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經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38次會議通過,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0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施工安全責任、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施工機械安全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59條,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發布、2004年6月21日修訂的《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13年1月21日
  • 施行時間:2013年4月1日起
  • 施工單位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等
公告信息,通過信息,修訂的條例,條例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相關報導,修改情況匯報,

公告信息

第50號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8次會議於2013年1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月21日

通過信息

(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8次會議通過)

修訂的條例

(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植物保護條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施工安全責任
第三章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章 施工機械安全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託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託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水利專業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市政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市政道橋、公路養護維修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有關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依法承擔相應的施工安全責任。
第六條本市鼓勵在建設工程中採用先進施工安全技術,創建施工安全標準化示範工程,推進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學管理,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可以制定嚴於國家要求的工藝、設備、材料等淘汰目錄,並向社會發布。
第二章 施工安全責任
第八條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的施工發包給不具有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列支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並於開工前存入銀行專用賬戶,專款專用。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對其使用實施監督。
第九條建設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專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對施工影響範圍內建築物、構築物、管線、設施的傾斜、沉降、開裂及損壞情況進行現狀調查,形成調查報告,並在施工過程中委託工程監測單位進行監測。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或者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內,應當將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資料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供下列施工安全措施資料:
(一)施工單位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施工單位的現場施工安全方案;
(三)建設項目施工影響範圍內建築物、構築物、管線和設施的保護方案;
(四)土方處置方案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五)保證施工安全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及施工單位履行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建設單位不得壓縮契約約定的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建築材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等。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責。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所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總責;專業承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對其所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範圍提取、使用施工安全費用,施工安全費用應當開立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現場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同時承擔兩個以上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施工現場作業的建築起重機械司機、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建築起重信號司索工、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建築架子工、盾構機械操作工、建築焊工、建築電工等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操作資格。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期間現場帶班,全面掌握項目施工安全狀況,做好帶班記錄並簽字存檔備查。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需要臨時離開現場不能帶班的,應當經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本單位負責人同意,並委託施工管理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負責現場帶班。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關負責人應當對其所承包的建設項目實施現場檢查,每個項目每月檢查不得少於一次。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每日施工作業前組織施工安全隱患排查,做好排查記錄,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安全隱患未消除的部位及其影響的區域不得施工作業,安全隱患未消除的設備、設施不得使用。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的項目施工安全管理資料應當與建設工程進度同步記錄,並保證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二十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項目監理工作方案中明確施工安全監理措施,配備與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相適應的監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施工現場不具備施工安全條件或者安全隱患未消除而進行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勘察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確保勘察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並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承擔勘察責任。
第二十四條勘察單位應當在項目勘察工作方案中制定勘察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勘察施工作業以及地下管線、設施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設計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承擔設計責任。
對超限高層、超大跨度、超深基坑以及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檔案中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預防施工安全事故的措施要求,並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處理與設計有關的安全問題。
第二十六條從事建設工程監測業務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承擔監測責任,及時將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報送委託單位,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章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建設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辨識,並向建設單位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國家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審核簽字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國家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在風險點位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工程監測單位項目負責人以及有關勘察單位技術負責人,對風險點位的施工條件進行審驗,審驗合格後方可施工。
第三十條國家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風險點位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負責人和工程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現場帶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進行旁站監理。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工程監測等單位協調解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安全問題,並對各方主體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研究保障施工安全的技術措施。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可以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進行視頻監控,監控資料應當保存至工程驗收合格。
第三十三條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結束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和工程監測等單位進行施工安全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告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
第四章 施工機械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使用的施工機械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並在使用前對其安全狀況進行查驗。
施工單位應當安排專人管理施工機械,定期做好檢查、維修和保養,並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保證施工機械安全使用。
第三十五條施工機械操作人員應當遵守施工安全規章制度、強制性標準和操作規程,並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三十六條施工起重機械、盾構機械和樁工成孔機械在本市初次使用前,其產權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施工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備案:
(一)國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規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得使用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單位,應當一併負責其調試、附著、頂升、下降和拆卸。
第三十九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單位,應當編制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在內的安裝、拆卸方案,並報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審核,經審核同意後方可進行安裝和拆卸作業。
第四十條施工起重機械、盾構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調試、頂升、附著、下降完畢後,應當經施工單位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驗收活動進行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合格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檔案,由檢測責任人簽字,並對檢測結果負責。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監督檢查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相關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落實情況;
(二)監督檢查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各方主體施工安全行為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三)參與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調查;
(四)組織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五)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依法查處相關的施工安全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施工安全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施工安全檔案和資料;
(三)發現施工安全隱患時,要求被檢查單位在危險區域內停止施工,並立即整改;
(四)法律、法規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施工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投訴。接受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其中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予以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
第四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施工情況進行檢查、抽查。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對施工影響範圍內建築物、構築物、管線、設施的傾斜、沉降、開裂及損壞情況進行現狀調查而施工的,責令停工補充調查,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國家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對風險點位未組織施工條件審驗而施工的,責令停工組織審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國家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風險點位施工過程中,項目負責人不在現場帶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結束後,未按規定組織施工安全驗收的,責令限期驗收;逾期仍不驗收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理工期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機械設備和材料、器材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不執行施工安全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項目負責人不在現場帶班的,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安全隱患未消除而施工作業或者使用有安全隱患設備、設施的,責令停工消除隱患,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盾構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責令停止使用進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中,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施工前對建設項目不進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辨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不編制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或者國家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不經專家論證,進行施工的,責令停工整改,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國家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風險點位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負責人不在現場帶班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施工機械安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編制安裝、拆卸方案、不制定施工安全措施而安裝、拆卸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配備與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相適應的安全監理人員;
(二)發現施工現場不具備施工安全條件或者安全隱患未消除進行施工,施工單位拒不整改而不及時報告的;
(三)國家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風險點位施工過程中,不在現場帶班或者不進行旁站監理的。
第五十二條工程監測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虛假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施工起重機械、盾構機械和樁工成孔機械在本市初次使用前,未辦理備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建設、施工、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監測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受到行政處罰的,將其違法行為和處理結果記入建築市場信用信息系統。
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工程監測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發生施工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三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在本市參加投標活動的資格或者不得在本市從事相關業務活動。
第五十五條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發生施工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其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在工作中索賄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所稱施工單位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2004年6月21日修訂的《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市建設交通委起草的《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這個《條例(草案)》已於2012年8月23日經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近年來,我市城市建設進入快速發展時期,呈現出建設投資大、工程項目多、融資主體多、施工隊伍多、高大難深項目多等特點,我市堅持強化監管措施,從嚴管理,百億建築業產值傷亡率低於全國平均水平。2004年市人民政府修訂公布的《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對減少施工安全事故發揮了較好的作用。但隨著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以及建築市場投資主體多元化等一系列新情況和新問題的出現,我市進入施工安全的高風險期,該規定已不適應全市施工安全監管的新形勢和新要求,需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進一步明確施工安全監管職責、落實施工安全責任、強化行政監管措施、徹底治理事故隱患、嚴格監管高風險工程、遏制和減少施工安全事故。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為依據,以《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為基礎,結合當前我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保留了經過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施工安全監管制度和監管措施,確立了《條例(草案)》的基本框架和內容。《條例(草案)》共七章六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強化了建設工程各方主體的施工安全責任,形成了各負其責、協調配合的安全管理責任體系。
一是充實建設單位的責任。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項目的組織者,對施工安全承擔重要責任。《條例(草案)》分別從在編制工程概算中確定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開工前進行施工安全措施資料備案、施工前對深基坑施工影響範圍內房屋和其他管線、設施的現狀調查等方面明確了建設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
二是細化施工單位的責任。《條例(草案)》在對施工單位施工安全費用、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資格作出規定的同時,為了保證無安全隱患施工,特別規定了項目負責人現場帶班和施工單位負責人現場檢查(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施工作業前安全隱患排查三項制度(第十七條)。
三是明確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監測單位的責任。《條例(草案)》規定了勘察單位應當制定勘察作業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勘察作業項目負責人應當落實安全規章制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保證勘察作業等安全(第二十三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施工安全條件及施工單位的施工安全職責履行情況進行檢查(第二十一條)。對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預防施工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並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工程監測單位應當具有相應工程勘察資質,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承擔監測責任,並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第二十五條)。
(二)嚴格實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全過程施工安全管控。
《條例(草案)》列專章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進行了規定,風險控制貫穿於施工過程的每個環節。
一是工程辨識制度。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辨識,並向建設單位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第二十六條)。
二是單獨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制度。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經專家論證,並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後,方可組織實施(第二十七條)。
三是施工前的施工條件驗收制度。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勘察和設計單位駐場代表、工程監測單位項目負責人及有關專家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施工條件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施工(第二十八條)。
四是施工現場帶班和旁站監理制度。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負責人應當現場帶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進行旁站監理,工程監測單位應當將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及時報送委託單位(第二十九條)。
五是實行專項驗收制度。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結束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和工程監測等單位進行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告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第三十二條)。
(三)加強施工機械安全管理。
為了減少施工機械造成的事故傷害,《條例(草案)》將施工機械的安全管理列專章進行了規範,規定了相關單位的責任和主要的管理環節。
一是明確施工單位對施工機械安全管理的責任。規定了施工單位對施工機械進場前的查驗義務和對施工機械的日常維修保養義務(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二是對施工起重機械、盾構機械和樁工成孔機械等高危施工機械使用前的備案管理。為實現對高危施工機械的有效監管,《條例(草案)》規定施工起重機械、盾構機械和樁工成孔機械在建設工程使用前,產權單位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領取信息卡和標牌,並將標牌固定在機械指定位置。施工起重機械產權單位還應當按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安裝安全監控系統(第三十六條)。
三是規定了高危施工機械安裝拆卸前環節的管理。從事高危施工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應當編制安裝、拆卸方案,並履行安裝和拆卸前告知義務(第三十八條)。
四是規定了高危施工機械使用前環節的管理。高危施工機械安裝調試完畢後,施工單位應當組織驗收並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第三十九條)。
五是規定了高危施工機械使用過程環節的管理。高危施工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頂升或者下降的,應當按照原安裝、拆卸方案實施(第四十條)。
(四)完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一是加強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能力建設。《條例(草案)》規定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以及有權採取的監督管理措施(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二是加強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和完善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程式(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
三是將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信息納入建築市場信用信息系統(第四十五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2月24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對《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會議沒有提出新的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草案二次審議稿又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完善的建議。
2013年1月4日,法制委員會第五十五次會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再次進行了專題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建交委、市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經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有關方面提出,在第五章監督管理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的內容並不突出,建議進一步明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檢查、抽查責任。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施工情況進行檢查、抽查。”
二、有關方面提出,施工安全情況記入建築市場信用信息系統,應當是針對相關主體施工安全違法行為和處理結果,而不能將所有施工安全情況檢查、抽查的結果都記入信用信息系統。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一款作為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建設、施工、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監測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受到行政處罰的,將其違法行為和處理結果記入建築市場信用信息系統。”
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
此外,還對個別文字表述進行了調整和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後修改形成的建議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為便於做好條例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條例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議表決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相關報導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今日起施行。該條例進一步完善了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確了參與建設活動各方責任主體的安全責任。
近年來,天津城市建設進入了快速發展階段,呈現出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大、在施工程總量大、單體工程規模大、施工難度大等特點,同時面臨著建築市場投資主體多元化等一系列新情況和新問題,對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提出新要求。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高紹林表示:“該條例與《天津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規,都是我市建設工程領域管理的重要地方性法規,將對我市規範建築市場、加強建設工程管理髮揮重要作用。”
建設單位不得壓縮契約約定的合理工期
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列支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並於開工前存入銀行專用賬戶,專款專用。建設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專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對施工影響範圍內建築物、構築物、管線、設施的傾斜、沉降、開裂及損壞情況進行現狀調查,形成調查報告,並在施工過程中委託工程監測單位進行監測。
條例規定,建設單位不得壓縮契約約定的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建築材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等。如有以上行為將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無故離崗可處三萬元罰款
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所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總責;專業承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對其所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直接責任。
對於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帶班制度,條例作出明確規定。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期間現場帶班,在每日施工作業前組織施工安全隱患排查,全面掌握項目施工安全狀況,做好帶班記錄並簽字存檔備查。因故確需臨時離開,應當經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本單位負責人同意,並委託施工管理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負責現場帶班。“項目負責人不在現場帶班的,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關負責人每個項目每月檢查不得少於一次。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同時承擔兩個以上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
特殊結構工程施工設計單位要派駐設計代表
工程監理、勘察、設計、監測單位,在施工安全中也承擔著相應責任。條例要求,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項目監理工作方案中明確施工安全監理措施,配備與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相適應的監理人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實行旁站監理,以及督促隱患整改和履行報告制度等職責。勘察單位應當在項目勘察工作方案中制定勘察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勘察施工作業以及地下管線、設施的安全。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承擔設計責任,對超限高層、超大跨度、超深基坑以及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應當在設計檔案中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預防施工安全事故的措施要求,並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處理與設計有關的安全問題。從事建設工程監測業務的單位,應當及時將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報送委託單位,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要單獨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條例第三章專門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作了規定,把風險控制貫穿於施工過程的每個環節。規定工程辨識制度,建設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辨識。明確了專項施工方案單獨編制制度,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對國家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條例還規定,應當組織專家對施工方案進行論證,施行施工前的施工條件驗收制度,施工現場帶班和旁站監理制度和專項驗收制度。
人人有權舉報、投訴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違法行為
為了暢通廣大人民民眾行使權利的渠道,條例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施工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投訴。接受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其中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予以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

修改情況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1月21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召開座談會,進一步聽取意見。之後,對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2年12月5日,法制委員會第五十四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建交委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有關方面提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從根本上是要建立健全各方主體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建議增加這方面內容。另外,建設工程涉及各方主體的責任,不能籠統地規定“承擔施工安全責任”。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些意見,第五條修改為:“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有關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依法承擔相應的施工安全責任。”
二、有關方面提出,目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多發生在那些沒有資質、沒有安全許可證的施工單位。因此,條例有必要強調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的施工,發包給不具有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的施工發包給不具有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
三、城建環保委員會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規定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進行現狀調查的範圍,只是受深基坑施工影響的範圍。從實踐情況看,有些工程雖然沒有深基坑施工,但同樣會對周圍建築產生影響。同時,這種調查專業性比較強,往往需要委託專業單位承擔。建議條例補充這些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九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專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對施工影響範圍內建築物、構築物、管線、設施的傾斜、沉降、開裂及損壞情況進行現狀調查,形成調查報告,並在施工過程中委託工程監測單位進行監測。”
四、有關方面提出,現實中有些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事故,是由於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趕工期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設備、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另外,建設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履行安全職責情況負有督促檢查的責任。建議條例補充這些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及施工單位履行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建設單位不得壓縮契約約定的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建築材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等。”
五、有關方面提出,草案對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規定較為籠統,對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所應當承擔的施工安全責任沒有加以具體區分。建議進一步明確不同施工單位的施工安全責任。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二條第二款:“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所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總責;專業承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對其所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直接責任。”
六、有關方面提出,草案有關施工單位在每日施工作業前組織施工安全隱患排查的要求,還需要具體落實到項目負責人,並且明確安全隱患排查的具體要求。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八條修改為:“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每日施工作業前組織施工安全隱患排查,做好排查記錄,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安全隱患未消除的部位及其影響的區域不得施工作業,安全隱患未消除的設備、設施不得使用。”
七、有關方面提出,草案規定“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應當在設計檔案中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預防施工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從實踐中看,對超限高層、超大跨度、超深基坑等危險性大的工程設計,也應當在設計檔案中提出安全建議。另外,這些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設計單位應當派駐設計代表,處理與設計有關的安全問題。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對超限高層、超大跨度、超深基坑以及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檔案中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預防施工安全事故的措施要求,並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處理與設計有關的安全問題。”
八、有關方面提出,草案規定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方面進行施工條件驗收。從實踐中看,這樣規定針對性不強。建議明確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風險點位,在施工前應當進行施工條件審驗。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國家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在風險點位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工程監測單位項目負責人以及有關勘察單位技術負責人,對風險點位的施工條件進行審驗,審驗合格後方可施工。”
九、有關方面提出,從實踐中看,現場安裝的施工機械其調試、附著、頂升、下降和拆卸,對施工安全影響較大。建議進一步明確施工設施安裝單位應當一併負責設施的調試。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單位,應當一併負責該設施的調試、附著、頂升、下降和拆卸。”
十、有關方面提出,嚴格檢測施工機械,對保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建議條例補充對檢測機構的責任。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一款作為第四十條第二款:“施工起重機械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合格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檔案,由檢測責任人簽字,並對檢測結果負責。”
十一、城建環保委員會提出,草案法律責任一章需要對應前面的條款順序進行適當調整。有關方面提出,對違法行為可以按照不同的違法主體進行調整合併,並對處罰幅度進行調整,使之更加清晰明確。另外,對上位法已經規定的處罰內容,可以不再重複規定。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些意見,對法律責任一章從四個方面進行修改:一是對法律責任的條款結構進行調整,按照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機械安裝單位、工程監測單位、國家工作人員等不同主體,作出相應的規定;二是對不同違法主體的相同或者相似違法行為,在處罰輕重和幅度上進行了調整;三是刪除了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內容;四是對發生施工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相關責任人,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五條“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發生施工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其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此外,還對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一些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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