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規章,如《天津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天津市收治管理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辦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7號) 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 性質:地方性法規
  • 發布機構:天津市人民政府
具體內容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規章:
一、《天津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
二、《天津市收治管理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辦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7號)
三、《天津市實施〈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辦法(修訂)》(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
四、《天津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1號)
五、《天津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規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9號)
六、《天津市維護社會穩定和正常秩序的規定》(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
七、《天津市體育競賽管理辦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4號)
八、《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號)
九、《天津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規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
十、《天津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
十一、《天津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十二、《天津市人事爭議處理辦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
十三、《天津市商業行業管理規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
十四、《關於公布市級保留、調整、取消的實施行政許可主體的決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
十五、《天津市明碼標價管理辦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
十六、《天津市城鎮生活垃圾袋裝管理辦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
十七、《天津市流動人口管理規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號)
十八、《天津市門牌標誌管理辦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7號)
十九、《天津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
二十、《天津市商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
二十一、《天津市行政機關歸集和使用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
二十二、《天津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0號)
二十三、《天津市促進旅遊資源整合開發規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5號)
二十四、《天津市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
二十五、《天津市第六屆東亞運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辦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
二十六、《天津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辦法》(津政發〔1997〕78號)
二十七、《天津市鐵路用地管理辦法》(津政發〔1997〕102號)
二十八、《天津市實施〈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細則》(津政發〔1998〕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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