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管理暫行辦法

《大同市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管理暫行辦法》為推進節能減排、保護資源和環境,推廣新能源產品,規範我市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生產和使用管理而頒布。

第一條為推進節能減排、保護資源和環境,推廣新能源產品,規範我市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生產和使用管理,保障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的生產、質量和行駛安全,遏制交通事故,促進我市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參照國家《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和《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是指以鉛酸電池、鋰電池等車載電源為動力,最大時速不超過70km/h 四輪電動乘用車、四輪電動貨車。
第三條低速電動汽車的主要技術參數為:乘用車外廓尺寸≤4600mm×1710mm×1730mm;最小轉向圈直徑≤11m;出廠時一次充足電續駛里程≥60km;百公里耗電量≤15km·h;側傾穩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20mm。
貨運車外廓尺寸≤5000mm×1800mm×2100mm;最小轉向圈直徑≤11m;出廠時一次充足電續駛里程≥60km;百公里耗電電量≤20kw·h;側傾穩定角≥20°;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30mm。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在本市行政區劃內從事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生產的企業及產品管理。
第五條生產小型低速電動車企業須是大同行政區劃內並取得工信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內的整車生產企業或專用汽車生產企業;或是大同市行政區域內整車或專用汽車生產企業參股的企業。
第六條小型低速電動汽車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可靠性能及技術參數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企業應制定企業產品標準並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
第七條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其產品必須經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型式檢驗合格,並取得相關資質證書。生產觀光車、場內機動車等特種車輛的企業,必須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資質。
第八條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的出廠檢測工作,由企業自行檢測或委託有檢驗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市質監部門對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的產品質量進行不定期抽驗。
第九條申請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生產準入企業,應當向市經信委提供以下資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代碼證;
(二)企業按照本管理辦法第五條的準入規定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
(三)《大同市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
第十條市經信委對企業提交的企業準入資料進行審查,通過審查合格的,市經信委發布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公告。
第十一條通過市經信委生產準入公告的企業申請低速電動汽車產品備案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備案表;
(二)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
(三)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
(四)產品合格證樣張;
(五)其他需要證明的情況。
第十二條市經信委對企業提交的產品技術資料進行審查,通過審查合格的,發布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產品公告。
第十三條小型低速電動汽車出廠銷售時,生產企業應為每輛車列印企業產品識別代號,產品識別代號列印位置應統一、牢固、方便查驗。同時,應在每輛車外部顯著位置標明生產企業商品商標和本企業名稱或產品產地,如商品商標中已含有生產企業地理標誌的,可不再標明商品產地。
第十四條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不斷完善生產、檢測設備,保證產品質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不斷最佳化產品結構,以適應市場和客戶的需求。
第十五條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經營單位應當為每輛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的銷售情況建立檔案,實行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和售後服務制度,公布服務內容,並嚴格履行。
第十六條小型低速電動汽車參照機動車管理,實行備案登記掛牌制度,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登記參照《機動車登記規定》辦理。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登記掛牌後上路行駛。小型低速電動汽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登記時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七條小型低速電動汽車號牌、登記證書參照國標式樣製作,電動汽車號牌底色為綠色,開頭為“晉B 電”,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登記掛牌時只收取工本費,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八條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的駕駛人員應當取得C3(含C3)以上駕駛證。
第十九條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的道路交通管理參照執行機動車的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小型低速電動汽車安全技術檢驗六年內每兩年進行一次人工查驗。超出六年後,每年由生產廠家進行車輛檢測,公安交管部門負責後續的人工查驗。
第二十一條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的報廢期限為8 年或行駛20 萬公里,報廢程式參照國家機動車輛報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由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承保。
第二十三條小型低速電動汽車只允許在大同市行政區劃內1 級以下(含1 級)公路(包括城市道路)機動車道行駛,行駛時走機動車道,遇快、慢行線分道時走慢行線,無快、慢分道時靠右側行駛。
第二十四條在國家、省尚未出台相關政策和標準前,我市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管理暫按本辦法執行,待國家、省相關政策和標準公布後,執行國家、省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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