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大連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2014年6月28日由大連市人民政府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4年6月28日
  • 發布文號:大政發〔2014〕28號
第一章 總則
一、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遼寧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六、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黨組會議、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秘書長在市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長出國訪問和出市執行公務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代行市長職務。
十、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範性檔案,發布行政措施。
市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切實維護團結統一,確保政令暢通。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二、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措施,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全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三、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七、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行政措施或決定。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政府法制機構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市政府決定。
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十九、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的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僑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或市政府規章、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須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二、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及重大規劃,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法規議案、政府規章和政府規範性檔案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各地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四、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務公開,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和機制建設,健全市政府及各部門新聞發言人制度,建立重要政府信息及熱點問題定期有序發布機制,主動回應社會關切。
二十七、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業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及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和政務微博、微信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各民主黨派的監督。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市政府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上級行政機關的層級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遼寧省行政複議規定,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針對公眾和媒體反映的問題,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實行市政府黨組會議、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業務會議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黨組會議由市政府黨組成員組成,由市政府黨組書記主持召開。市政府黨組會議議題由市政府黨組書記確定,提請會議審議的檔案由政府黨組書記審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針、政策和指示,討論研究貫徹實施意見;
(二)推薦、提名、獎懲重要崗位幹部;
(三)開展黨內民主生活;
(四)研究需要由市政府黨組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市政府黨組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根據需要可請非中共黨員副市長或會議涉及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市政府黨組會議紀要由政府黨組書記簽發。
三十七、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廳徵求市政府領導同志意見後提出,經秘書長審核後報市長審批。提請會議審議的檔案由市長審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措施;
(二)分析全市經濟社會形勢,部署市政府一個時期的重要工作;
(三)通報有關全市工作的重要情況;
(四)討論需要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1次,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列席會議的部門名單,由秘書長審核後報市長審定。
市政府全體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
三十八、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廳收集、匯總,經秘書長審核並報常務副市長核批後,由市長確定。提請會議審議的檔案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定。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報告國務院、省政府、市委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通過提請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重要報告;
(三)討論決定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重大投資項目和財政預算、決算等重要事項;
(四)討論通過由市政府發布的規章、命令、決定、重要行政措施和政府規範性檔案;
(五)研究決定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六)研究審定經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審核的以市政府或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表彰事宜;
(七)決定和部署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列席會議的部門名單由秘書長審定。
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
三十九、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主持召開,研究、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市長辦公會議不定期召開。會議議題由市長、副市長提出,提請會議審議的檔案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市政府領導審定,參會人員根據需要由主持會議的市政府領導確定。
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市政府領導簽發。
四十、市政府業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委託秘書長、副秘書長主持召開,研究、處理各自分工範圍內的有關問題。市政府業務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市政府業務會議紀要由主持召開會議的秘書長、副秘書長審核後,報委託的市政府領導簽發。
四十一、市政府黨組會議、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業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會議議題確定後,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將提交會議審議的檔案及相關文字材料於會前送達與會相關人員。
四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如不能出席會議,向市長請假;其他參會人員不能出席會議須提前向秘書長請假,並報市政府辦公廳備案,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會議。參會人員要嚴格遵守市政府會議紀律和保密制度,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定期通報會議出席和會議紀律情況。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要嚴格控制會議數量、時間和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不邀請地區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各部門擬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廳於每年11月底前,向各單位一次性徵集下一年度全年會議計畫並集中審核。通過審核的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廳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批。以市委和市政府名義联合召開的會議,須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批通過後,報市委常委會議審批通過。市政府原則上不臨時動議召開全市性工作會議。召開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業務會議,除特殊緊急情況外,須提前15天以檔案形式向市政府請示,不得直接向市領導個人報送或口頭請示。會議議題經市政府辦公廳審核提出意見,報秘書長審閱後,由分管副市長或市長審定。
要不斷改進會議形式,切實降低會議成本,精簡會議議程,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全市性工作會議應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會議形式召開。提倡節儉辦會,簡化會場布置,凡能在本機關會議場所召開的會議,不另行租用場所召開。
承接全國性會議,承辦部門應至少提前1個月向市政府請示,經市政府辦公廳審核後,報秘書長並分管副市長審閱,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定。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四、各地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公文處理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除市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岐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會簽後報市政府決定。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由本地區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主要負責人外出期間,可由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
四十五、各地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要給市政府留出足夠的研究決策時間。一般事項不少於10個工作日,緊急事項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特殊緊急事項,應在文中或附註處註明緊急原因及辦理過程,事先與市政府辦公廳溝通說明,並儘快報送。
四十六、各地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市領導應及時簽批檔案。簽批檔案應當簽署明確意見。
四十七、市政府發布的規章、命令、決定,向省政府報送的請示、報告,向市委報送的重要檔案,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簽發。
四十八、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市政府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及有關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市政府秘書長或分管副市長簽發。
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廳轉發。部門或地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發文。
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未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不得發布。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四十九、市政府各部門擬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須先向市政府行文請示。經市政府辦公廳審核、主管市長或市長審定後,再由承辦部門向市委行文請示,按市委辦公廳程式辦理。
五十、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的請示件,屬市政府工作的須報市政府審批,屬市委工作的須報市委審批,不得一事同時請示市委、市政府,不得多頭報送。確需市委、市政府共同審批的,須經市政府審批同意後再報市委。
五十一、對市政府領導明確要求地方或部門辦理並報告辦理結果的批示件,各地區、各部門要指定專人抓緊辦理,原則上要在收到檔案後10天內向市政府報告辦理情況。市政府領導批示多個部門辦理的,主辦部門要主動與其他部門溝通協商,並匯總反饋辦理情況。對不能按時限要求反饋辦理情況的,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辦公廳說明,並定期報告辦理進展情況。市政府領導批示件辦理情況報告應由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五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離連出訪、出差、休假,應事先向市長請假;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連外出,應事先向分管副市長請假。
出訪、出差、休假情況要在事前及事後向市政府辦公廳及時報告備案。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五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省委及市委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基層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
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地方負擔;地方負責人不到車站、碼頭及轄區分界處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六十三、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地區的會議活動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六十四、市政府領導同志外事活動安排,按中央、省和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 附則
六十五、市政府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受省政府工作部門和市政府雙重領導的機構,參照執行本規則。
六十六、市政府辦公廳依據本規則,制定和修訂會議管理、公文送審、督促檢查、重要事項報告和內事接待等實施辦法。
六十七、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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