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是天津市機構改革中新組建的政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派出機構,

職責調整

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將市規劃局的職責,市海洋局的職責,以及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國土資源管理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職責,市水務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有關職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等部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林業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作為市政府組成部門,保留市海洋局牌子。不再保留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再保留單設的市海洋局。

主要職責

根據中共天津市委辦公廳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津黨廳〔2018〕151號)的規定,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城鄉規劃、自然資源、測繪地理信息、地名、城建檔案管理等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擬定有關地方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檔案等,制定職責範圍內的有關政策檔案,並監督檢查。
(二)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
(三)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五)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按照標準組織實施考核。指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落實,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六)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工作。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按照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
(七)負責落實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動實施“一張藍圖、多規合一”,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指導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地下空間規劃等重要專項規劃。組織指導、綜合平衡或者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其他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指導開展全市城市設計工作。指導鄉鎮、村莊規劃的編制工作。
(八)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負責建設用地、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土地許可、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
(九)承擔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規劃統籌和保護管理工作。負責地下管線工程信息管理工作。負責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城鄉規划行業管理。
(十)負責統籌國土空間和自然資源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和自然資源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點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林業、濕地、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和海島修復等工作,指導全市城市建成區以外造林綠化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措施,提出重點備選項目。
(十一)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二)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編制實施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全市地質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護、利用。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監督管理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配合有關部門對地下水過量開採的監督管理。
(十四)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五)負責監督實施海洋戰略規劃和發展海洋經濟。組織編制海洋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等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工作。
(十六)負責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海域使用管理。編制海域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十七)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八)推動規劃和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編制並實施規劃和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落實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規劃和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九)開展規劃和自然資源合作交流。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配合開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工作。
(二十)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各區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
(二十一)負責地名、城建檔案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二十二)負責林業的監督管理和推進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要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組織實施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二十三)負責森林、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國有林場的國有森林資源。組織開展森林、濕地動態監測與評價。組織實施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標準,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濕地保護工作。
(二十四)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二十五)負責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組織擬訂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標準。負責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二十六)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七)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監督管理林業市級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組織實施林業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八)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指導實施防護標準,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市應急管理局,以市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二十九)負責規劃和自然資源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十)負責規劃和自然資源領域人才隊伍建設。
(三十一)組織推動規劃和自然資源領域招商引資工作。
(三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黨務和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服務。負責公文、會務、保密、督辦、政務信息、公務接待、應急值守、建議提案、政務網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等工作。組織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綜治、反恐等工作。負責組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二)綜合業務處。負責綜合業務管理和業務協調、督辦、服務工作。負責指令性任務和年度業務經費計畫管理。負責全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系統綜合統計工作。負責組織推動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負責組織開展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領域行政許可、公共服務事項等政策研究、標準制訂和規範化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組織擬定規劃和自然資源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規劃和自然資源有關政策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訟有關工作。負責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依法行政、法治宣傳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並監督檢查。負責組織開展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發展前瞻性、戰略性研究以及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
(四)自然資源調查登記處(市不動產登記局)。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制度、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組織實施全市定期的土地、水、草原等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
(五)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和開發利用處。擬訂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擬訂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落實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估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牽頭組織審核土地開發項目方案並實施。
(六)總體規劃管理處。負責落實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動實施“一張藍圖、多規合一”。參與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相關工作。負責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監測評估。負責組織編制和指導國土空間規劃。負責配合、協調、綜合平衡各類市域專業(項)規劃編制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地下空間規劃的編制工作。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管理的整體審批等相關工作。
(七)詳細規劃管理處。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工作。負責組織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報批和修改、維護工作。負責指導中心城區以外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負責組織對本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進行評估和監管。
(八)城市設計處。負責全市城市設計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審查中心城區重點地區的城市設計和城市設計導則。負責指導各區開展其他區域城市設計編制工作。組織推動和指導城市更新、城市修補規劃工作。負責市政府主導城市更新重點項目的規劃策劃。
(九)建築規劃管理處。負責全市建築工程項目規劃管理工作。負責組織並指導全市建築工程項目的規劃許可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審查市管範圍內建築工程項目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組織編制、推動重點地塊、重點項目供地前方案策劃工作。組織修編動態維護規劃設計導則,加強對建築外檐的規劃管理。負責全市城市雕塑規劃管理工作。
(十)交通與市政規劃管理處。負責組織交通、市政、河道、綜合管廊等專項規劃的空間落位工作。負責組織市政管線綜合規劃、道路豎向高程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和動態維護工作。負責組織並指導全市交通和市政工程項目的規劃許可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審查市管範圍內交通和市政工程項目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負責組織、指導地下管線工程信息管理。
(十一)村鎮規劃管理處。負責組織推動全市鎮、鄉村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制訂相關規劃編制技術標準和導則。負責本市重點鎮、示範鎮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指導各區做好鎮、鄉國土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鄉村建設規劃管理工作。指導村莊整治和農村基礎設施、公共設施規劃工作,指導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工作。
(十二)資源保護管制處。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負責全市耕地保護、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銜接。負責土地整理復墾工作,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或出具初審意見。
(十三)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處。負責統籌國土空間和自然資源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和自然資源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點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防沙治沙,林業、濕地、自然保護地、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和海島修復等工作指導全市城市建成區以外造林綠化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承擔城市規劃區外的古樹名木保護、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措施,提出重點備選項目。
(十四)地質勘查管理處。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實施全市地質勘查規劃。負責地質礦產資源項目實施過程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督管理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配合有關部門對地下水過量開採的監督管理。
(十五)礦產資源管理處。負責組織編制實施本市礦產資源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負責管理全市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負責組織對重大破壞浪費礦產資源案件的鑑定工作。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六)海洋經濟與規劃處。負責監督實施海洋戰略規劃和發展海洋經濟。組織編制海洋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海域海島保護利用、海洋軍民融合發展等規劃並監督實施。擬訂海洋經濟政策。承擔推動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等海洋新興產業發展工作。開展海洋經濟運行綜合監測、統計核算、調查評估及信息發布工作。
(十七)海域管理與預警監測處。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擬訂圍填海管控政策。組織開展海洋科學調查和勘測。擬訂海域使用、海岸線和海島保護利用的政策與技術規範,監督管理海域、海岸線和海島開發利用活動。組織開展海域海島監視監測和評估,負責無居民海域、海島、海底地形地名管理以及自然資源部授權的海底電纜管道鋪設與保護。承擔項目用海、用島的審核、報批。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防災減災工作,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十八)測繪管理處(地名管理處)。負責組織制定、實施全市基礎測繪地理信息發展規劃。負責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負責組織管理測繪基準、測繪系統、測量標誌、基礎測繪工作。負責組織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建設和運行維護,實施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管理。負責應急測繪保障工作,承擔測繪地理信息軍民融合及區域協調發展工作。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組織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監督檢查。負責全市測繪行政許可事項管理、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全市地圖市場監管工作。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十九)信息管理處。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地理國情調查、監測評價、分析使用等工作。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負責組織規劃和自然資源系統數據資源整合和管理平台的建設、管理、運行維護等工作。負責 “一張藍圖、多規合一”系統平台的建設、運行維護等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並配合做好職責範圍內相關智慧城市建設工作。負責局政務網建設、維護和安全等技術支撐工作。
(二十)執法監督處。負責組織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執法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組織查處重大國土空間規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測繪地理信息、地名、城建檔案管理等違法案件。指導各區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建設工程規劃、土地許可證後工作。負責組織推動建設項目施工過程“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工作。
(二十一)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保護處。承擔全市林地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方案並監督實施。開展全市林地的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森林採伐限額,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推進國有林場、集體林權等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組織實施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林木種苗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評估。負責監督管理、指導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工作。
(二十二)濕地和自然保護地處。協調、指導全市濕地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實施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標準,監督管理全市濕地的開發利用。開展全市濕地的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市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組織編制並實施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標準。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市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提出新建、調整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二十三)名城保護處。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和管理。負責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和管理。負責指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和管理。負責依據保護規劃,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和歷史文化名村規劃實施的保護與發展進行指導。負責組織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申報工作。負責組織全市範圍內歷史建築及紫線規劃管理工作。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全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規劃編制管理工作。
(二十四)科技合作處。負責組織推動實施規劃和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組織制定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負責本系統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管理。負責溝通協調中國國際礦業大會相關工作。指導中國國際礦業大會招商、服務保障工作。開展高新技術體系建設,推動海洋科技能力建設,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開展規劃和自然資源合作交流,指導涉外、援外項目實施。負責外事管理工作。配合開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工作。
(二十五)財務管理處。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負責財政專項資金申請、撥付以及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部門預、決算編制和局屬單位部門預、決算審核、匯總及報送工作。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財務管理與局屬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交易和處置的監管工作。負責組織局機關政府採購管理工作。
(二十六)審計處。負責制定本系統內部審計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對本系統重大項目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局屬處級單位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離任審計)工作。配合做好國家和本市專項審計工作。
(二十七)人事處。負責局機關機構設定、職能分工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勞動工資、福利保險與退休、教育培訓、執業(職業)等工作。負責組織局系統公務員招錄、遴選、選調、參公人員交流、考核、登記、獎懲等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承擔天津市工程系列相關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二十八)政務服務處。負責局審批視窗和進駐市政務服務中心各項工作。負責市局許可權的行政許可、服務事項的集中辦理工作。負責做好全市重大項目聯合審批涉及相關工作。
(二十九)信訪處。組織接待民眾來訪及業務諮詢,組織辦理來信、來電及網上信訪。負責協調民眾信訪突發應急事項處理。負責組織辦理各類服務熱線、網路留言、信訪系統來件以及行風坐標等專項工作。
(三十)森林公安局。組織指導全市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查處破壞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協調處理涉林違法案件。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指導實施防護標準,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三十一)組乾處。負責抓好局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黨的組織建設。負責牽頭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負責處級幹部和機關科級幹部的選拔任用工作以及處級後備幹部選拔、培養、管理工作。負責對直屬單位科級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做好處級幹部的教育培訓、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管理和指導幹部人事檔案工作。負責黨外幹部管理工作。
(三十二)宣教處。負責組織管理、協調和指導對內對外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津雲客戶端、政務微博等管理工作。負責新聞報導、對接新聞媒體工作。負責網信工作。負責意識形態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規劃和組織實施。組織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負責組織推動視窗建設工作。管理各類對外展示館的宣傳教育內容。
機關黨委辦公室。負責基層黨建工作,指導、檢查機關黨委所屬黨組織的組織發展、組織生活、黨員教育管理等工作。負責工會、共青團工作。承擔機關紀委日常工作。
巡察工作辦公室。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統籌、協調、指導巡察組開展工作。承擔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對黨委和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配合有關部門對巡察工作人員進行考核、培訓、監督和管理。
巡察一組。負責對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執行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按照規定將巡察中了解到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黨委匯報,並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和建議,協助做好督促巡察整改有關工作。
巡察二組。負責對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執行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按照規定將巡察中了解到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黨委匯報,並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和建議,協助做好督促巡察整改有關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陳勇

派出機構

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派出機構
一、派出中心城區的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機構
(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和平分局
(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河東分局
(三)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河西分局
(四)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南開分局
(五)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河北分局
(六)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紅橋分局
主要負責所駐區內規劃和自然資源監督管理工作。
(七)市不動產登記局中心城區分局
主要負責中心城區不動產登記和地籍調查工作。
二、派出涉農區的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機構
(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濱海新區分局(市不動產登記局濱海新區分局)
(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東麗分局(市不動產登記局東麗分局)
(三)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西青分局(市不動產登記局西青分局)
(四)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津南分局(市不動產登記局津南分局)
(五)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北辰分局(市不動產登記局北辰分局)
(六)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武清分局(市不動產登記局武清分局)
(七)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寶坻分局(市不動產登記局寶坻分局)
(八)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寧河分局(市不動產登記局寧河分局)
(九)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靜海分局(市不動產登記局靜海分局)
(十)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薊州分局(市不動產登記局薊州分局)
主要負責所駐區內規劃和自然資源監督管理和不動產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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