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議會

墨西哥議會制度始於1811年,分為參、眾兩院。眾議院代表國民利益,參議院代表聯邦利益。聯邦議會行使立法權。兩院議員不得連選連任,但可隔屆競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墨西哥議會
  • 始於:1811年
  • 分類:參、眾兩院
  • 議會年度:兩個例會會期
議會簡史,候選資格,選舉規定,選舉機構,議會組織結構,議會職權,會議制度,議會權力,議會立法程式,候選人產生,議會表決,議員義務,議案批准,組織機構,

議會簡史

墨西哥議會制度始於1811年。當年,獨立先驅伊達爾哥等被殺害後,獨立運動領袖何塞·馬利亞·莫雷洛斯在米卻肯州成立了第一個公民代表機構研究制憲,但因戰爭該機構沒能發揮實際作用。1813年9月6日,莫雷洛斯成立了“第一國會”。1814年10月22日,“第一國會”頒布首部《憲法》,正式確定成立議會行使國家立法權。1821年獨立後,臨時政府召集制憲大會,代行立法權,確定君主立憲制政體,並選舉獨立戰爭領袖奧古斯丁·德伊都爾必德為墨西哥皇帝,但德伊都爾必德最終解散了議會。德伊都爾必德下台後,議會恢復活動並決定實行聯邦和共和制。1824年頒布新《憲法》首次確立了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分立原則。規定聯邦議會採取兩院制,由參、眾兩院組成。眾議院代表國民利益,參議院代表聯邦利益。此後政局混亂,墨西哥議會經歷了被解散和恢復的多次反覆。1857年《憲法》確定議會為一院制,參議院被取消。1874年,當時的聯邦政府提出恢復兩院制。1875年9月16日,參議院恢復開會。1917年《憲法》重新確定聯邦議會採取兩院制。

候選資格

眾議員候選人資格:
在墨西哥領土上出生並享有墨公民權的公民;
截至選舉日須年滿21周歲;
如競選多數代表制議員,須是參選所在州出生或在相鄰州選舉日前實際居住滿6個月以上,如競選比例代表制議員,須是參選選區內(某個聯邦行政區劃)出生或在相鄰州選舉日前居住滿6個月以上;
選舉日前90天內不能再擔任聯邦軍人、警察和選區內農村憲兵;
不能擔任憲法所列明的聯邦自治機關主官、政府正、副部長以及聯邦權利下放機關的主官,或至少於選舉日90天前辭去上述職務;
不能擔任聯邦最高法院法官、聯邦選舉法庭和各級選舉委員會擁有決策和執行權的職務,或至少於選舉日3年前完全辭去上述職務;
各州州長和聯邦區行政長官不能在自己任期內在任所在地參選,即使提前辭職也不能例外;
州和聯邦區政府廳長、同級聯邦和地方法官、下屬市長、聯邦區下屬政治和行政機構主官必須在選舉日前90天辭去上述職務才能在任所在地參選;
不擔任正式神職;
參議員候選人資格:
對候選人年齡規定為:截至選舉日須年滿25周歲,其餘均與眾議員候選人資格相同。

選舉規定

參議院由128名參議員組成。其中96名在31個州及聯邦區以多數代表制每單位選舉3名,其餘32名按照比例代表制產生。任期6年。
眾議院選舉規定
眾議院由500名聯邦眾議員組成。其中300名由多數代表制選舉方式產生,200名由比例代表制方式選舉產生。眾議員任期3年。

選舉機構

聯邦選舉委員會被授權組織聯邦選舉、最終確定選舉有效性和向當選參、眾議員頒發證書。聯邦選舉委員會可應地方政府要求,經與相關聯邦機構簽署協定後,承擔組織地方性選舉。
聯邦選舉委員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總委員會。總委員會由1名主席委員和8名選舉委員組成。此外,國會委員(國會委員為各黨在本黨兩院議員中推選1名)、各政黨代表和1名執行秘書擁有在總委員會的發言權但沒有表決權。
聯邦選舉委員會下設:
——執行與技術部門,由擁有專業技能的人員組成;
——總審計處,其負責人選由國家高等教育主管部門提名,由眾議院三分之二以上議員通過任命,行政上直屬主席委員,業務上對聯邦最高審計機構負責,任期6年,可連任1屆;
——全國選民統計和管理部門,由各政黨代表組成;
——投票站管理部門,由普通公民代表組成。
聯邦選舉委員會主席委員、選舉委員和執行秘書在離職後2年內不能擔任他們曾參與組織選舉的公共職位。

議會組織結構

聯邦議會分為參、眾兩院。本屆議會(第60屆)於2006年8月29日組成。目前,參、眾兩院領導機構均設“領導委員會”和“政治協調委員會”,兩院領導委員會主席即議長。兩院委員會主席均實行各黨輪換制。參、眾兩院議員均不得連選連任,但可隔屆競選。
議會休會期間,由參、眾兩院分別確定18名參議員和19名眾議員組成常務委員會代行議會全會職責。包括:
在總統需要的情況下,批准成立國民警衛隊;
接受總統宣誓(在必要情況下);
在議會休會期間授受立法草案並交付審議程式;
如委員會認為必要或根據聯邦政府提議,經在場三分之二人員通過,召集舉行非常會議;
根據聯邦行政權力首腦提議,批准或否決總檢察長任命;
批准共和國總統暫時停止行使職權不超過30日,並任命代理總統;
批准總統提名的部長、駐外使節、總領事、財政部高官、軍隊上校以上軍官;
處理議員提出的請假申請。

議會職權

批准成立新的州;
批准變更聯邦最高權力機關所在地;
批准增加預算收入項目;
制定發行國債的規則、批准年度國債數額、批准國債的發行和償還,聯邦政府每年須向議會說明國債使用情況;
避免州之間出現貿易限制;
就石油、礦產、化學品、爆炸品、煙花製品、電影產業、貿易、博彩、金融服務和中介、核能以及勞動法進行立法;
批准設立或取消聯邦公共職位,確定、增加和減少聯邦公共服務的職責範圍;
根據政府提供的情況決定是否批准國家進入戰爭狀態(由總統本人宣布);
就海洋和陸地資源、平時和戰時海洋權力立法;
批准組建和維持聯邦武裝力量,如陸軍、海軍和空軍,並規範其組織與服務;
制定關於國民警衛隊的組建、武裝和法紀的規定;
就國籍、外國公民法律地位、移民等立法;
批准成立造幣機構和相關規定,制定確定外幣相對價值的標準,確定度、量、衡標準;
制定未開墾土地的占有、轉讓及價格的規定;
就外交和領事事務立法;
確定危害聯邦利益的罪行和過錯的標準及懲罰標準;
批准赦免;
就聯邦、聯邦區、州、市之間關於公共安全的協調,以及就聯邦公共安全機構的組織與職能、人員錄用等立法;
就組建和規範聯邦最高檢查機關和組建聯邦公共部門的其他監督部門立法;
就全國所有文化類機構的成立和運作立法;
向總統授予證書,確定代行總統職權人選;
接受總統辭職;
就公共和政府會計事務立法;
決定對以下部門的稅收:外貿、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信貸和保險機構、聯邦政府直接控制或專賣的公共服務,如:電力、捲菸的生產和消費、汽油和石油產品、火柴、蜂蜜及其副產品、森林採伐、啤酒的生產和消費;
就國旗、國徽和國歌立法;
就聯邦、州和市政府所應相應承擔的保障人的居住條件的義務立法;
就制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立法;
就保證全社會生產和生活物資供應立法;
就內外投資、技術轉讓等立法;
就聯邦、州和市在環保和生態領域的義務立法;
就保障法務部門在應對公共和私人利益衝突時的完全自主權,以及懲處違規公職人員立法;
就聯邦、州、聯邦區和市對保障公民權利的義務立法;
就聯邦、州、聯邦區和市對體育事業的義務,以及社會和私人部門參與體育事業立法;
就聯邦、州、聯邦區和市對旅遊事業的義務,以及社會和私人部門參與旅遊事業立法;
就漁業水產資源對聯邦政府和聯邦機構和市政府的義務,以及保障社會和私人部門的參與立法;
就國家安全、相關機關行為和調查許可權立法;
就規範聯邦、州、市以及聯邦區之間關係立法;
就所有有益於上述領域運作的內容立法。
眾議院單獨擁有以下權力:
向全國公告聯邦選舉法庭宣布當選總統的聲明;
依法協調並評價聯邦最高檢查機關的工作;
按年度審議通過聯邦支出預算。聯邦政府每年最遲於9月8日之前遞交聯邦收支預算草案。眾議院最遲於11月15日之前完成審議。
以在場議員絕對多數決定是否追究以下公職人員在任期間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聯邦參眾議員、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選舉法庭最高法官、聯邦區議員、聯邦區行政長官(即首都市長)、共和國總檢察長、聯邦區總檢察長、全國選舉委員會主席委員和選舉委員,等。
委託聯邦最高檢察機構審查上一年度公共收支項目。
參議院單獨擁有以下權力:
根據聯邦政府每年提交的信息,分析國家對外政策;
批准聯邦政府簽訂的國際條約;
批准總檢察長、駐外使節、總領事、財政部高級官員、3軍上校以上軍銜的任命;
批准本國軍隊出境、外國軍隊入境、外國機構在墨領海超過1個月以上的停留要求;
在總統需要的情況下,批准成立國民警衛隊;
在某州所有憲制權力機關已不存在的情況下,經總統提名,以在場三分之二議員通過批准代理州長人選;
協調國家權力之間的糾紛,維護國家憲法秩序;
對下列公職人員危害公共利益的罪行進行政治審判、處罰:聯邦參眾議員、最高法院大法官等高級司法人員、聯邦總檢察長、聯邦區議員、聯邦區長官、聯邦區總檢察長、聯邦區法院大法官等高級司法人員、聯邦選舉委員會主席委員和選舉委員、選舉法庭法官、享有自治權的國有機構的負責人、國家控股企業負責人,等。處罰將是罷免公職,以及/或者剝奪其擔任公職的資格。具體程式是由眾議院經在場絕對多數議員通過向參議院提交有關提案,參議院組成審判團,經在場三分之二議員通過對其處罰決定。眾議院的起訴提案和參議院的最終處罰決議不可被質疑。
經總統提名,任命最高法院院長,並批准其開始行使職權或決定是否接受其辭職;
在《憲法》規定的特殊情況下任命或罷免聯邦區行政長官;
以在場三分之二議員通過聯邦機構之間訂立的友好協定;
以在場三分之二議員通過最終確定聯邦行政區劃之間的地理分界。
參眾兩院各自可以在不受另一院干預的情況下:
對各自經濟事務發布決議;
通過各自下設的專門委員會與聯邦行政權力機構溝通;
任命本議員職員和制定內部規則;
如多數代表制議員出缺,須在出缺之日起30日內確定90天內舉行非常選舉補選出缺議員。

會議制度

議會年度由兩個例會會期組成。第一例會期自每年9月1日起開始,正常情況下不遲於12月15日休會。但如因共和國總統提議延長,則最長可延長到當年12月31日。第二例會期由每年2月1日起開始,最遲於當年4月30日休會。
參、眾兩院到場議員不足議員總數的半數,不能召開全會和行使議會職權。
總統有權提議延長議會例會會期,以及在議會不能自行決定的情況下批准議會延長例會會期的提議。
總統將出席每議會年度第一例會會期開幕式,並發表國情咨文。

議會權力

立法權,是聯邦議會最主要的職權。主要包括:修改憲法;制定各種聯邦法律。修改憲法,必須分別得到參、眾兩院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票以及全國一半以上多數州的州議會通過,方可生效。
財政權,主要是指財政議決權或財政監督權。主要包括:對聯邦預算的審議權、制定稅法以及制定政府發行公債的準則。聯邦政府的年度預算案以其預算案的修訂必須送交聯邦議會審議。在審議過程中,聯邦議會有權召集政府有關官員作出必要的說明或解釋,有權批准、不批准或要求政府作出部分修訂的決定。
監督權,主要監督和平衡行政權力的機構,負責保障國家政治舞台的多樣化和民主性,並保證政府的政策能符合大多數民眾的意願,避免國家出現獨裁統治。監督權主要表現在聽取總統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分析和審議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報告來監督政府部門和政府官員的工作。議會有權對部長和其他政府高級官員進行質問和質詢,有關官員必須如實回答。墨西哥議會監督權的另一種表現形式是,受理對各級政府官員所犯瀆職罪和刑事犯罪的訴訟。墨西哥治理貪官的主要機構是聯邦總審計署和聯邦總檢察院,但聯邦總審計署和聯邦總檢察院對腐敗官員的處理結果都必須向議會報告。

議會立法程式

議案審議
所有議案,如其內容不專屬於某議院的特定職權,都要先後經過兩院的審議。具體遵循如下程式:
一件議案經初審議院通過後,交由另一議院複審。如獲通過,則送交行政權力機關,如仍無異議,則立即頒布。
任何已送達行政權力機關的議案,如在10個工作日內未附修改意見退回初審議院,則視為已獲得行政權力機關通過。
被複審議院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議案將被附帶修改意見退回初審議院再次審議,如獲初審三分之二議員通過後再次送交複審議院複審,如獲複審議院三分之二議員通過,則該議案將作為正式法律或法令送交行政權力機關直接頒布。
如一件議案被複審議院全部否決,則附帶修改意見退回初審議院重審。一旦獲得初審議院在場議員絕對多數通過,將再送交複審議院複審,如獲複審議院在場議員絕對多數通過,則作為正式法律或法令移交行政權力機關頒布。但如果該議案被再次否決,則該議案在本例會會期內不能再次提請審議。
如一件議案被複審議院部分否決、改動或新增添內容後退回,初審議院只能對被否決、改動和新增添部分進行重審,對複審議院沒有改動的部分不能再做任何變動。如初審議院重審時對複審議院作出的部分否決、改動或新增添內容以在場議員絕對多數通過,則該議案可直接送交行政權力機關頒布。如初審議院重審時沒有接受複審議院的建議,則須向複審議院說明理由。如複審議院以在場絕對多數拒絕了初審議院的理由,則可將該議案中未被兩院改動的部分送交行政權力機關予以頒布。複審議院也可根據在場議員絕對多數決定在本例會會期內不再審議該議案。如此後兩院均以在場絕對多數同意,仍可在本例會會期內將該議案已獲兩院通過的部分提交行政權力機關頒布。
提請解釋、修改和終止業經頒布的法律和法令的議案也遵循上述審議程式。
經初審議院否決的議案不能在本議會年度內再次提請審議。
涉及發行國債、稅收和徵募軍隊的議案必須首先向眾議院提交和初審。其他議案均可任意向兩院之一提請審議。
任何議案應首先在接受提案的議院初審。如該提案在1個月內仍未被本議院提案委員會列入議程,則該議案可改向另一議院提請審議。

候選人產生

參、眾議員候選人都由各政黨指定,然後參加有關選區或州的競選活動。參、眾兩院的選舉都定於選舉年7月的第一個星期日進行。
參、眾議院均實行“捆綁”式選舉,即每一個參、眾議員的候選人必須和1名自己的候補議員一起參加選舉。參、眾議員當選,其候補議員自動當選,參、眾議員落選時,其候補議員也自動落選。當參、眾議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候補議員自動繼任其職務。候補議員在候補期內如未成為正式議員,可連選連任;但如成為正式議員後,不論任期多長都不得競選下屆候補議員。同樣,本屆議員也不得當選下屆同議院的候補議員。

議會表決

參議院只有在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出席,眾議院只有在一半以上議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和行使職權。
參、眾兩院對議院進行一般性辯論時,議員發言的順序一般由各自議院的大委員會主席確定。在大委員會主席叫到發言者姓名時,發言者應立即起立作出在場的表示並走向講台,否則大委員會主席有權取消或將其發言順序排至最後。任何發言不得超過半個小時,除非事先得到大委員會主席或全體議員同意。任何人不得打斷議員的發言,也不得中途提問。如果有議員阻礙他人發言,大委員會主席有權對其提出警告或將其逐出會場。議員如果不同意其他議員的發言,可以向大委員會主席申請發言機會,以闡明自己的觀點。
墨西哥議會不鼓勵議員開展對話式或針鋒相對的辯論。如發生此類辯論,大委員會主席有權加以制止。
議案一旦在兩院開始審議均應連續完成辯論、審議和表決的過程,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審議過程可停止:
(1)會期結束;
(2)會場出現混亂,大會已無法正常進行;
(3)議院通過表決決定開始審議另一項議案;
(4)不足法定出席人數,但對一個議案提出查點人數的動議只能有1次;
(5)議院投票表決同意停止審議。
對於有關中止審議的動議,需持贊同和反對意見的各3位議員發言,然後交付表決。表決不通過,審議繼續進行。
一般說來,議員在一次會議上的發言不得超過2次,除非該議員是相關委員會成員或方案的提交人。如果某一議案內容是針對某一專門地區的,該地區的議員也可獲得1次以上的發言機會。
辯論結束後開始表決。表決分一般和簡單兩種方式。一般方式主要用於對議案進行表決,包括對議案整體進行的表決和對議案進行的逐條表決。簡單方式主要是對程式性問題進行表決,如是否需要對議案進行辯論等。一般表決方式是由領導委員會主席對議員逐個點名,議員口頭回答贊同或反對,秘書記錄表決結果。簡單表決方式是先由持贊成意見的議員起立,再由持反對意見的議員起立,秘書查點兩類議員數量,再將結果報領導委員會主席。

議員義務

議員的權利
聯邦議員作為國家公職人員,享有提案權、決議權和對內閣的質詢權;
在兩院就任何提案表決時,所有議員均有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對議員施加壓力或影響;
兩院在大會期間,根據需要可向政府有關部長提出質疑,或要求部長匯報工作,部長不得拒絕;
兩院在討論法律、法令草案,或研究某項工作、評價某項政策時,也可召見有關部長,並要求提供有關情況;
當參、眾議員行使選舉委員會或陪審團職權時,總統無權反對他們的決定;
當眾議院決定起訴政府高級官員時,總統無權干預;
聯邦議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召開特別會議總統無權反對。
聯邦議員的薪金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停發、扣發或遲發;
議員參加正式代表團巡視國內各地的旅費和一切開支均由議會支付,但在本州或本選區會見選民的費用自理;
受議會指派出國訪問,差旅費由議會支出,夫人費用自理;
聯邦議員除叛國或現行犯罪者外,在任職期內享有不受逮捕、在議院內發言不被追究法律責任等權利;
對於違法失職的議員,除經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同意外,不得撤銷其議員資格。
議員的義務
參、眾議員有權在其所在州或選區設立辦公室,以便同自己的選民保持經常的接觸,了解並聽取他們的意見。在一般情況下,議員不得拒絕選民的來訪或來信,對選民反映的問題應進行認真的調查研究,並協同有關部門制定有效的解決辦法或作出相應的解釋。
參、眾議員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日期出席各自的會議。無正當理由或事先未經各院主席的批准而連續10天不到會者,都被視為自動放棄議員權利,議會可立即令其候補議員出席,並行使正式議員的職權。如候補議員也拒絕出席,議會則宣布該席位空缺,並進行新的選舉。在這種情況下,新選出的議員只任至本屆議會結束為止,不得延長,也不得參加下屆議員的競選。
參、眾議員如無故缺席,在缺席日無權享受議員的一切待遇。
議員除必須出席各自的大會外,還應承擔各自議院的工作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的工作。根據自願和需要的原則,每個議員可參加1至8個委員會,如發生矛盾由各政黨協商解決。
現任參、眾議員不得在政府或任何私營部門兼職。
未經各自議院的批准,不得從事其他享有報酬的短期工作,但在高校授課和由此領取的稿酬例外。違反者,一經發現,立即停止其議員資格。

議案批准

墨西哥憲法規定,共和國總統、聯邦議會議員和各州的立法機關都擁有對法律或法令的動議權。其中,總統和各州議會提交的法律動議應送交眾議院或參議院有關的委員會進行初審,有關委員會應在5天內向本院提出審議報告。聯邦議員的動議權必須符合兩院辯論規則方可行使。也就是說,議員提出的議案先在本院進行一般性辯論,辯論後立即投票表決。如獲二分之一以上多數票通過,即送有關委員會審議;如沒有獲得二分之一以上多數票通過,則在本會期內不再複議。
總統和聯邦議員提交的方案可請求被列為緊急議案,獲三分之二以上多數議員投票同意即可立案,並不必送交有關委員會初審,而直接由接受院開始審議。

組織機構

眾議院
(一)眾議院大會
眾議院大會由二分之一以上議員出席方具法律效力。大會下設領導委員會,大委員會,日常、年度和專項工作,管理,財務審計檢查,預算和公共支出,立法研究,出版,印刷,圖書館等共10個委員會。
(二)眾議院領導委員會
由主席1人、副主席2人和若干秘書組成。眾議院大會在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選舉領導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並將當選者名單抄送參議院、總統和最高法院。
主席的主要職權是:主持會議;決定會議議程;簽署會議記錄及遞交參議院或總統的提案、檔案;必要時提前通知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大會;敦促缺席者赴會等等。
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並在主席缺席時代理主席職務。
秘書的主要職權是:會議簽到;整理並公布會議記錄,記錄應包括會議的議題和討論結果、贊成和反對的議員名單、缺席者的請假狀況;檢查辦公廳及其秘書處的工作等。秘書任期1年,不得連任。
領導委員會下設辦公廳,其主要職責是協調監督眾議院的立法和管理工作,執行眾議院大會、領導委員會和大委員會的決定等。辦公廳又下設12個處室,即辯論日誌、速記、秘書、檔案、通訊、檔案管理、日常工作委員會、法律、後勤和人事10個處,以及音響錄音室、專項儀式和活動辦公室。上述機構各自分管有關的工作。
(三)眾議院大委員會
該委員會是眾議院政治和管理協調機構,由每個聯邦州和首都聯邦區的各1名眾議員組成,在每屆眾議院第一年第二次會議上由多數票選舉產生,同時選舉大委員會的領導委員會。由主席和若干秘書組成的領導委員會負責協調、監督和領導眾議院的立法技術工作。大委員會領導委員會下設統計室、檔案信息中心、圖書資料室、特別活動和議員召集辦公室4個直屬單位。大委員會下設:信息和公共關係局(負責與新聞媒體的聯繫)、司法局(研究各委員會提出的法律問題,並配合立法研究委員會的工作)、志願服務局及其下屬的兒童樂園處(負責任用職員、為眾議院職工的學齡前兒童提供營養、衛生和學前教育等服務)。
(四)眾議院日常、年度和專項工作委員會
該委員會負責研究和處理該遞交大會討論的各項事務,下設44個專門委員會。
(五)眾議院管理委員會
逐月向眾議院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眾議院日常開支(包括眾議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工資、津貼在內)的預算,參與和監督一切與財務有關的工作,下設財務局和管理局。財務局下設出納處,管理局下設人事、採購、庫存和清單、機構和方法改進以及後勤服務5個處。
(六)眾議院財務審計檢查委員會
負責領導和檢查財務審計局的工作,並監督其合法行使職權。財務審計局應於第年11月上旬向預算和公共支出委員會遞交眾議院預算支出以及有關報告。
(七)眾議院預算和公共支出委員會
負責複審上年度的公共賬目,審查和討論下年度預算,並提交眾議院大會討論。
(八)眾議院立法研究委員會
負責審議各委員會提出的法律或法令的草案和提案,並決定是否提交大會討論。
(九)眾議院出版委員會
負責眾議院有關法律、政治、歷史類書籍和回憶錄及大事記的出版和發行。
(十)眾議院印刷委員會
負責眾議院的印刷事宜,並和出版委員會合作制定出版計畫。下設印刷局,負責印刷大會或領導委員會指示印刷的一切檔案。
(十一)眾議院圖書館委員會
負責管理議會圖書館的藏書、技術設備和人事安排。下設圖書館局,組織和領導為聯邦議會和公眾提供服務的一切活動。
參議院
(一)參議院大會
參議院大會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出席方具法律效力。大會主席的產生和職能與眾議院相似。
(二)參議院領導委員會
由每州、聯邦區各1名代表、共32名參議員組成。領導委員會主席的主要職權是:制定參議院政策,保持與總統及最高法院的聯繫,協調並領導下屬立法委員會、秘書處、管理委員會的活動並領導所有參議員的工作。
(三)參議院立法委員會
負責研究參議院大會常設委員會提出的法律草案,並交大會討論。
(四)參議院秘書處
由秘書和候補秘書各4名組成,負責準備與參議院會議有關的事務。候補秘書協助秘書工作,並在其缺席時代理秘書職務。
(五)參議院管理委員會
負責制定參議員和工作人員工資、津貼和參議院日常開支月度預算,並報參議院領導委員會主席批准。下設的財務處負責執行上述預算,並控制參議院各項年度支出預算的資金。委員會主席還直接領導辦公廳的工作。辦公廳主要負責協調管理院內事務、準備會議檔案、檢查會場設施和服務,彙編各項法律和法令等。辦公廳下設新聞和公共關係秘書處,負責與新聞媒體的聯繫,並系統收集、登記和整理記者對參議院活動的有關報導。此外,辦公廳還下設辯論日誌登記和出版處、立法檔案管理處、人事處、社會救濟處、供應和急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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