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投資管理體制改革

基本建設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是指基本建設投資的組織形式和管理制度的自我完善過程。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主要組成部分。建國後,我國基本建設投資曾長期實行由國家財政撥款,建設單位無償使用的辦法。投資使用者對投資經濟效益的好壞不負任何責任,造成人、財、物的極大浪費。國家建立了中國基本建設物資配套承包公司和機械配套公司,對重點建設項目所需主要建築材料和機電設備實行配套,用經濟承包方式進行供應。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基建投資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是:(1) 完善計畫管理體制。從1978年起,為解決基本建設規模過大和保證重點建設等問題,重新明確了基本建設程式、大中型項目劃分標準,加強了自籌資金投資管理; 從1981年起,國家提出對投資總規模實行統一的集中管理,加強自上而下的統籌、指導、協調和監督,實施了如下措施: 從1982年起,變編制單一的基建計畫為綜合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包括更新改造在內),走以內涵擴大再生產為主的路子;著手編制中長期基本建設計畫;改變統得過死的狀況,下放一些項目的審批許可權,簡化手續。(2) 完善資金管理體制。1979年8月,國務院批准各地區、各部門試行將基本建設撥款改由建設銀行貸款的辦法;1984年12月正式決定國家預算內基建投資全部由撥款改貸款,並對不同的建設項目實行差別利率政策;成立了中國投資銀行。(3) 完善項目管理體制。1982年3月,國家決定全面推行建設項目投資包乾責任制; 從1983年起,建立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制度; 組建工程建設承包公司和城市綜合開發公司,全面負責建設項目。(4) 完善承包管理體制。1983年始,在經濟特區採用建築工程招標、投標,翌年,國家計委、建設部發布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暫行規定》。(5) 完善設計管理體制。從1980年起,部分設計單位進行了由財政撥付事業費改為按承擔項目設計任務收取一定設計費的試點,後在大多數設計單位陸續推行。(6) 完善物資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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