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決原則

多數決原則又稱“多數公決原則”。進行選舉或通過議案時,以多數人的意見為準繩的原則。源於古希臘和古羅馬時代,14世紀時歐洲各國相繼採用該原則作為選舉和通過決議的方法,後傳播於全世界。多數決方式有絕對多數法、比較多數法和特別多數法三種。一般事項均採用前二種方式,特別重要的事項(如憲法議案的通過)採用後一種方式。如中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一般法律,只需過半數的代表同意;而修改憲法,必須有2/3以上的多數同意。美國憲法規定:修改憲法,必須經國會2/3以上的議員同意,並經3/4以上的州議會批准,才能發生效力。

多數制,過半數規則,

多數制

雖然多數制經常被誤認為是過半數規則,但是兩者是有分別的。多數制中,得票最多的獲勝,無論是否超過票數的百分之五十。所以,當只有兩種選擇時,多數制才算是使用過半數規則。但是,當有兩個以上的選擇,在多數制下,只要取得最多票即獲選,不一定會超過票數的百分之五十。

過半數規則

過半數規則常見於議事組織,選擇的方案以取得超過半數選票通過。參與者討論並修訂提案的不同版本,直至最終版本出爐,交付組織成員以過半數規則決定通過抑或否決。通常使用此規則來支持或反對若干決定。有學者反對濫用此規則,因為一些民主社會的重要價值可能因此被犧牲,指出在政治上過半數規則可能導致“多數人暴政”,並提倡以憲法和更高的絕對多數對政府權力加以限制來減輕這些影響。
不過,有些投票理論家則認為,過半數規則實際上可能是保護少數者利益的最好規則。這是如羅伯特議事規則等指引所訂明的規則。此外,大部分團體的議事規則訂明,在某些情況下,若有絕大多數(如三分之二)的票數支持,可重新討論已由過半數規則通過的提案。在非議事情況下,過半數規則多只用於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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