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測繪計畫管理辦法

基礎測繪計畫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測繪局2007年制定的加強基礎測繪計畫的統一監督管理,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基礎測繪成果的需求的一項政策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礎測繪計畫管理辦法
  • 批號:發改地區[2007]522號
  • 目的:加強我國基礎測繪計畫管理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發布對象,管理辦法,

發布對象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測繪局關於印發《基礎測繪計畫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地區[2007]5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發展改革委、測繪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局:
為加強我國基礎測繪計畫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基礎測繪計畫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屬檔案:基礎測繪計畫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 國家測繪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基礎測繪計畫的統一監督管理,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基礎測繪成果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基礎測繪計畫編報、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測繪計畫包括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和基礎測繪年度計畫。基礎測繪計畫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第四條 國家對基礎測繪計畫實行分級管理。國務院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基礎測繪計畫的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計畫管理。
第五條 基礎測繪計畫是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重要依據,基礎測繪工程項目和基礎測繪政府投資必須納入基礎測繪計畫管理。
第二章 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
第六條 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是政府對基礎測繪在時間和空間上的戰略部署及其具體安排,其主要任務包括加強重大問題研究,理清發展思路,做好重大工程項目的篩選和指標論證;其規劃期應當根據基礎測繪工作特點、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一般至少為五年。
第七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國防建設等需要,按照國務院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的要求,編制全國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和本級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編制本級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原則上應當包括如下內容:發展目標、任務、布局、項目、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應當有布局示意圖和規劃項目表,全國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還應當包括簡明、準確的發展方針。發展目標應儘可能量化;任務明確,重點突出;布局原則要清晰,明確重點發展的區域及重大項目;保障措施要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條 列入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的基礎測繪項目,由同級政府通過財政資金和固定資產投資保證實施,並根據項目前期工作的開展情況分別納入基礎測繪年度計畫或者跨年度基礎測繪專項計畫中組織實施。
第十條 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編制:
(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研究確定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編制工作方案,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相關重大問題研究工作。
(二)起草規劃文本。
(三)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參與規劃工作的各有關部門對規劃內容進行會商,並將會商後的規劃與相關規划進行銜接。
(四)對規劃指標、規劃項目等規劃內容進行論證。
(五)規劃編制完成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的編制過程應當公開,採取適當的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並委託有資質的諮詢機構或專家組對規劃草案進行評估論證。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的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在獲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全國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在獲批准後2個月內,縣級以上地方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中長期規劃在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2個月內,除有保密要求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測繪行業報紙或政府相關網站上公布規劃文本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
第十四條 在規劃實施過程中,應當適時開展規劃評估工作,評估內容應主要圍繞規劃提出的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和政策措施進行,對規劃執行效果和各項政策的落實情況做出分析評價,並針對環境變化和存在的問題,提出調整和修訂規劃的意見。評估報告和規劃調整方案應及時提交規劃批准機關審批。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整後的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應按規定程式上報備案和公布。
第三章 基礎測繪年度計畫
第十六條 基礎測繪年度計畫是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的年度實施計畫。
第十七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編制要求和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以及當年國家經濟建設的實際需要,編制全國基礎測繪年度計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級行政區域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和當年經濟建設的實際需要,編制本級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畫。
第十八條 全國基礎測繪年度計畫由國家級基礎測繪計畫和地方級基礎測繪計畫組成。
第十九條 列入國家級基礎測繪年度計畫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全國統一的大地基準、高程基準、深度基準和重力基準的建立和更新。
(二)全國統一的一、二等平面、高程控制網,重力網和A、B級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和更新。
(三)全國1:100萬、1:50萬、1:25萬、1:10萬、1:5萬和1:2.5萬系列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的測制和更新。
(四)組織實施國家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國家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更新維護。
(六)國家基礎測繪公共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七)需中央財政安排的國家急需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二十條 列入省級基礎測繪年度計畫的主要內容原則上應包括:
(一)在國家統一的大地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框架內建立本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省級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和影像圖。
(三)建立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組織實施省級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按基礎地理信息更新周期,對基本比例尺地圖及其資料庫進行更新維護。
(六)省級基礎測繪公共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七)省級政府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急需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基礎測繪年度計畫的指標內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報國務院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納入基礎測繪年度計畫的基礎測繪項目應符合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要求,並已按有關規定履行完基礎測繪項目立項程式。
第二十三條 國家和省級基礎測繪年度計畫指標體系由國務院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研究制定,市、縣級基礎測繪年度計畫指標體系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後報國務院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二十四條 根據測繪科學技術發展水平的實際要求,應當及時對基礎測繪年度計畫指標體系進行調整,其中國家和省級基礎測繪年度計畫指標體系由國務院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調整,市、縣級基礎測繪年度計畫指標體系由省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後報國務院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 基礎測繪年度計畫編制按照下列程式:
(一)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編制要求和全國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並提出全國基礎測繪年度計畫建議,報國務院發展改革主管部門。
(二)縣級以上地方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編制要求和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組織提出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年度計畫建議,報經同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平衡後,在10個工作日內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分別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主管部門。
(三)國務院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對上述計畫建議進行匯總和綜合平衡,編制全國基礎測繪年度計畫草案,作為全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的組成部分,正式下達給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
(四)市、縣級基礎測繪年度計畫的編製程序由省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研究確定。
第四章 組織實施與監督評估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級基礎測繪計畫的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基礎測繪計畫的組織實施。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全國基礎測繪年度計畫的實施進行指導。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向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基礎測繪年度計畫執行情況,並抄送同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地上報情況進行綜合評估,並將結果報國務院發展改革主管部門。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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