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結構

基金契約就是一份“委託理財協定”。是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投資者為設立基金而訂立的用以明確基金當事人各方權利和義務關係的書面法律檔案。基金契約規範基金各方當事人的地位與責任。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財產具有經營管理權;基金託管人對基金財產具有保管權;投資者則對基金運營收益享有收益權,並承擔投資風險。基金契約的主要內容包括:基金的持有人、管理人、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基金的發行、購買、贖回與轉讓等;基金的投資目標、範圍、政策和限制;基金資產的估值方法;基金的信息批露;基金的費用;收益分配與稅收;基金終止與清算。投資者一旦認購了基金,就意味著你默許了基金契約,願意委託該基金管理人“代你理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金結構
  • 外文名:Fund structure
  • 別     名:委託理財協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持有人大會,基金託管協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指具有專業的投資知識與經驗,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經營管理基金資產,謀求基金資產的不斷增值,以使基金持有人收益最大化的機構。在我國,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發起成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是投資人權益的代表,是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或管理機構。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按照資產管理和資產保管分開的原則運作基金,基金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資產。

基金持有人大會

基金持有人大會是由全體基金單位持有人或委託代表參加。主要討論有關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修改基金契約,終止基金,更換基金託管人,更換基金管理人,延長基金期限,變更基金類型,以及召集人認為要提交基金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託管協定

基金託管協定是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一般為商業銀行)就基金資產託管一事達成的協定書。協定書以契約的形式明確委託人和託管人的責任和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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