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非徵稅

在我國,只有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才有權制定有關徵稅的規定,除非經法律明確授權,國務院和地方人大不能制定有關徵稅的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小非徵稅
  • 相關:全國人大常委會
  • 目的:為了防止國家機關的循私與專斷
  • 作用:減小貧富差距
大小非,所得歸類,措施施行,相關信息,

大小非

在“大小非”減持中,一批自然人股東獲取了巨額財富,但未被征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個稅),理由是財政部、國稅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在此,有幾個問題須釐清。

所得歸類

在上市公司股票的取得和轉讓上,存在兩種所得。一種是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焦點是股票“進”的收益;另一種是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焦點是股票“出”的收益。兩種所得都適用個人所得稅法,但適用的條款有差異。就股票“進”的收益而言,如果不是個人出資購買,那么應根據“進”的原因判斷如何繳納個稅。比如個人任職獲取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權獎勵,“進”的原因是薪金,那么應按薪金所得的稅率納稅;個人因股息取得的股票,應按股息所得的稅率納稅。就股票“出”的收益而言,強調的是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大小非”減持就屬於此種情形。由於通知規定股票“出”的利益免徵個稅,所以這次爭議的焦點就在於“大小非”減持中的自然人股東是否適用該規定。

措施施行

為了防止國家機關的循私與專斷,特別是涉及徵稅這樣一種具有“侵害性”的行政行為,我們必須為法律解釋設定一個嚴格的限度以規範國家機關的徵稅行為,這個限度就是法的可預測性。具體要求就是對稅法具體條文的解釋應當從嚴按照條文本身通常含義解釋,稅法未明文規定的,徵稅機關不得徵稅。根據上述解釋原則,對以下四種針對“大小非”自然人股東較為流行的法律解釋作出評析。
解釋一:上市前從股份公司取得的股票在其上市後轉讓的應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公司法規定,通知所稱的“上市公司股票”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的股票。股份公司上市前的股票在上市後即成為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股份公司上市前的股票在上市後就不是上市公司股票這樣一種股票,上市前取得和上市後取得的股票間沒有任何本質差別,都屬於上市公司股票。強行區分上市前取得股票明顯違背公司法對“上市公司股票”的定義,不符合法的可預測性。
解釋二:股份公司股東所持有的原始股,在這些股票解禁那天的市價之差,這部分不叫資本利得,而應該是股息紅利所得,是應該納稅的。
原始股一般指股份公司設立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票;股票股息是指公司以贈送新股的方式向股東支付的投資收益,兩者根本是不同的事物。前者為轉讓股票所得,屬於“出”的收益;後者為取得股票所得,屬於“進”的收益,兩者根本不是一種所得,前者免徵個稅,後者沒有免徵規定,應納個稅。不能以後者應納個稅,而類推前者也應納個稅,這種類推解釋完全超出“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含義,不符合法的可預測性。
解釋三:股票轉讓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只適用於流通後進入的個人投資者,不包括“大小非”自然人股東。“大小非”自然人股東減持所獲收入屬轉讓財產所得,必須繳稅。
首先,無論是流通股還是非流通股都屬於上市公司股票,將非流通股票排除在上市公司股票之外,明顯違背公司法對上市公司股票的定義,不符合法的可預測性的。其次,在個人所得稅法裡,股票轉讓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而財政部、國稅總局通知規定“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所以應根據特別規定優先一般規定的法律適用原則,“大小非”自然人股東減持股票所得應適用通知的規定,即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徵個稅,而不應適用個人所得稅法中財產轉讓所得的相關規定。
解釋四:當前社會貧富差距加大即與相關層面的稅收不力有很大關係,社會應重視利用稅收工具調節社會收入,以減小貧富差距。所以對於“大小非”減持獲暴利的情況,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調節社會收入,減小貧富差距是稅法制定的正當性要求,但這種要求應該通過立法來實現,如果在法律適用中隨意突破法律文義,將破壞法的可預測性,導致徵稅機關的循私與擅斷,最終也影響稅法正當性要求的實現。

相關信息

長期以來,我國徵稅立法權由全國人大大量授權國務院行使,新中國成立至今僅制定了四部稅收法律,現仍生效的僅個人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其它全部由國務院制定。由於不受控制,國務院傾向擴大的徵稅行為通常很難得到控制。據陳志武教授的統計,2007年相比1995年,政府財政收入增長了5.7倍,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僅增長1.6倍,農民人均純收入僅增長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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