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實證主義法學

德國實證主義法學,19世紀下半期產生於德國的一個分析主義法學派別。其代表人物有J·梅克爾、A·波斯特、O·邁爾等。雖然這個學派晚出於奧斯丁的分析法學,但卻非以它為淵源,而主要是德國土生土長的東西。在當時落後的德國,這個學派是軟弱的中產階級的理證,經歷了和該階級相同的曲折道路。德國實證主義法學的主要特點是:所涉及的研究對象,限定於實證法;作為方法,嚴格地局限於對實證法的認識,避免價值判斷,即堅持邏輯方法,排斥社會學派的同等方法和自然法學的方法;僅僅從規範的邏輯聯繫上、從法律的許可權和程式上確定現行實定法的法律地位。同此,它必然導致“惡法亦法”的結論。正是這個原因,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實證主義法學成為納粹統治的現成工具。社會學法學先驅者L·耶林曾把德國實證主義法學譏諷為“概念法學”。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背上法西斯主義幫凶的惡名,這個學派很快地消逝了。但它給西方法學家們遺留有不少引起爭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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