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

1994年11月1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8月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2006年5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6.05.25
  • 實施時間:2006.07.01
於2006年5月25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特此公告。
2006年5月25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結合自治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採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第三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本辦法,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指導、協調、檢查、監督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有一名領導幹部指導、協調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五條 自治區、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婦女代表候選人應當不低於代表候選人總數的30%;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婦女代表候選人應當不低於代表候選人總數的25%。
第六條 各級國家機關領導成員中應當有女幹部。女性相對集中的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成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女性。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幹部。
第七條 自治區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自治區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自治區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團體會員,可以推薦女領導幹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幹部管理部門應當重視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的推薦意見。
第八條 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女職工代表比例,應當與該企業女職工所占的比例相適應。
企業應當保障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
第九條 各級國家機關決定重大事項和制定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涉及婦女權益問題時,應當徵求同級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保證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不送其入學或者迫使其輟學。
第十一條 政府、社會、學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並創造條件,保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不得提高或者變相提高女生的錄取分數線。學校不得限定女生錄取比例,國家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女職工在進修、接受成人教育和職業技術培訓等方面,享有與男職工平等的權利。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城鄉婦女的掃除文盲、半文盲工作。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職工時,除國家明確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招聘、錄用婦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對婦女的招聘、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在招用女職工時,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契約,勞動契約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應當制定措施,健全設施,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以保障女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違反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在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契約中,不得規定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處理工傷事故時,應當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利益。
第十八條 城鄉各單位、農牧區村民委員會應當至少每二年組織婦女進行一次婦科病檢查。
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婦幼保健站、鄉(鎮)衛生院應當將婦科病的檢查和防治納入工作規劃。
第十九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所在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特殊保護,不得降低其工資或者取消其福利待遇,調資、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均不受影響。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契約。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契約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第二十條 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行勞動制度改革,不得歧視女職工;對富餘的女職工,應當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和提供幫助。
第二十一條 婦女對家庭共有財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其他家庭成員不得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婦女的合法財產受到侵犯時,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十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及宅基地使用,婦女與男子依法享有平等的權利。土地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農村婦女結婚、離婚的,其宅基地由戶口所在村予以解決。
第二十三條 男女職工的住房待遇在同等條件下一律平等。
第二十四條 夫妻對共有的房屋或共同承租的房屋享有平等的居住權。
離婚後,女方撫養子女的,由女方繼續承租;雙方另有書面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離婚案件中發生的住房糾紛,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依法進行調解或者作出裁判。
第二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死亡,男方親屬或者其他任何人侵占女方和子女財產的,女方和子女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依法保護女方和子女的財產權益。
第二十七條 婦女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任何方式逼迫、誘騙、教唆婦女自殘、自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由於男方或者其親屬的違法、犯罪行為,給女方造成人身傷害、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報警求助,對於毆打、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的家庭暴力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依法處置;對輕微的施暴行為,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積極措施,共同做好批評教育工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依法給予處罰;對觸犯刑律的,應當立案偵查;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告知報案人或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自訴。
民政、司法等部門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不得相互推誘。
第二十九條 禁止任何人利用宗教、迷信、暴力或者其他方式限制或者侵害婦女的人身權利;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違反規定的,依法給予處理。
第三十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單位和有關機關應當受理。
第三十一條 以徵婚、戀愛等為名採取欺騙手段玩弄婦女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玩弄婦女致其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外,並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離婚、終止戀愛關係、單方面追求遭到拒絕後,禁止男方對女方無理糾纏、尋釁鬧事,進行騷擾。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技術手段進行胎兒性別鑑定。違反規定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四條 計畫生育是夫妻雙方共同的義務。實施避孕措施,由夫妻雙方商定。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女方撫養的,男方應當負擔的撫育費數額按下列情形執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二)無固定收入的,可依據其居住地上年度人均工資收入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三十六條 夫妻離婚後,子女由男方撫養的,女方依法享有探視權。男方或者其親屬妨礙女方行使探視權的,女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三十七條 子女或者他人干涉喪偶或者離婚的婦女再婚的,由其所屬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可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
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投訴,婦女組織有權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及時予以答覆。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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