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華出生證

外國人在華出生證

外國人在華出生證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國出生的外國嬰兒,須於出生後一個月內,由其父母或代理人持出生證明向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登記手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國人在華出生證
  • 適用對象:在中國出生的外國嬰兒
  • 時間要求: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
  • 申報單位: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辦證條件,國籍認定,

辦證條件

在辦理出生登記時,還應提供嬰兒父親或者母親的護照。父母持有居留證件的,如外國人居留證或外國人臨時居留證,也應一併提交。如果新生兒已在本國駐華使、領館領取了單獨的護照,還應提供嬰兒的護照。

國籍認定

中國政府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凡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的,具有中國國籍。
如果父母一方為外國籍,另一方為中國籍且定居在外國,新生兒出生後也要在外國定居的,如果要求按照外國籍辦理出生登記,應事先履行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的手續,經過批准後方可按外國籍辦理出生登記。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