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公益廣告管理規定

為加強公益廣告管理,規範公益廣告行為,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公益廣告管理規定
  • 簡介:規範公益廣告行為
  • 目的: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 正文:主題鮮明,體現社會和公共利益;
內容,時間,

內容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益廣告是指單位或個人的為社會和公共利益出資設計、製作、發布的,反映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需要,以廣告為表現形式的文字、圖片、音像等作(制)品。
第三條 本規定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公益廣告的管理。
第四條 大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廣告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公益廣告活動的管理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單位、個人以及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廣告從業人員設計、製作公益廣告。
第六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社會教育、文化傳播、輿論導向的需要,階段性公布公益廣告設計、製作指導意見。
第七條 公益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觀點正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的要求;
(二)主題鮮明,體現社會和公共利益;
(三)語言文字規範,視聽語言用法得當;
(四)畫面色彩協調、美觀大方,製作嚴謹;
(五)媒體特徵把握準確,便於信息傳遞。
第八條 設計、製作公益廣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文字、圖片標註企業名稱的面積超過版面1/10;
(二)影視作品顯示企業名稱的時間超過5秒,面積超過畫面1/5;
(三)標註、顯示企業產品名稱、商標標識,以及涉及與企業產品或提供服務有關的內容;
(四)其他變相設計、製作商業廣告的行為。
第九條 公益廣告作品,其作者屬於廣告發布者的,可以自行發布;不屬於廣告發布者的,可以選擇相應的廣告發布者由其擇優發布,也可以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給廣告發布者發布。
廣告發布者發布公益廣告作品免收費用。
第十條 各類廣告發布者應按下列規定發布公益廣告:
(一)廣播、電視每套節目不少於全所發布商業廣告時間的3%;
(二)電視媒體19:00時一21:00時時間段每套節目不少於該時間段發布商業廣告時間的3%:
(三)報紙、期刊媒體每年刊出的版面不少於發布商業廣告版面的3%:
(四)大型戶外匾、大螢幕、車體,每年不少於發布商業廣告數量的3%:
(五)燈箱、霓虹燈、印刷品、招及其他形式廣告發布者,執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數量。
第十一條 廣告發布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規定的時間、數量發布公益廣告的,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減、免、緩發布。
第十二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閒置的,設施所有(使用)人應將其用於發布公益廣告。所有(使用)人無力發布的,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發布。
第十三條 公益廣告發布者應在每月月底前,持上一月份發布公益廣告的腳本、圖樣、文字、錄音、錄像等資料(戶外廣告還需提交位置圖),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組織市廣告協會等單位,定期進行優秀公益廣告評選活動,具體辦法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被評為優秀公益廣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給予表揚獎勵,並可將作品展示、出版和推薦參加國家、省級評選。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法律、法規定、規章的規定處罰,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擅自不按規定的時間、數量發布公益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閒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告的,處200元罰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騙取公益廣告備案登記的,處5000元罰款。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論。逾期有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時間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1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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