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公務用車定點維修管理試行辦法

為了更好地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車輛維修管理,保證維修質量,遏制行業不正之風,提高財政性資緊使用效益,根據《大足縣政府採購暫行辦法》,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足縣公務用車定點維修管理試行辦法
  • 目的:遏制行業不正之風 
  • 依據:《大足縣政府採購暫行辦法》
  • 摘要:採購範圍 採購原則等
採購範圍,採購原則,採購方式,維修企業資格條件,送修程式,維修管理和監督,維修費結算,法律責任,本實施辦法自二OO二年五月一日起執行,

採購範圍

全縣各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送修單位)使用的機動車輛的維護和修理。

採購原則

公務用車定點維修採購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確保質量、節省開支原則;嚴格管理、提高效率原則;優質服務、強化監督原則。

採購方式

(一)公務用車定點維修採購工作,由大足縣政府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採購中心)每年採取邀請招標方式,在縣內確定2——3家維修企業;採取邀請招標方式,在重慶市採購中心確定的定點維修廠家中擇優選擇2家能承修高檔車輛的維修企業,確定的定點維修企業,由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授予“大足縣公務用車定點維修企業”標牌。
(二)維修主要材料由採購中心統一採購,建立材料中心庫。採購中心根據市場情況,在重慶市範圍內採取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確定材料定點供應商在縣內設立公務用車定點維修材料庫房,並與採購中心簽訂《年度供貨契約》,保證材料的品質和及時供應。特殊車型的材料不建立庫存,但採購中心要建立多個供應渠道來掌握市場行情,以備需要時及時採購和調撥。
(三)採購中心每年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或詢價等方式,在縣內確定輪胎供應商、電瓶供應商及汽車美容商負責輪胎、電瓶的更換和全車美容。

維修企業資格條件

大足縣內定點維修企業必須達到《汽車維修開業條件》規定的三類以上汽車維修企業條件和招標檔案規定的其他條件,高檔車輛定點維修企業必須達到《汽車維修開業條件》規定的一類汽車維修企業條件、承修高檔車輛的設備技術條件和招標檔案規定的其他條件。

送修程式

(一)縣內定點維修程式和規定
1、車輛維修
(1)送修單位每次維修前,在定點企業中選擇一家維修企業,將需要維修的車輛,送該定點維修企業,並會同採購中心駐廠代表及定點維修廠專業維修工人對車輛進行檢查。
(2)維修企業檢查車輛後提出維修方案和經費預算,填制《車輛維修報批表》(其中採購中心提供的材料,其材料價格由採購中心填列),交送修單位。
(3)送修單位審查《車輛維修報批表》。如對維修方案和經費預算有異議且協商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另外選擇定點維修企業;如無異議,管車幹部在表上籤署意見加蓋單位公章後交採購中心。
(4)採購中心審批《車輛維修報批表》。 如審查後認為維修方案不合理或經費預算偏高,採購中心應要求送修單位、維修企業調整維修方案或調減經費預算,並重新填表審批。如維修企業不同意,採購中心可要求送修單位另外選擇定點維修企業,也可代送修單位另外選擇定點維修企業,不論採取何種形式,採購中心只能按同等條件下維修費最低的方案審批。
(5)材料的組織
採購中心駐廠代表明確故障車輛所需材料後,屬“桑”車系列的在採購中心庫房領取材料,屬其他車型由採購中心駐廠代表在各定點供應商處組織材料送維修廠進行維修;異型車原則上送採購中心在重慶的定點維修企業處維修
2、電瓶、輪胎的更換和全車美容
送修單位持加蓋公章的單位介紹信到採購中心開具《公務用車更換電瓶(輪胎)審批表》或《車輛美容通知單》到定點商處進行電瓶、輪胎的更換或美容作業,完畢後駕駛員在《公務用車更換電瓶(輪胎)審批表》或《車輛美容通知單》上籤字後將定點商留存聯留存定點商處。
(二)少數高檔車輛送外定點企業維修程式和規定
1、送修單位向採購中心報告外修修理項目、理由和估計維修金額。
2、採購中心認定確需外修的,應派技術人員同送修單位一道將車輛送外定點維修企業檢查。
3、維修企業檢查後提出維修方案和經費預算。
4、送修單位和採購中心人員對維修方案或經費預算進行審查,若認為維修方案或經費預算不合理,應將車輛送另外一家定點企業檢查,提出方案和經費預算,並選擇同等條件下經費預算最低的一家定點企業維修,並填制《車輛外修報批表》。
5、送修單位和採購中心審批《車輛外修報批表》。維修費(包括材料、工時費)在1000元以下的,由兩單位經辦人員就地審批;超過1000元的,兩單位經辦人須當即分別請示本單位領導同意後就地審批。《車輛維修報批表》就地審批後,須及時補蓋單位公章。
(三)車輛在縣外行駛途中出現故障,不能保證安全行駛,必須立即就地維修的,按下列程式和規定辦理手續:
l、駕駛員向本單位車管幹部或領導報告故障項目、維修地點、企業名稱、估計維修費等情況。
2、送修單位將駕駛員報告情況立即通知採購中心,採購中心分管人員應做好記錄。
3、外修回來後,送修單位應填制《車輛外修費用報銷審批表》,連同維修車輛和外修撤換下來的零件,同採購中心人員一起,到採購中心指定的維修企業核實。
4、指定維修企業核實後簽署核查意見,將審批表交採購中心。
(四)凡交通事故車按規定採取施救處理和請交警部門召集當事人、保險公司估損後,承擔修復責任的一方系政府採購範圍的,也應按上述規定辦理送修手續。

維修管理和監督

(一)定點維修企業與採購中心簽訂《年度維修契約》後,方能進行公務車維修,每次維修時根據《車輛維修報批表》上採購中心審批意見進行,如當次維修有特殊情況和要求,《年度維修契約》不適用時,可就該次維修行為簽訂《維修契約》後實施維修。維修過程中,確需改變、增減維修項目或材料,維修企業應就改變、增減項目或材料,重新填《公務車維修報批表》,經送修單位和採購中心審批同意後方能實施。
(二)維修中拆換下來的廢舊材料,送修單位駕駛員必須負責交回採購中心(包括到縣外行駛途中維修)。採購中心將處理廢舊材料的收入,用於彌補維修材料採購直接費用。如不交回採購中心,送修單位必須按新材料價格賠償給採購中心,用於彌補維修材料採購直接費用。
(三)維修完畢後,定點維修廠應簽發出廠合格證,
經送修單位主管或管車幹部和採購中心檢驗合格後,由送修單位接車。
(四)維修企業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設立救急電話,配備救急車,確定救急維修人員,保證24小時全天候營業,做到隨到隨修,嚴格按照維修技術標準精心維修,使用合格配件,確保維修質量,按時交車。
(五)維修企業應嚴格執行《重慶市汽車維修竣工出廠質量保證制度》。在維修質量保證期內,由於維修質量原因發生的故障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維修企業應負責免費修復和承擔賠償責任。
(六)健全汽車維修檔案, 做到一車一檔,一式兩份,一份隨車,一份存於採購中心。詳細記錄汽車維修時間、項目、更換材料和金額等。
(七)採購中心應配備專業人員,認真搞好材料採購、維修項目和材料價格審查工作,加強現場管理,把好技術關。督促維修企業保質按時完成維修任務。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嚴格管理堵塞漏洞,努力降低採購成本。
(八)採購中心應定期或不定期徵詢各送修單位意
見,對服務不周、弄虛作假、維修質量差的企業提出整改意見。整改期滿後仍達不到要求的,應依法終止或解除《年度維修契約》。
(九)用車單位應提高認識,嚴格執行政府採購政策,自覺將公務用車維修工作,全部納入採購中心管理。
(十)採購中心和送修單位應密切合作,共同搞好維修現場監督、價格審查、材料採購、車輛驗收等工作,各送修單位不得向維修廠家提出維修服務以外的要求。
(十一)財政將會同交通、物價、監察、審計、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定期檢查維修採購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維修費結算

(一)結算方式:
維修車輛驗收後,由採購中心分別與維修企業、送修單位辦理維修費用結算。
(二)結算範圍:《車輛維修報批表》中採購中心的
驗收認定金額、《車輛外出維修報銷審批表》中採購中心批准金額、《公務用車換電瓶(輪胎)申請審批表》、《車輛美容通知單》中採購中心批准金額、材料供應商提供維修材料的發票金額,經採購中心審核同意的送修單位外購材料發票金額。除此以外的任何費用,採購中心不予結算或報銷。
(三)結算依據:《車輛維修報批表》、《車輛外出維
修報銷審批表》、《公務車更換電瓶(輪胎)申請審批表》、《車輛美容通知單》、材料供應商出據的《維修材料領用表》及材料供應發票、送修單位外購材料發票等。
(四)結算時間:每月25日維修企業和材料中心庫
將有關票據傳送到採購中心,經辦人員覆核、計算後於次月10日前劃款。
(五)資金撥付:
l、用預算內資金支付的維修費,在年初預算編定後
由財政局直接撥付採購專戶,採購中心每月按時結算。
2、用預算外資金支付的維修費,在年初預算編定後
由財政局將相應的預算外經費撥付給採購專戶,採購中心每月按時結算。
送修單位在預算內外經費指標均用完後,採用先存款後維修的方式,即由送修單位先將維修費存入採購專戶,車輛維修驗收合格後採購中心按月結算。
3、事故車輛維修後的賠付資金,保險公司直接撥付採購中心。

法律責任

(一)採購中心、送修單位及其責任人員,在維修採購工作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將視其情節輕重處予警告、通報、罰款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l、弄虛作假、虛增維修項目的;
2、收取回扣或以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3、送修單位不到定點維修企業修理的。
(二)維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採購中心、送修單位,移交有關執法部門處罰;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解除《年度維修契約》,兩年內不得承擔公務車維修業務。
l、使用假冒、偽劣配件承修車輛的;
2、採取給回扣或變相給回扣等不正當手段,虛報修
理項目的;
3、偽造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4、不按技術標準進行維修作業或維修作業缺項、漏
項的;
5、不按規定填寫維修檢驗記錄的;
6、在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發生停車故障的;
7、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大修作業後,不按規定填寫、簽發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本實施辦法自二OO二年五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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