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出版物管理規定

《大連市出版物管理規定》是一部遼寧省大連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7年08月29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出版物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0608
  • 發布日期:1997-08-29
  • 生效日期:1997-08-2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出版物的出版,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第四章 出版物的發行,第五章 罰則,第六章 附則,

簡介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8-29
【生效日期】1997-08-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大連市出版物管理規定
(1997年8月29日大政發〔1997〕7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大連市新聞出版行業管理,繁榮和淨化城鄉出版物市場,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出版物,是指圖書(含掛曆、年曆、年畫、檯曆)、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在大連市轄區內從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含複製,下同)、發行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從事出版物出版、印刷、發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維護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並接受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大連市新聞出版局、著作權局是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版物出版、印刷、發行及出版物著作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法律、法規做好出版物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出版物管理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做好所轄區域內出版物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關、郵電、鐵路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出版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出版物的出版

第六條出版物應由出版單位出版。出版單位的設立與管理,按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第二章規定執行。
第七條出版境外音像製品應將出版契約及著作權授權材料報省著作權局初審,經國家著作權局認證批准後到市著作權局登記備案。
第八條公開發行的報紙、期刊臨時增版、增期,應報市新聞出版局登記審批。經批准公開發行的報刊不得刊載內部出版物出版的訊息和廣告,不得轉載內部出版物的文章,不得單獨加印、定價或發行“周末版”、“月末版”等專版,不得買賣書號、報刊登記號。
第九條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民眾團體等部門編印出版的供內部使用的非贏利性的圖書資料,應到市新聞出版局辦理審批手續。內部圖書資料不得定價、公開陳列銷售、公開發行、刊發廣告;不得向國外和港、澳、台地區及境內的涉外單位傳播。
第十條各種出版物在出版後一周內,須向市新聞出版局送繳樣本(含樣報、樣刊,樣書、樣帶)。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一條出版物的印刷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出版物印刷(含專營或兼營排版、製版、裝訂、打字、複印、影印、油印、謄寫等)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許可並經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後,方可從事出版物的印刷業務。
第十二條申辦印刷業務,按下列規定辦理許可手續:
(一)申辦圖書、報紙、期刊和內部圖書資料印刷業務的,應向市新聞出版局申請,經審核同意或上報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核發許可證明;
(二)申辦非圖書、報紙、期刊等印刷業務,應向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出版物管理部門申請審核,由市新聞出版局批准並核發許可證明。
第十三條領取出版物印刷許可證明的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的範圍從事出版物的印刷業務,不得承印沒有出版手續或手續不完備的出版物;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加印、銷售、承印各類圖書、報紙、期刊或將委印單位的紙型及印版底版租借、轉讓;不得承印反動、淫穢、色情、兇殺、暴力、封建迷信等印刷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第十四條印刷圖書報刊的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在承印的正式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上刊印圖書標準書號或報紙,期刊登記證號;在承印的內部圖書資料上刊印本企業的真實名稱、地址及許可證編號。
第十五條複製境外音像製品,應將委託契約報市著作權局初審後上報省著作權局批准。
任何單位未經著作權所有者授權,不得將作為資料片引進的外國電影複製成錄像帶或雷射視盤,不得征訂發行和進行營業性放映。
第十六條出版物印刷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季向市新聞出版局承報季度承印情況表及書報刊樣本。

第四章 出版物的發行

第十七條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應按下列規定辦理許可手續,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
(一)申辦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由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許可;
(二)申辦圖書、報刊二級批發業務,由市新聞出版局審核許可;
(三)申辦音像製品二級批發業務,向市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由省新聞出版局審核許可;
(四)申辦圖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應向所在縣(市)、區出版物管理部門申請,經市社會文化管理辦公室審核許可後報市新聞出版局備案;
(五)申辦音像製品零售、出租、放映業務,應向所在縣(市)、區出版物管理部門申請,經市社會文化管理辦公室審核許可後報市新聞出版局備案;
(六)申辦電子出版物(不含CD、VCD雷射唱盤、視盤)批發、零售、出租業務,應向市新聞出版局申請,由省新聞出版局審核許可。
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
第十八條外地出版、發行機構在我市設立出版物發行分支機構,需經當地省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後,報大連市新聞出版局批准。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出版發行機構在我市開辦出版物發行分支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領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明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許可證明規定的範圍、方式從事經營,不得擅自改變和擴大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不得塗改、轉借、倒賣、翻印、偽造、複製、出租許可證明;不得一證多用和易地使用許可證明。變更經營範圍、經營方式、更換法人代表和經營地點,應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終止經營要向批准機關交件許可證明。
第二十條出版物進出大連市,應到市新聞出版局辦理有關手續。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二級批發單位,在批發前應將樣書、樣報、樣帶、樣盤報送市新聞出版局審查同意,並在指定的批發經營場所開展批發業務,不得在場外進行批發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進入市場的出版物和計算機軟體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有關規定,要有正確的著作權記錄,嚴禁銷售侵權盜版出版物。
第二十二條市內各營業性錄像放映單位應在指定的市級供片站購買錄像節目。禁止放映國家明令禁止和非法錄像節目。
第二十三條舉辦出版物展銷、展覽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市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由新聞出版、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許可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
違反本規定涉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許可權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實施行政處罰,應下達處罰決定書,實施罰款處罰,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票據,罰款一律上交財政。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國務院《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出版物行政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大連市新聞出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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