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擔保

外匯擔保

外匯擔保是指境內機構以自有外匯資金向境外債權人或境內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或外資、中外合資非銀行金融機構承諾,當債務人未按契約規定償付外匯債務時,由擔保人用外國貨幣履行償付義務的保證。

基本介紹

出口類擔保,投標擔保,履約擔保,退還預付款擔保,質量或維修擔保,關稅擔保,保留金(或留置金)擔保,進口類擔保/付款擔保,融資類擔保,借款擔保,租賃擔保,相關銀行業務,業務涵蓋,適用對象,對銷貿易類擔保,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擔保,補償貿易擔保,外匯擔保相關銀行業務的辦理,客戶申請,銀行調查,協定簽訂,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基本概念,幣種、匯率、期限和利率,貸款金額的確定,審查與發放,

出口類擔保

投標擔保

投標擔保是銀行(擔保人)向招標人出具擔保書,保證在標書規定的有效期內,投標人不擅自撤回該項投標或修改原報價;如果投標人中標,投標人將在規定的日期內與招標人簽訂契約;投標人在招標人規定的日期內提交履約保函

履約擔保

履約擔保是銀行(擔保人)向買方擔保賣方按期、按質、按量地履行契約規定責任和義務。

退還預付款擔保

退還預付款擔保是銀行(擔保人)向進口商擔保,如出口商未能履行商務契約中規定的義務時,則由銀行負責向進口商償還已預付的款項及利息,但以擔保金額為 限。

質量或維修擔保

質量或維修擔保是銀行(擔保人)應賣方或承包商的申請,就契約標的物的質量向進口商或工程業主所出具的一種擔保,保證出口商品質量或工程質量在規定時間內符合契約規定的規格和質量標準。

關稅擔保

關稅擔保是在國際承包工程或國際展覽中,銀行(擔保人)應申請人的要求向當地海關擔保入境施工設備或展品(入境時免稅)在規定時間內或項目結束後撤離該國,否則向當地海關繳納關稅。

保留金(或留置金)擔保

保留金(或留置金)指由進口商保留約占契約款5-10%的尾款,在進口商品或工程符合契約標準後再付給出口商。如果出口商要求這部分保留金隨貨款或工程款一併支付,則由銀行(擔保人)向進口商擔保所出口商品或工程符合契約標準。

進口類擔保/付款擔保

付款擔保是銀行(擔保人)為買方進口商品或勞務向賣方保證,在賣方按契約規定交運貨物或提供勞務後,買方一定履行部分或全部付款義務。

融資類擔保

借款擔保

借款擔保是指銀行(擔保人)應借款人的要求,向貸款人出具的一份保證借款人按借款協定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書面保證。保證借款人到期不還款或無力還款時,由銀行履行還款義務。

租賃擔保

租賃擔保是銀行(擔保人)向出租人擔保,當承租人未按租賃契約規定到期履行其應承擔的支付租金的義務時,銀行保證代為承擔履行此項給付租金的責任。

相關銀行業務

當客戶按有關契約償付債務或履行義務時,銀行可應客戶要求作為擔保人,以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書面形式向契約另一方承諾,如客戶未能償付債務或履行義務,由銀行代其履行償付責任。

業務涵蓋

銀行通常可提供借款保函融資租賃保函、經營租賃保函、延期付款保函、補償貿易保函、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質量保函、維修保函、付款保函、留置金保函、海事保函、關稅擔保以及各類備用信用證等。

適用對象

1. 客戶應當是依法成立的企事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
2. 在銀行開立結算帳戶;
3. 客戶資信狀況良好,具有履行契約、償還債務的能力;
4. 具有合法、真實的交易背景,主契約條款完備、責任明確;
5. 按規定需要提供保證金和/或反擔保的,能夠提供符合要求的保證金和/或反擔保;
6. 能按約定交付擔保項下的有關費用;
7. 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對銷貿易類擔保

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擔保

銀行向外商擔保在國內加工企業違約,而且不能以現匯償付來料、來件款時,由擔保人向外商賠付來料、來件款及利息

補償貿易擔保

銀行向外商擔保在國內加工企業違約,而且不能以現匯償付設備、技術款時,由擔保人向外商賠付設備、技術款及利息

外匯擔保相關銀行業務的辦理

當前,很多銀行都開展了各種與外匯擔保相關的業務,每個銀行對於此類業務的規定都是有細微差異的,因此,客服在辦理這些業務時,應具體諮詢具體的銀行。這裡謹對銀行對於外匯擔保相關業務的規定大概總結如下:

客戶申請

客戶向銀行提出申請,填寫擔保業務申請書,並按銀行提出的條件和要求提供下列資料:
(1) 客戶的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碼證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檔案等;
(2)對外擔保主契約、協定或標書及有關交易背景資料;
(3) 擔保涉及的事項按規定須事先獲得有關部門批准或核准的,須提供有關部門的批准或核准檔案;
(4) 客戶經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兩年財務報表及當期財務報表;
(5) 反擔保措施證明檔案;
(6) 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銀行調查

銀行收到申請和有關資料後,對申請人的合法性、財務狀況的真實性、交易背景的真實性等進行調查,了解借款人的履約、償付能力,向申請人做出正式答覆。

協定簽訂

銀行同意開立保函後,與申請人簽訂開立擔保協定,約定擔保種類、用途、金額費率、擔保有效期,付款條件,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對於需提供反擔保的,還應按銀行要求辦理反擔保手續。

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

基本概念

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是由境外金融機構或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提供信用保證(含備用信用證)或由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外匯質押,由銀行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發放的人民幣貸款。
貸款人為銀行;質權人和保證受益人為貸款人;借款人為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出質人為借款人;保證人為外資金融機構

幣種、匯率、期限和利率

(一)借款人提供的質押外匯幣種及外資金融機構提供保證的幣種僅限於美元、歐元、瑞士法郎、日元、港元和英鎊以及其他能夠自由兌換外幣
(二)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人民幣匯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期人民幣基準匯率;外匯擔保履約時匯率為當日中國工商銀行掛牌外匯買入價。
(三)外匯質押人民幣貸款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外債項下資金用於質押時,人民幣貸款的到期日不得遲於外債的到期日。
(四)外資金融機構保證項下人民幣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保函應自借款人不履行債務之日起,至少半年至2年到期。備用信用證應自貸款到期日之後至少15天到期。
(五)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利率質押外匯存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利隨本清

貸款金額的確定

(一)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的主債務金額為貸款本金利息及有關費用。貸款金額應根據質押外匯金額或外資金融機構保證外匯金額及文本條款,在貸款契約中以特殊的約定條款來確定。
(二)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契約文本應同時使用提前到期的特殊約定條款,包括不支付利息的提前到期約定條款和特殊的提前到期約定條款。
1、不支付利息的提前到期約定條款,是指借款人不依照契約規定按期支付利息,且在貸款人提示後15日內仍不支付的,貸款人有權宣布貸款主債務提前到期。
2、特殊的提前到期約定條款,是指一旦發生匯率波動,導致擔保金額不足以覆蓋貸款主債務,借款人需立即償還擔保不足部分人民幣貸款或追加擔保金額直到擔保金額足以覆蓋主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宣布貸款主債務提前到期。
(三)外匯質押項下人民幣貸款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質押外匯折算金額的95%。外資金融機構保證項下人民幣貸款,其保證文本原則上應為匯率敞口格式,貸款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基準匯率折算的人民幣金額。

審查與發放

(一)借款人必須是已在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資本金已按期足額到位且未減資、撤資的外商投資企業。
(二)借款人提供的外匯質押款項可以來源於資本金和外債,也可來源於經常項下收入。
(三)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可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流動資金需求,但不得用於購匯。
(四)借款人應在貸款人處開立外匯結算賬戶及人民幣結算賬戶。以經常項下外匯收入作質押時,質押外匯金額與外匯結算賬戶餘額之和,不得超過外匯管理局核准的外匯結算賬戶的最高限額
(五)經辦外匯質押項下人民幣貸款的分支機構應設外匯質押專戶,借貸雙方不得採取活期存款止付的方式辦理質押。外匯質押項下人民幣貸款契約執行期間,借款人不得擅自動用外匯質押專戶中的款項。
(六)外資金融機構出具的信用保證,應是無條件、不可撤銷、不可轉讓、對借款人人民幣貸款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書面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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