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稅

壟斷稅是指對連續多年獲得壟斷利潤的企業所徵收的一個特殊稅種。捷克斯洛伐克經濟學家奧塔·錫克在研究如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機制問題時提出的一個概念。他認為,完善市場機制的主要內容之一是克服市場的壟斷性。徵收壟斷稅可以使連續幾年得到壟斷利潤的企業的盈利降下來,達到抑制壟斷的目的。開徵壟斷稅的具體做法是: 首先計算出國民經濟利潤率,然後再規定一個利潤率的上限。經營情況不同的企業會有不同的利潤率,有的低於國民經濟利潤率,有的等於國民經濟利潤率,有的高於國民經濟利潤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壟斷稅
  • 又名:壟斷利潤稅
  • 前提:確認利潤問題
  • 徵收辦法:經濟手段
簡介,徵收意義,壟斷利潤,徵收辦法,

簡介

按國際慣例,紅利之外,壟斷行業還應交“壟斷稅” 。目前,中國石油的國內原油產量占全國的57%,天然氣國內年產量占全國的80%,煉化產品占據了全國40%以上的市場份額,而中國移動控制著4.57億戶的移動通訊。全國發電量的55%,民航運輸周轉量的82%,水運貨物周轉量的89%,汽車運輸周轉量的48%,高附加值優質鋼材的60%,水電設備的70%,火電設備的75%,全是由央企提供。央企在這些領域的壟斷優勢,正是其巨額利潤的真正產生原因。在國外,實際上通行的做法是對這些壟斷資源的企業徵收特別收益金(壟斷稅),這部分資源其實是全民所有的,所以利潤理應收歸全體國民所有。

徵收意義

石油等資源產業在我國已形成高度壟斷的格局,此乃不爭之事實。對資源領域的壟斷企業加征“壟斷利潤稅”,其實與樊綱、盛洪教授的“資源租”和“經濟租” 是同一意思,但論證的角度卻有所不同。拋開資源產權不說,即使從市場結構的角度向資源產業徵收壟斷利潤稅也順理成章。
在政府壟斷的行業,如電信、石油、金融等,有很多國有企業,每年都能從市場上獲得巨額收入。這些收入中,有一部分,是因為政府的壟斷,使普通百姓額外支付的;同時,這些收入中,除了正常上交的稅款之外,有一部分成本攤銷和利潤分配,是與政府官員支出有關的——這部分由老百姓額外支付、又由政府官員受益的國有企業收入,其實也是暗稅
從世界範圍看,寡頭壟斷結構是一種較為普遍的市場結構。對壟斷結構下的壟斷行為,除了傳統的政府管制手段外,另外一種管理手段是稅收調節,即對高額壟斷利潤徵收壟斷利潤稅。而徵收壟斷利潤稅的前提就是確認利潤問題。

壟斷利潤

壟斷利潤究竟是壟斷企業的全部利潤,還是壟斷企業利潤中超過平均利潤以上的額外部分?壟斷企業的較高利潤率究竟是壟斷價格的結果,還是資源配置較高效率的結果(如規模經濟、範圍經濟、技術創新、經驗效應等),抑或是二者兼而有之?
應該說,壟斷利潤在現實中確實是客觀存在的,不然就很難理解為什麼壟斷部門的產業平均利潤率要普遍地高於非壟斷部門?也難以理解為什麼壟斷程度越高的部門,其產業平均利潤率通常也越高?
根據經濟學家威斯的總結性考察,到1974年,至少已有54項關於市場結構與盈利狀況相關分析的研究成果發表,其中有46項提供了集中與利潤的正相關關係;其中又有36項研究揭示了二者之間的較高程度的相關性。而且,大量的研究還表明,從不同歷史時期進行的縱向考察,較高集中度下的較高利潤率具有相對穩定性。這些事實充分說明高度集中的壟斷部門和壟斷企業能夠獲得高額利潤,至少含有壟斷利潤因素。
關於壟斷利潤的來源,主流學派和效率學派理論上各執一詞,而且各有各的實證分析和統計數據支持。不過,從中國的統計數據來看,中國產業集中度與經濟績效關係的實證分析結果,似乎更支持效率學派的理論觀點和解釋。不過,問題的關鍵在於,壟斷價格和壟斷利潤在國內外經濟中又確確實實地存在著。
那么,究竟怎樣才能區分並確認出壟斷結構下廠商的較高利潤率,多大程度歸結為壟斷價格的結果,多大程度歸結為資源配置高效率因素所帶來的成本降低的結果呢?對這一問題只能從壟斷行為本身尋找答案,而不能單純就壟斷結構來做出結論。把壟斷利潤確認為由於旨在限制同行競爭的壟斷行為(如協定固定價格),從而給聯合壟斷者帶來了高額利潤。在這種情況下,要么實行像美國反托拉斯法中所規定的三倍損害賠償訴訟,要么實行其他經濟性處罰措施,如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若干倍數的罰款,等等。通過這種處罰措施,就可以有效地預防並約束壟斷結構下的廠商憑藉壟斷地位濫施壟斷特權的行為。

徵收辦法

對於獨占壟斷者,或者少數寡頭統治的行業,由於難以辨別其正常競爭行為與限制競爭行為的界限(如心照不宣的默契定價,價格領導制等),難以有確鑿證據表明壟斷者實施了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藉助於市場價格來間接地推斷。如果在較長一段時期內發現某一行業同一類產品的市場價格是一致的,或者前後不長時間先後變動,或者某一產品的生產要素市場的價格被生產廠家壓低,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推斷壟斷結構下的少數廠商已經具有壟斷價格的壟斷行為。對這種壟斷行為,就可以實行所謂的徵收壟斷利潤稅。
壟斷利潤稅率可以採取固定比例的稅率,也可以採用累進稅率。捷克著名經濟學家奧塔?錫克曾專門探討過對壟斷者徵收壟斷利潤稅的問題。奧塔?錫克在區分微觀壟斷與巨觀壟斷這對概念的基礎上,提出壟斷利潤率是巨觀壟斷的決定性標誌,而國民經濟利潤率又是核實壟斷利潤率的一個決定性的標準。凡是根據不斷核實利潤率確定某企業連續三年在利潤率方面超過上限的情況下,壟斷利潤稅(或壟斷稅)就自動發揮作用。壟斷利潤稅的職能就是在若干年內使壟斷利潤率降到國民經濟利潤率的水平,一旦降到國民經濟利潤率水平,徵收就自動停止。因此,比起強行分拆壟斷者、對壟斷者實行嚴格的政府管制等做法,壟斷利潤稅不失為一種較好的解決辦法,因為這種手段在處罰了壟斷結構下的壟斷行為的同時,仍保持了由生產技術特點所要求的大規模生產組織的優越性。
壟斷企業有了壟斷行為,最好的辦法就是用經濟手段來解決。而壟斷利潤稅就是一種在保持壟斷企業經濟效率的前提下制裁壟斷行為的經濟手段之一。而且,因為壟斷利潤稅並不是百分之百的稅率,政府部門只是抽走一部分甚至是絕大部分,這就較好地處理了壟斷企業的全部利潤中既有高價格又有低成本因素,而二者實際上又難以區分的技術上的棘手問題,保護了企業低成本擴張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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