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論法學

多元論法學,本世紀70年代丹麥法學家、國際法哲學和社會哲學聯合會的理事斯蒂格·喬根森(Stig Jo-gensen)首倡的一種學說,其代表作有《多元論法學》(1982)、《理性與現實》(1986)。該學說的主要內容是:(1)多元的法學方法論。今日社會是多元社會,而法本身又具有多方面功能,所以象傳統的各法學派別那樣採用一元方法來研究法,無異於“瞎子摸象”。硬讓人們從“實在主義”或“理性主義”兩種方法中擇其一,是錯誤的。多元的法學方法即“兼容”各法學派別、尤其三大法學主流派學說中的合理成分,“兼容”其他社會科學的方法。(2)多元的法功能論。法總是具有不同的功能,其中一些是原本的,一些是隨社會的發展而增加的。法的功能分為外部的與內部的兩大類。法的外部功能,又稱法的政治功能,包括維護社會生產和秩序、解決各種衝突、施行倫理道德影響、促進公益、進行社會批評五個方面。法的內部功能,主要指對正義的認識和期望,反映人類社會長期以來形成的價值觀念。它有三個方面,一是形式正義,包括實體性正義即每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和程式性正義即確保每人有公平的機會發表意見;二是實質正義,在平等的基礎上兼顧合理、正當和公共榮譽等;三是義務,這是法本身所必然含有的內在成分。(3)多元的概念論。喬根森提出的法概念,實際上就是自然法學、分析主義法學和社會學法學三者觀點的綜合。後來,他又強調,法是一種社會的福利或救護的事業,其目的在於彌補社會的缺陷,應付社會的突發事件,而且也是社會組織得以存在和發揮作用的一個條件。多元論法學同戰後西方的綜合法學思潮有共同的趨向;但對比之下,它有一套多元法學方法論的理論基礎,而不象綜合法學那樣給人以零亂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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