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規劃環節實施辦法

為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改善發展環境,根據《大足縣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足縣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規劃環節實施辦法
  • 地點:大足縣
  • 目的:提高行政審批效率
  • 原則:精簡、便民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劃部門職責,協辦部門職責,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改善發展環境,根據《大足縣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納入規劃環節行政審批改革試點的建設項目為縣域範圍城鎮規劃區內和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除搶險救災建築工程、臨時建築工程、城鎮居民自建自用住宅工程等適用簡易審批程式以外的建築工程項目。

第三條

縣建委(以下簡稱“規劃部門”)是規劃環節規劃審批項目(以下簡稱“主辦項目”)的主辦部門,實施建設項目並聯審批(審查)的相關部門為協辦部門。
縣行政服務中心建委視窗是規劃審批項目的主辦視窗,中心其它相關部門視窗為協辦視窗。
《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的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為規劃環節的主辦項目;與主辦項目實施並聯審批(審查)的其他部門的相關審批(審查)項目為協辦項目。

第四條

規劃環節主、協辦部門按照以下分工履行職責:

規劃部門職責

負責組織、督促、協調主協辦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主辦項目的審批(審查),對納入規劃環節行政審批改革試點的主協辦項目、實施審批(審查)的條件、附帶收費項目及要求、主協辦部門所需申請材料、辦理期限等進行統一公示;依據“便民”原則,統一設定報建視窗,統一受理建設工程的報建申請,審查主、協辦部門所需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協辦部門、轉交協辦部門所需申請材料、向申請人轉告協辦部門的繳費領證通知、催告協辦部門按要求回複審批意見;協辦部門回復“不同意”審批意見(附理由),規劃部門認為可以批准主辦事項的,負責在規定的期限內函告協辦部門;會同協辦部門不定期向縣政府匯報審批改革試點方案的實施情況,及時研究、解決試點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

協辦部門職責

從實際需要出發,遵循“精簡、便民”的原則,確定所需申請材料及份數;明確協辦部門內部的審批(審查)許可權,設定協辦工作聯繫機構,明確聯繫機構的工作職責,指派專人承辦協辦材料的領取、移送、傳遞及主協辦部門間的工作聯絡等相關事務;積極協助規劃部門落實主、協辦工作制度,及時、準確地向規劃部門反饋協辦事項的審批(審查)信息,按時完成協辦事項,及時發現、反映、並主動研究解決試點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審批按以下條件實施
(一)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無並聯審批項目,申請人持規劃部門所需下列申請材料直接領取《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後,即可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查。
1、書面申請(原件1份);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複印件2份,需核對原件);
3、1:500現狀地形圖(原件2份)。
(二)非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的審批,申請人需向規劃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書面申請(原件1份);
2、土地權屬證明(複印件1份,限在自有土地權屬範圍內申請建設的工程項目);
3、1:500現狀地形圖(原件2份);
4、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或書面意見(原件1份,限政府投資項目。書面意見僅用於投資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合併審批項目建議書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建設項目);
5、相關協定(原件1份,限聯建的建設項目);
6、開發辦批文及相關協定(原件1份,限轉讓的建設項目);
7、開發資質證書(複印件1份)。
(三)非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的審批,申請人需向協辦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消防安全審查(限經批准的規劃中未明確的易燃易爆建設項目)
(1)《建築工程消防設計申報表》(原件1份);
(2)1:500現狀地形圖(原件1份,火工生產及儲存項目,還需提交反映周邊2000米範圍現狀的1:2000地形圖1份);
(3)項目建議書審批或核准檔案(1份,限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類、限制類企業項目)。
2、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查(限經批准的規劃中未作場地地質災害評估的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和已作區域性評估中屬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建設項目,分為一、二、三級,一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由縣國土房管局備案)。
(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原件1份);
(2)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登記申請表或報告備案登記表(原件1份)。
(3)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回執書。
3、建設用地預審(限需新徵集體土地的建設項目)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表》(原件1份);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原件1份,內容包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選址情況、擬用地總規模和擬用地類型,項目需使用耕地的,還應包括補充耕地初步方案);
(3)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或書面意見(1份,限政府投資項目。書面意見僅用於投資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合併審批項目建議書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建設項目);
(4)標註有項目擬用地範圍的1:1萬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1份,建設項目跨鄉鎮的,申請人應分別在建設項目所涉及各鄉鎮1:1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標註擬用地範圍。國土資源部門應無償向申請人提供1:1萬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底圖供申請人複印)。
4、國家安全審查(限位於重要軍事設施和要害部門周邊500米範圍內的外商投資建設項目〔包括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兩種情況〕)
(1)《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申報表(規劃選址)》(原件1份);
(2)1:2000地形圖(原件1份,能反映建設項目及其周邊500米內現狀)。

第六條

《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按以下條件實施
(一)《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申請人需向規劃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書面申請(原件1份);
2、建設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檔案或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檔案(原件1份,限需投資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准的建設項目。如申請人認為項目屬投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類項目,而規劃部門把握不準的,可要求申請人提供投資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檔案);
3、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2份,含工程配套基礎設施設計);
4、彩色渲染圖和建築模型等(1套,限重要地段、重要節點及大、中型建設項目)。
(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申請人需向協辦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涉及消防事項的審查
(1)《建築工程消防設計申報表》(原件1份,須加蓋申請單位印章);
(2)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2份);
(3)設計單位消防自審意見書(原件1份)。
2、涉及園林綠地指標事項的審查
(1)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1份,附電子文檔);
(2)1:500綠化現狀圖(1份);
(3)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布置總平面圖及說明(2份,附電子文檔)。
3、涉及防空地下室設定事項的審查(涉及民用建築配套建設防空地下室的建設項目)
(1)《民用建築配套建設防空地下室申請書》(1份);
(2)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1份,附電子文檔)。
4、涉及市政公用設施安全事項的審查(涉及危及市政公用設施安全的建設項目)
(1)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2份,附電子文檔);
(2)建設項目對市政設施安全影響技術報告(1份,由申請人自行編制或由工程的設計單位編制,無固定格式)。
5、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審查(限兩類建設項目:①選址階段進行了國家安全審查的建設項目;②機場、碼頭、郵政樞紐、電信樞紐)
(1)《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申報表(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原件1份);
(2)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1份,附電子文檔);
(3)建設工程弱電系統設計圖說(1份,附電子文檔)。
6、涉及河道管理事項的審查(限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
(1)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涉河建設方案及防洪評價報告審批申請檔案或申請表(1份,需轉報市河道主管機關審批的增加2份);
(2)興建建設項目的依據(1份,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或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需轉報市河道主管機關審批的增加2份);
(3)建設項目可能影響第三者合法水事權益的,還應提供建設項目影響第三者合法水事權益的情況和相關協定書(1份,需轉報市河道主管機關審批的增加2份);
(4)按專家評審意見修改完善並覆核通過的涉河建設方案及防洪評價報告(1份,需轉報市河道主管機關審批的增加5份,光碟1張)。
在進行涉及河道管理事項的審查之前,申請人應先提交具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涉河建設方案及防洪評價報告供河道主管機關預審,河道主管機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預審,並出具合格或需修改的預審檔案,再按本辦法規定申請辦理。
7、涉及機場空域安全管理事項的審查(限機場規劃用地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及機場淨空保護範圍內危及飛行安全的建設項目)
(1)機場規劃用地範圍的建設項目
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2份,含建設項目最高點坐標及其海拔高度);
(2)機場淨空保護範圍內危及飛行安全的建設項目
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1份,含建設項目室外地坪海拔高度、建構築物淨高度和無線電發射設備、有線傳輸設備、高壓供電線路及工業高頻爐等電磁輻射設備的情況)。
8、涉及無線電管理事項的審查(限涉及總體規劃確定的微波通廊的建設項目;無線電收發信台站、廣播電視發射塔等建設項目)
(1)涉及總體規劃確定的微波通廊的建設項目
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2份,含經緯度、最高點海拔高度);
(2)無線電收發信台站、廣播電視發射塔等建設項目
①《設定無線電台站申請表》(2份);
②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2份,含經緯度、最高點海拔高度);
③無線電台(網)設計方案(2份)。
9、涉及電力保護事項的審查(限在已建、在建電力設施保護範圍和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法律、法規規定與電力設施應保持足夠距離範圍內建設易燃易爆、通訊設施、軍事設施、機場、領導(導)航台、污染源等建設項目)
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1份)
10、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查(限投資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准之外的建設項目)
(1)《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申請表》(原件2份);
(2)環境影響登記表或由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報告書(原件2份,附電子文檔;其中涉及水土保持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評估機構或2名以上環評專家出具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技術評估意見(原件1份,建設項目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申請人不提供技術評估報告)。
11、涉及文物保護事項的審查(限需原址保護的建設項目、確需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的建設項目)
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2份)。
12、使用碼頭的審批(限需使用碼頭沿岸的建設項目)
(1)設定碼頭設施(躉船)的所有權證、船檢證書(複印件各1份);
(2)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2份,只需總平面圖)。
方案設計審查結束後,進入設計審批環節,設計審批完成後,方可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七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無並聯審批項目,由申請人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後,由規劃部門單獨審批:
(1)書面申請(原件1份);
(2)施工圖說(2份,附電子文檔,建築工程限於建施圖);
(3)土地權屬證件(複印件1份);
(4)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批准檔案(複印件1份);
(5)年度計畫檔案(原件1份,國家或市、縣政府規定需要年度計畫的建設項目);
(6)高切坡、深開挖的論證意見(原件1份,涉及高切坡、深開挖的建設項目)。

第八條

主、協辦項目的審批(審查)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請與受理
1、申請人持公示的主、協辦部門所需申請材料到行政服務中心建委視窗提出申請。
2、建委視窗應當場對主、協辦部門所需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和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有並聯審批項目的,必要時,建委視窗也可約請協辦視窗參與審查),作出同意、不同意受理的決定。
3、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建委視窗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材料補正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4、同意受理的,建委視窗應向申請人出具主、協辦部門規費繳納明細單,並履行材料交接手續。
5、建委視窗出具《受理通知書》。
在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查階段,申請人應先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供規劃部門預審,規劃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預審,並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預審意見;預審合格後,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
二、審查與決定
1、主辦視窗向協辦視窗發出協辦通知書。
2、協辦視窗收到協辦通知書後立即到主辦視窗領取協辦所需材料,履行材料交接手續。
3、主、協辦視窗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進行審查和作出決定。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辦理程式簡單,申報材料齊全,可當場辦結的,主、協辦視窗應當場即時辦結。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事項需經審核、審議、論證、公告、召開聽證會、現場踏勘等環節,需要1個工作日以上才能辦結或上報的承諾件和報批件項目,主、協辦視窗分別向各自的部門移送相關材料,並在政府公示的承諾時限內完成並聯審批項目的審批或上報,同時在承諾時限內將意見返回到視窗。
4、協辦視窗將協辦意見回復到主辦視窗。
5、主辦視窗將協辦意見移送主辦部門,主辦部門在審批或上報時限屆滿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工作規程》進行規劃審查;同時,在作出許可決定或上報前綜合研究相關協辦意見,作出“同意”、“不同意”規劃許可或上報的決定,並將主辦決定意見返回到主辦視窗。
6、主辦視窗完成文書或證件的製作,並加蓋行政審批專用章。
協辦部門回復“同意”審批(審查)意見涉及繳費、領證的,應在回復函中註明繳費、領證的具體金額和方式,涉及特殊要求的,應附具體要求,由規劃部門代為轉交申請人。
協辦部門回復“不同意”審批意見(附理由)的,規劃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批准、不予批准或中止主辦事項的審批。規劃部門認為可以批准主辦事項的,應自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函告的方式向協辦部門說明理由;規劃部門認為有必要做相關協調工作或者需要申請人根據協辦部門提出的理由對申請事項作適當調整,以取得協辦部門同意的,規劃部門可決定中止審批,在中止審批後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了協調、調整工作的,應恢復主辦事項的審批。
建設項目在“一書兩證”階段不涉及並聯審批(審查)項目的,由規劃部門於審批時限屆滿前,按照《重慶市規劃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工作規程》依法單獨實施規劃審查後,作出同意、不同意規劃許可的決定,並完成許可證件(檔案)的製作。
協辦部門因情況特殊,難以在10個工作日內回復協辦審批(審查)意見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回復,但協辦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屆滿前將延長期限的情況通過縣行政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協同辦公系統傳送至規劃部門報建視窗,規劃部門的審批時限相應順延,規劃部門視窗同時將順延審批時限的情況通知申請人。
在協辦部門回複審批(審查)意見前,規劃部門已決定不批准主辦事項的,規劃部門應即時通過縣行政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協同辦公系統向協辦部門發出終止協辦項目審批(審查)函。
協辦部門在規定的審批時限(包括延長期)內未回複審批(審查)意見的,規劃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主辦事項繼續辦理或中止辦理;決定中止主辦項目審批的,規劃部門應立即通過縣行政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協同辦公系統催告協辦部門回複審批意見,自催告之日起,超過10個工作日仍未回復的,視為協辦部門同意協辦事項。
協辦部門回復“不同意”的審批意見不附理由的,以及回復“同意”、“不同意”、“需轉報上級機關批准”三種審批意見之外審批意見的,視為協辦部門未回複審批意見。
二、公布與頒發
規劃部門自作出同意、不同意規劃許可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縣行政服務中心電子顯示屏公布或網上公布的形式(也可視情況增加其他形式)公布審批結果,申請人即可到報建視窗領取許可證件(檔案)。
第九條本辦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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