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

我國銀行對企業以其自有外匯作為擔保而貨給人民幣的一種貸款。凡在我國境內註冊的國營、集體、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和外資企業,均可申請這種貨款。貸款分短期和長期兩種。短期貸款期限為3個月、6個月、1年;中長期貸款為1年以上,最長不超過5年。按照外匯來源的性質,貸款可用於流動資金和固定資產投資。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必須納入國家或地區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用於抵押的外匯必須是美元、日元、港元、德國馬克和英鎊5種現匯。貸款除經濟特區外,由中國人民銀行委託中國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資金由人民銀行提供。貸款到期,借款單位歸還原數額人民幣,人民銀行退回原數額外匯,不受匯率變動的影響。貸款與用作抵押的外匯,互不計息。貸款不能提前歸還,到期不能歸還貸款的,抵押外匯歸中國人民銀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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