用,深入調查研究,組織檢查視察,提出意見,推動貫徹實施 《管理條例》工作。
(9)協調處理常委會領導交辦的有關重要信訪案件。
(10)辦理常委會領導交辦的其它有關事宜。
4、科教文衛工作委員會職責:
(1)在區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對屬於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科教文衛工作有關的問題,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
(2)監督、審查區政府有關科教文衛工作方面的決定、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以及人代會、常委會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
(3)根據常委會的工作安排,會前做好有關內容的調查研究和報告的初審工作,必要時寫出初審報告和決議、決定草案。
(4)圍繞常委會中心工作,深入基層開展調查研究,組織代表就政府有關部門執法情況和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視察。
(5)監督、檢查本區範圍內科教文衛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
(6)聽取政府有關部門的專項工作匯報,經常同有關部門保持聯繫,發現問題及時指出。
(7)協助處理常委會領導交辦的重要信訪案件。
(8)辦理常委會領導交辦的其它有關事宜。
5、城建工作委員會職責:
(1)在區人大常委會領導下,對屬於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與城建工作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
(2)監督、審查區政府有關城建工作方面的決定,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以及人代會、常委會有關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
(3)監督、檢查本區範圍內城建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
(4)聽取和審議區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報告。與有關部門經常保持聯繫,發現問題,及時指出。
(5)根據常委會的工作安排,會前做好有關內容的調查研究和報告的初審工作,必要時寫出初審報告和決議、決定草案。
(6)圍繞常委會的中心工作,深入基層開展調查研究,組織代表就政府有關部門執法情況和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視察。
(7)協助處理常委會領導交辦的重要信訪案件。
(8)辦理常委會領導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6、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職責:
(1)在區人大常委會領導下,對屬於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與人事代表工作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
(2)承辦區人大常委會有關人事任免工作事項,在常委會議前做好對"一府兩院"提請常委會議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初審及各項準備工作;負責對擬任命的"一府兩院"人員進行法律、行政知識的培訓和考試。
(3)組織安排區政府組成人員和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向區人大常委會述職、接受評議的工作;與有關工作委員會共同聽取"兩院"的審判員、檢察員的述職,並進行評議工作。
(4)做好受任幹部任後監督工作,經常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及要求。對鄉人大的選舉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5)受理人民民眾檢舉,控告受任幹部的有關問題,及時向常委會領導匯報,必要時責成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核實。
(6)協同區人大常委會其它工作部門對鄉人大換屆工作進行指導。
(7)安排、指導、組織並檢查掌握代表活動情況。
(8)辦理常委會領導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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