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高標準守住底線

堅持高標準守住底線

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的重要意義。各級黨委(黨組)要把學習貫徹這兩部黨內法規作為切實擔當和落實好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重要抓手,堅決把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落到實處,把黨的紀律刻印在全體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的心上,真正把黨章黨規黨紀的權威性、嚴肅性在全黨樹立起來。為切實做好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的重要精神,落實好 ,我們特別邀請了中央黨校等權威專家、學者,對堅持高標準守住底線的新提法、新亮點作了翔實、科學的解讀,以供各地區各部門學習時參考使用。

基本介紹

  • 書名:堅持高標準守住底線
  • 又名:堅持高標準守住底線
  • 作者:劉春
  • 原版名稱:堅持高標準守住底線
  • 定價:800
  • 出版社:中國青年教育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5年11月03日
  • 規格:8DVD
  • 會員價:320
內容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的重要意義。各級黨委(黨組)要把學習貫徹這兩部黨內法規作為切實擔當和落實好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重要抓手,堅決把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落到實處,把黨的紀律刻印在全體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的心上,真正把黨章黨規黨紀的權威性、嚴肅性在全黨樹立起來。為切實做好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的重要精神,落實好 ,我們特別邀請了中央黨校等權威專家、學者,對堅持高標準守住底線的新提法、新亮點作了翔實、科學的解讀,以供各地區各部門學習時參考使用。 

目錄

第一講:從“改、增、刪”解讀《廉潔自律準則》和《紀律處分條例》
主講人:中共中央黨校研究生院劉春
第二講:深刻理解學習貫徹《廉潔自律準則》和《紀律處分條例》的重大現實意義;
主講人:中共中央黨校黨建部 張希賢
第三講:深刻把握《準則》和《條例》的治黨特色;
主講人:中共中央黨校黨建部 孫林
第四講:認真學習和踐行《廉潔自律準則》;
主講人:中共中央黨校黨建部 張希賢
第五講:在治國理政的執政事業中認真貫徹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
主講人:中共中央黨校黨建部 孫林
第六講:在實施國家十三五規劃中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
主講人:首都師範大學 石國亮
第七講: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戰略中貫徹執行黨的民眾紀律和生活紀律。
主講人:首都師範大學 石國亮
紀律是黨的生命。黨的紀律保證理想信念宗旨,體現優良傳統作風,保障路線方針政策。無數案例證明,黨員“破法”,無不始於“破紀”。黨員守住了紀律,就不至於滑向違法犯罪的深淵。全面從嚴治黨,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就是治本。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始終貫穿著從嚴治黨、嚴明紀律的要求,為管黨治黨確立了鮮明導向,為修訂黨紀處分條例指明了方向。

《條例》於1997年試行,經過修訂後於2003年頒布實施,對加強黨的建設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隨著形勢的發展,其中不少條款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需要。突出問題是:紀法不分,半數以上條款與刑法等國家法律規定重複;對政治紀律規定不突出、不具體,對違反黨章、損害黨章權威的違紀行為缺乏必要而嚴肅的責任追究;主要違紀情形針對的是黨員領導幹部,沒有覆蓋全體黨員。修訂《條例》要解決突出問題,體現黨紀嚴於國法、突出黨紀特色,使之成為管黨治黨的尺子、黨員不可逾越的底線。

尊崇黨章,細化紀律。黨章是黨內根本大法,是管黨治黨的總章程。全面從嚴治黨首先要遵循黨章,用嚴明的紀律維護黨章,把黨章的權威立起來。修訂《條例》從全面梳理黨章開始,把黨章和其他主要黨內法規對黨組織和黨員的紀律要求細化,明確規定違反黨章就要依規給予相應黨紀處分。將原來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為主的10類違紀行為,整合規範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6類,使《條例》的內容真正回歸黨的紀律,為廣大黨員開列了一份“負面清單”。

突出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黨的全部紀律中,政治紀律是打頭、管總的。不管違反哪方面的紀律,最終都會侵蝕黨的執政基礎,破壞政治紀律。當前,一些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對政治紀律認識模糊、思想麻木、意識淡漠。加強紀律建設,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永遠排在第一位。《條例》針對現階段違紀問題的突出表現,強調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對反對黨的領導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增加拉幫結派、對抗組織等違紀條款,確保中央政令暢通和黨的集中統一。

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實現紀法分開。在全面依法治國、依規治黨條件下,原《條例》最突出問題就是紀法不分,僅這一點就凸顯了修規的緊迫性和必要性。修訂《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做到紀法分開。凡是國家法律已有的內容,就不再重複規定,共去除70餘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複的內容。在總則中重申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分則中規定,凡是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都應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凡是黨員幹部違法犯罪,除過失犯罪外,一律要受到黨紀處分,從而實現黨紀與國法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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