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價值邏輯判斷法學

多元價值邏輯判斷法學又稱“新修辭學法學”。比利時法哲學家C.佩雷爾曼(1912一)首倡的學說。法哲學應是價值分配和法律技術二者的統一,以前者為基礎。從人的理智和心理特性出發便可發現,大家都贊成應當以相同方式對待人。這就是形式正義。法律必須按照形式正義原則進行社會的價值分配,以實現安寧狀態和法律和平。但是法律要實現價值分配,離不開一定的技術保障,即法律邏輯。其方法不是形式邏輯方法,而是多元的價值判斷方法,研究怎樣提出各種價值的根據、怎樣實現平衡、怎樣達到各種價值的綜合這樣的實體性模式。它是法律家和法官為了實現正義,在說服社會公眾的基礎上,進行平衡和綜合不同社會利益的一種智力手段。佩雷爾曼的多元價值邏輯判斷學說出現以後,在西方產生了較大的影響。自然法學和社會學法學都從那裡吸取新的營養,而分析主義法學卻受到進一步的批判。作為一種法律思維方法,價值邏輯判斷確實比簡單的形式邏輯判斷要合理。但是,價值邏輯判斷則具有強烈的意識形態傾向。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