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合眾國憲法

墨西哥合眾國憲法》,1917年2月5日頒布,歷經多次修改後執行至今。憲法規定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總統通過直接普選產生;土地、水域及其它一切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工人有權組織工會、罷工等。聯邦各州制定本州憲法,但州政府權力受國家憲法約束。

憲法簡介,主要內容,

憲法簡介

墨西哥合眾國憲法是1917年1月31日由制憲會議通過,2月5日頒布,5月1日生效,後經多次修改。全文共9章136條。主要內容:國家主權屬於人民,一切公共權力來自人民。政體形式為代議制民主聯邦共和國,由自由的、對內具有主權的獨立州組成。人民通過聯邦和州政權行使主權。聯邦政權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

主要內容

立法權屬於由參、眾兩院組成的議會參議院每屆任期6年,眾議院每屆任期3年行政權屬於直接普選產生的總統。總統任期6年,不得連任。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各州的政權分別屬於州政府、州議會和地方法院。國家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領導者。經濟由公共、社會和私人三種成分組成。公共部門掌握具有戰略意義的經濟部門,其他兩種成分受到法律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受憲法保障,年滿18歲的公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憲法的修改須有議會2/3的多數通過。前3部憲法為1814年阿帕欽甘憲法、1824年墨西哥聯邦憲法和1857年墨西哥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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