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所得稅征審計

外國企業所得稅征審計是對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獨立經營或同中國企業合作生產、合作經營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就其來源於我國的應稅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實施征納稅金的審查。

其主要內容: (1)非統一核算的合作生產和合作經營企業,合作雙方是否按規定分別納稅,有無對外國企業錯按國內企業征納所得稅的情況; (2)對未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的外國企業,取得來源於我國的投資所得(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是否按屬地主義徵稅原則征納了預提所得稅;有無支付單位未代扣預提所得稅的問題; (3)附征的地方所得稅是否按規定以納稅所得額計征,有無錯按納稅額徵納的情況;(4)合作生產採取產品分成方式分得的產品,其計價方法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外國合作者將產品以低價交由國外機構經銷或賣給外國企業的國外銷售機構; (5)用核定利潤率的方法計算應稅所得額的,其核定的利潤率是否正確;有無以自行確定的利潤率計算應稅所得額的情況;(6)對採取核定利潤率計算應稅所得額的外商,將承包工程或勞務一部分轉包給其他外商時,是否按規定代扣代繳了所得稅;有無將代扣的稅款長期占用的問題; (7)專為一家外商單獨設立營業機構代銷商品等的我國企業,其收入是否按規定繳納了“外國企業所得稅”;有無按國內企業對待而徵稅的情況等。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征納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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