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借貸擔保

國際借貸擔保是指在國際借貸交易中,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資信或資產(物或權利)向外國貸款方擔保,當借款人不履行償債義務時,由擔保人承擔償債義務。在國際借貸中,貸款人在放款前一般都對借款人的資信和償還能力等方面作深入的調查,並且為了確保貸款能夠按時歸還,貸款人還常常要求借款人為還貸提供擔保。對擔保人來說,國際借貸擔保是責任和風險較大的一種擔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借貸擔保
  • 類型:國際借貸交易
  • 擔保:自己的資信或資產(物或權利)
  • 特點:責任和風險較大
擔保分類,制度分析,

擔保分類

依性質的不同,國際借貸擔保可以分為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人的擔保稱為信用擔保,物的擔保稱為物權擔保。信用擔保建立在自然人或法人的信用基礎之上,物權擔保則建立在特定物或權利的價值基礎之上。比較而言,物權擔保更加可靠,當借款人不履行還貸義務時,貸款人可以通過行使特定財產上的擔保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等來滿足其債權。然而,在國際借貸中,信用擔保的套用卻比物權擔保更為廣泛。這主要是因為,國際借貸具有的跨國因素給擔保物權的實現帶來種種困難,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擔保物一般都位於貸款人所在國之外,貸款人很難對其實施有效的控制;貸款人主張權利時往往會遇到訴訟與執行的不便。另外,國際借貸協定中普遍存在的消極擔保條款也限制了借款人為後續貸款人提供物權擔保。物權擔保在國際融資業務中主要套用於國際項目融資、船舶及航空器融資。

制度分析

(1)國際借貸擔保的方式:我國擔保法所規定的擔保方式包括了抵押、質押、保證、定金和留置,但對國際商業貸款不得以定金和留置方式出具對外擔保。國際借貸只能以保證、抵押和質押三種方式加以擔保。
(2)國際借貸擔保主體:能夠為國際借貸提供擔保的主體僅包括經批准有權經營對外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含外資金融機構)和具有代位清償債務能力的非金融企業法人,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得對外擔保。
(3)國際借貸擔保的規模:中國內地對於擔保人提供的擔保額度同樣有所限制,金融機構的對外擔保餘額、境內外匯擔保餘額及外匯債務餘額之和不得超過其自有外匯資金的20倍。非金融企業法人對外提供的對外擔保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50%,並不得超過其上年外匯收入。
(4)國際借貸擔保的形式要求:為國際借貸提供擔保,必須訂立書面契約,並經過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審批、管理和登記。經外匯局批准後,擔保人方能提供對外擔保,併到所在地的外匯局辦理擔保登記手續。
(5)其他的禁止性規定:擔保人不得為經營虧損企業提供對外擔保,見《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第2條、《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46條:擔保人不得以定金和留置方式出具對外擔保。公司跨國融資也不得為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及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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