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定額指標

城市規劃定額指標

城市規劃定額指標是由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作為編制城市規劃方案依據的一系列技術經濟指標。這種指標根據本國的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水平制定,並隨著經濟技術的發展而進行相應的修訂。城市規劃部門在採用定額指標時,應充分考慮本城市的具體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規劃定額指標
  • 實質:技術經濟指標
  • 作用:作為編制城市規劃方案依據
  • 單位:中國國家建設委員會和城市建設
相關規定,具體內容,

相關規定

中國國家建設委員會和城市建設部於1958年聯合頒發的《關於城市規劃幾項控制指標的通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個有關城市規劃定額指標的檔案。1980年中國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對上項檔案作了修訂,改為《城市規劃定額指標暫行規定》。這個暫行規定中的城市規劃定額指標分為兩部分:總體規劃定額指標和詳細規劃定額指標,主要內容如下。

具體內容

總體規劃定額指標
是城市發展的控制性指標,作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主要內容有:①城市人口規模的劃分和規劃期人口的計算。提出不同規模和類別的城市基本人口、服務人口和被撫養人口各自占城市總人口比例的參考數值。②生活居住用地指標。指居住用地、公共建築用地、公共綠地、道路廣場等四項用地的人均用地指標(近期的和遠期的)。規定城市每一居民占有生活居住用地,近期為24~35㎡、遠期為40~58㎡。③道路分類和寬度。城市道路按設計車速分為四級,並別規定了各級道路的總寬度,不同性質和規模的城市採用不同等級的道路。還規定出幹道間距、密度和停車場的用地等。④城市公共建築用地。規定分為市級、居住區級和居住小區級三級。居住區人口規模一般按4~5萬人、小區按1萬人左右考慮;每一居民占有城市公共建築用地的指標,近期為6~8㎡,遠期9~13㎡。⑤城市公共綠地。也規定分為市級、居住區級和居住小區級三級。每一居民占有城市公共綠地的指標,近期為3~5㎡,遠期為7~11㎡。
詳細規劃定額指標
編制居住區詳細規劃的依據。主要內容有:居住建築技術指標,居住區和居住小區的用地指標,建築密度指標和公共建築定額。居住建築技術指標包括平均每人居住面積,住宅平面係數,房屋間距,住宅層數。規定大、中城市住宅層數以5~6層為主;小城市、工礦區和衛星城以4~5層為主。居住區用地和小區用地指標分別規定為每一居民 19.5~29㎡和14.5~22㎡;不同層數的住宅有不同的居住建築密度指標。居住區級和小區級的公共建築主要指為居民日常生活服務的各種設施,平均每一居民擁有的建築面積為 1.6~2.2㎡,用地為5~7㎡。
城市規劃定額指標暫行規定條列
第一條 為了編制城市規劃,統一城市規劃定額指標,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市規劃定額指標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部分。
總體規劃的定額指標是城市發展的控制指標,作為編制總規劃的依據。詳細規劃的定額指標是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範圍內的建設和設施的具體指標。本規定只對居住區詳細規劃定額指標做了具體規定,作為編制詳細規劃依據,
也可作為制定和審批居住區建設計畫的控制性指標。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新建城、工礦區、衛星城和原有城市的新建區。其他城鎮的舊城改建地區可參照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實行。
第四條 我國各地城市情況不同,本定額指標規定了一定幅度,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選用。
第五條 城市人口規模劃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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