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園林綠化當前產業政策實施辦法

城市園林綠化是以豐富的園林植物,完整的綠地系統,優美的景觀和完備的設施發揮改善城市生態,美化城市環境的作用,為廣大人民民眾提供休息、遊覽,開展科學文化活動的園地,增進人民身心健康;同時還承擔著保護、繁殖、研究珍稀、瀕危物種的任務。優美的園林景觀和良好的城市環境又是吸引投資、發展旅遊事業的基礎條件。城市園林綠化關係到每一個居民,滲透各行各業,覆蓋全社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園林綠化當前產業政策實施辦法
  • 基礎設施:城市園林綠化
  • 綠化建設:養護管理:包括園林綠化工程設計
  • 綠化科研:教育、服務管理
簡介,結構分析,

簡介

作為城市基礎設施,是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和城市環境建設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城市園林綠化是以豐富的園林植物,完整的綠地系統,優美的景觀和完備的設施發揮改善城市生態,美化城市環境的作用,為廣大人民民眾提供休息、遊覽,開展科學文化活動的園地,增進人民身心健康;同時還承擔著保護、繁殖、研究珍稀、瀕危物種的任務。優美的園林景觀和良好的城市環境又是吸引投資、發展旅遊事業的基礎條件。城市園林綠化關係到每一個居民,滲透各行各業,覆蓋全社會。園林綠化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系統的健康和活力,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繁榮,園林綠化事業的地位和社會需求將不斷提高。

結構分析

分析其內部結構,大致由以下兒方面組成:
1.公共綠地管理:包括各級、各類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其它公共綠地及城市道路綠化管理。
2.專用綠地管理:包括防護綠地,居住小區綠地,工廠、機關、學校、部隊等單位的附屬綠地。
3.園林綠化建設、養護管理:包括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養護管理單位和隊伍。
4.園林綠化材料生產:包括為城市園林綠化服務的苗圃、草圃、花圃、種子基地等生產綠地管理及專用物資供給、保障事業。
5.園林綠化科研、教育、服務管理:包括園林綠化專業的科研、教育單位及園林內的商業、服務業單位。
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施工、養護、管理、服務、生產、科研、教育等幾個環節,密切相關,互相銜接,在國民經濟中,形成了獨立的產業體系。同時又與城市規劃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以及園藝、育種、植保、林業、氣象、水利、環保、環衛、文化、文物、旅遊、商業、服務等項事業發展密切相關或相包容,又具有一定的綜合性,要同城市各項建設密切結合,協調發展。從總體上看,城市園林綠化事業具有為其它產業向人民生活服務的性質,是城市社會保障和社會服務系統中的組成部分,屬於第三產業。其中園林樹木、花卉和其它綠化材料的培育、養護同於種植業,有第一產業特點。園林綠化施工及專用設備材料製造,與建設業和製造業相似,有第二產業特點。
新中國建立後,城市園林綠化事業取得進展,但經歷曲折道路,近十多年來,在改革開放政策的指引下,得到新的發展。截止1990年底,全國467個城市共有綠地474613公頃。其中建成區園林綠地217601公頃,公共綠地57863公頃。城市綠化苗圃有13941.5公頃,為城市建成區面積的1%。年植樹量約1億株。平均每城市居民占有公共綠地3.9平方米,綠化覆蓋率平均為19.2%,建成區平均綠地率為16.9%。共有公園1926處,面積39084.2公頃,年遊人量達99628萬人次。園林綠化系統內職工總數為202315人。1990年園林綠化事業全年的維護、建設、更新改造支出總計88979萬元,占城市維護建設總支出4.23%。
我國園林綠化還比較落後,城市綠地率、綠化覆蓋率和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都較低,而且,園林綠地的綠化質量普遍不高,同世界發達城市相比差距懸殊。在此情況下,侵占綠地、改變現有規劃園林綠地性質的情況卻時有發生,對現有成果的鞏固和發展造成巨大威脅。其主要原因是我國人口多,城市用地標準低,經濟和社會發展尚處於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國家財力、物力滿足不了實際需要,加之對園林綠化作用認識不足,管理機構不健全,法規、政策不配套,影響了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和行業管理的實施。
植樹造林,綠化祖國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城市園林綠化是國土綠化的組成部分,受國家法律保障,列為政府的職責、公民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森林法》、《環境保護法》、《城市規劃法》和其它法律、法規都作出了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建設,保護綠地、
樹木的規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還作出了《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從法律上確立了城市園林綠化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隨著城市化、工業化的發展,城市環境矛盾日趨突出,而園林綠化是城市生態系統中促進良性發展的積極因素,在創造優良的生產環境和改善人們的生存條件方面的作用是其它系統所不能代替的。所以,城市園林綠化是治理污染、提高環境質量必不可少的手段。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八五計畫的建議”中指出“積極植樹造林,提高綠化水平,為人民創造清潔、優美的生活環境和積極治理污染,使環境建設同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的任務。”國務院於1991年頒發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件》中規定“城市園林綠地”建設稅率為0%,體現了國家對城市園林綠化的重點支持政策。
根據《國務院關於當前產業政策要點的決定》和國家計委《關於制定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一)園林綠化是以園林植物為主體,以占有土地為基礎的事業。將市區各類綠地同城市依託的自然環境,統籌規劃,形成有機的綠地系統,維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自然地貌,文物古蹟,保證規定標準的園林綠化用地。努力提高園林綠化水平,創造適宜、優美的生產和生活環境,造福人民。
(二)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與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緊密結合城市建設、改造和各項建設工程,實行同步規劃、計畫、設計、施工、驗收,及時發揮投資的總體效益。園林植物依靠持續的養護管理,不斷生長、成熟,增長其功能和效益。不間斷的養護、管理是建設的繼續,保證養護管理的持續投入是事業維持所必須的。
(三)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既要高瞻遠矚,根據城市環境治理、改善生態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規定園林綠地建設的規模和分布規律,制定長遠發展規劃,並留有餘地;又要因地制宜,注重實效,制定切實可行的發展目標和分期的實施步驟。挖掘土地潛力,提高效率,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土地和空間,植樹綠化,開闢綠地。
(四) 在目前多種經濟成分並存的園林綠化體系下,要加強行業管理,通過加強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園林綠化知識,組織動員公民義務植樹,同時依靠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手段,調動各行業和廣大人民民眾,共同搞好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養護、管理工作,實現綠化城市的目標,使全市人民共同受益。
(五)園林綠化事業所產生的生態、經濟效益是社會的巨大財富。但是,這些效益不可能為園林部門直接收得,事業的維持和發展主要靠國家、社會的支持和政策上給予的某些照顧。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利用有利條件,搞好經濟管理改革、提高維護保養水平和服務質量,合理地組織收入,減少國家的財政負擔。促進旅遊資源開發,發展外向型經濟,組織園林技術和產品出口,努力增加收入。
(六)發展園林綠化科學技術,依靠科技進步,用現代科學技術改造和武裝全行業。改變目前的以傳統方式、體力勞動、手工操作為主的落後面貌,提高全行業的效率。
二、規劃目標和發展序列
在“八五”期間,實現入均公共綠地5平方米指標的基礎上,規劃2000年城市綠化覆蓋率要達到35%以上,人均公共綠地面積7平方米以上,城市建成區綠地率達到30%,將城市一切可以綠化的地方分步綠化起來,形成完整有機的綠地系統,搞好城市依託的大自然環境綠化。與此同時,擴大園林綠化職工隊伍,提高隊伍素質。
為實現上述目際,城市園林綠化應依據下列發展序列,執行產業政策,並作為各項經濟政策的導向目標:
--重點發展公園、街道綠化和城市依託的自然環境綠化。
--利用自然地貌,名勝古蹟,搞好環境綠化和配套設施建設,提供人民遊覽休息。
--發展植物園、動物園,搞好瀕危物種移地保護、繁育、研究,搞好科普宣傳教育。
--開發區和新建市區堅持按規劃標準建設綠地系統,同時在城鎮周圍、工業區周圍、工業區與居住區之間按標準建設防護綠地。
--新建住宅區和舊城改造,同步搞好綠化和建設配套公園。改善人民居住環境,為兒童和老年人提供休息和活動條件。
--新建和擴建項目,按各類規劃指標,同步建設好附屬環境綠地。
--發展園林綠化生產苗圃、花圃,實行科學育苗,培育優良品種、起行業引導作用。
--提倡結合城市近郊自然地貌,搞好綠化,廣植樹木,營造林地、林帶,改善城市依託的自然環境,改善城市生態。
控制建築物、假山等非生物設施比例過大的園林建設。
堅決制止侵占城市綠地或占用規劃綠地搞其它建設項目。(詳見附屬檔案)
三、保障政策和實施措施
(一)每個城市都要制定城市園林綠化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規劃綠地範圍內的土地,要嚴加控制,不允許隨意新建構築物、建築物或改作它用。現有地不許任意侵占或改作它用。必須占用的須報上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提出修改規劃,給予加倍補償。
通過行政立法和技術立法規定城市總體和各類用地園林綠化指標,各類功能區域的綠地率,作為編制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的依據,促進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實現。各城市應根據不同的地理、歷史、氣候、人口條件和政治、經濟地位制定具體的指標和實施步驟。
(二)城市園林綠化建社要納入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1.對城市環境有重要影響的園林綠化項目,特別是城市依託的自然環境綠化系統工程,經過充分論證後,報請各級計畫部門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2.根據《環境保護法》中“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的要求,在安排社會發展和城市環境綜合治理計畫時,充分考慮園林綠化在城市環境治理和建設中積極、有效的作用,將其擺在應有的位置。
3.根據城市基礎設施穩定、協調發展的需要,各地方、各城市在城市建設維護資金計畫中按比例安排園林綠化的資金。其具體比例由各地方根據當地園林綠化的實際水平和城市環境建設的需要分別確定。
4.各城市財政預算應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園林綠化養護費用。各城市在安排園林綠化發展計畫時,應同時落實園林綠化養護能力和費用,避免盲目發展,無力維護造成的損失。
5.在制定城市旅遊發展規劃時,應同時考慮城市風景園林和環境建設。建立旅遊受益部門對提高風景園林價值和旅遊環境質量給予補償的機制。
6.增加園林綠化科研、教育的投入,促進行業科學技術和職工素質水平提高,增加發展後勁。
(三)城市建設,公用、自用項目建設和改造都應按標準安排園林綠化資金,進行同步規劃、計畫、設計、建設、驗收,凡未能達到規定綠地標準的均應給城市綠化建設以補償。
1.道路、橋樑等市政建設項目,要會同園林主管部門,進行統一規劃設計,安排一定比例的綠地、林帶或行道側。由城市建設部門統一辦理征地、動遷。所需建設投資,統一納入項目的總預算內,交由園林專業部門組織實施。
2.新建居住區和成片改造舊城區時,居住小區的綠地面積一般不應少於占地面積的30%,居住區應另闢建公園。綠地建設投資納入住宅開發建設投資之內,一般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造價的一定百分比提取。
3.機關、工廠、醫院和學校等一切企、事業單位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都應按標準規劃設計綠地,其投資納入項日建設計畫。
4.城市規劃區內的鐵路沿線、站區及由水利部門管理的河渠、水庫、湖泊等濱水地帶的林帶及綠地,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及有關技術標準,分別由鐵路部門、水利部門進行建沒及養護管理。
5.工廠、企業及其它對環境有影響的設施應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負責營建防護林帶,並做好經常的養護管理工作。
6.在城市區內的解放軍營區,除按照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頒發的《軍隊綠化工作規定》進行綠化外,還要從城市的統-規劃和園林綠化要求。
7.依法批租給國內、國外、境外租賃者使用的土地,都要遵照有關法規規定的標準,建設綠地。
(四)貫徹執行全國人大五屆四次會議《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和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實施辦法》,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發動民眾,植樹綠化,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把綠化城市的民眾運動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
1.各臨街道建設單位可以承包單位附近一定範圍的公共綠地和道路建設和維護,作為該單位義務植樹的任務。
2.城市內沒有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一定數量的綠化費,專款專用於城市園林綠地的建設、維護。
(五)加快立法建設進程,完善園林綠化配套法規和技術標準,理順管理體制,依法強化行業管理。
1.根據國務院立法計畫,積極搞好《城市綠化條例》和《城市公園管理條例》的起草、協調工作;爭取早日頒布實施。抓緊有關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的編制,促進行業法規體系完整配套。
2.根據城市園林綠化標準體系,抓緊專業標準、規範的編制配套。
3.充實加強城市各級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配備專門的人員),依法行使園林綠化行業管理職能。在管理體制上,特大城市、大城市堅持實行統一領導下的分級管理,適當保留一定的人、財、物制約調控權;中、小城市以相對集中管理為主。
4.各級政府的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要參與編制園林綠化規劃,行使行業審核、協調、服務、監督的行政職能,管理城市各類園林綠地的建設和維護。對經營園林綠化設計、施工,苗木花卉生產、銷售等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進行行業監督管理。
5、搞好城市園林綠化成果的保護和管理。城市綠化種植不得隨意砍伐和損毀,特別應落實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職責。
(六)作為國家重點支持的產業,在財政、稅收、物價、物資供應等方面給予優惠的政策。
1.有條件的公園實行售票遊覽是現階段國家給公園的一項優惠政策,同時山是控制遊人量的一項管理措施。門票價格體現了公益性質,不足以補償公園建設和管理的成本,經國家稅務局同意,暫時免徵營業稅。
2.國家對城市園林單位公共使用的土地和園林綠地建設給予免徵:土地使用稅、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照顧。農林特產品等的徵稅問題,待財政、稅務部門調查研究後另行規定。
3.對公園門票和園林部門的其它收費項目的定價,根據設施條件、服務質量和實際成本的變化,適時報請各級物價部門做出調整。
4.園林綠化生產單位如苗圃、花圃、園林機具廠供應的水、電、煤炭、油料等能源,化肥、塑膠薄膜、鋼材、水泥等物資享受等同於農業、林業的優惠價格。
(七)加速改革開放進程,發揮行業優勢,搞活經營,增強行業發展的活力。
1.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養護管理。按照維護任務量實行園林綠地養護管理費用的定額補貼。提高維護管理技術,保證維護管理力量。同時,允許在搞好維護管理工作的前提下開展多種經營,增加收入。
2.充分發揮城市園林綠化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提高園容和管理水平,方便民眾遊覽休息,豐富遊覽活動內容。利用園林部門的優勢和有利條件開展各種經營,提高自我更新、改造的能力。園內的商業、服務業應統一由園林部門規劃、經營。非園林單位經營者,利用公園設施和條件,應給予補償。
3.園林綠化要以當地植物為主。各城市應按規定標準建設苗圃、花圃。園林部門的苗圃、花圃是綠化材料生產的主體單位,在育種、繁育優良品種、優質苗木上起行業引導作用,應與重點扶植。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培育自用植物材料;同時,鼓勵集體、個體及其它部門經營綠化材料生產。
4.組織我國特產苗木、花卉、盆景和園林技術出口,開拓國際市場,發展外向型園林經濟。
(八)實行科學管理,依靠科技進步,增加科研的投入,提高職工隊伍素質,促進園林綠化事業的全面發展。
1.改革傳統的管理方式,吸收套用管理科學的新成果,改變園林綠化事業的落後面貌。
2.加強園林植物的引種馴化、遺傳育種的研究。培育具有特性和抗性的園林植物新品種。實行以植物材料為主進行園林綠化建設的技術政策。
3.加強瀕危珍稀動、植物種的異地保護、繁育、研究,為保護物種多樣性做出貢獻。
4.針對園林設計、施工、植保、養護、管理、測試監控、專用機械等方面的發展開展科學研究。同時加強園林綠化科技情報工作,開展國內外橫向交流,引進先進的園林綠化技術和植物品種。
5.利用自身一切條件和手段加強對人民,特別是青少年的熱愛自然、保護環境、保護園林綠化成果和各項園林綠化科學知識的普及教育。提高社會維護生存環境、自然生態,園林綠化的意識,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共同搞好園林綠化建設和維護。
6.加強各級園林綠化部門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崗位技術、職業道德的教育,有計畫、多形式、多層次地培養人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園林綠化職工的工資待遇、住房條件、保險福利等應有所改善,園林部門內的育種、植保、環衛、室外高空作業等工種職工的勞保福利應享受專業隊伍的同等待遇。
附:城市園林綠化當前發展序列和重點發展方向
一、園林綠化管理
(一)重點支持的方面
1.改善城市生態、美化市容的園林綠地維護管理。
加強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和道路綠化的維護管理,提高綠化水平和綠化覆蓋率,發揮更大的環境和社會效益。
搞好城市規劃區內自然景觀、文物古蹟及其所處環境的保護和管理,維護和強化城市風貌特點,提供人們遊覽休息的場所。
加強防護綠地的管理,提高對環境、衛生、安全、防災等方面的防護效能,有條件的功;可提供休息和遊覽。
2.搞好公園的管理,提高造園水平,為社會主義物質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搞好各級、各類公園管理;提高公園景觀、園容和服務水平,豐富園林遊覽活動內容,創造各自吸引遊人的特色。在提高環境、社會效益的前提下,搞好多種經營,提高經濟效益,增強自身發展的能力。動物園、植物園和其它專類公園搞好飼養動物、栽培植物,遊覽環境和園容,加強科學普及和科學研究工作,為移地保護瀕危物種和維護物種多樣性故出貢獻。
維護、管理好居住區和單位附屬綠地,為人民創造安靜,優美的生產、生活和學習環境,特別要為兒童和老年人創造優美、豐富的休息、活動園地。
搞好自然名勝和文物古蹟的保護,特別是歷史名園要保持其傳統風貌,優美的環境,提供人民民眾觀賞和開展科學文化活動的場所。
3.園林植物和設施的維護。 保護園林植物及時的施肥、澆水、修剪、防治病蟲害,維持園林植物長勢良好,生機盎然。
加強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一切古樹名木的維護管理,落實責任制,促使其健康、復壯。 搞好遊覽防護、安全、服務和防治自然災害設施的維護和檢修。
4.發展園林生產。
園林生產苗圃、花圃、草圃、種子基地要加強引種、育種工作,培育適合當地生長的園林植物優良品種,保證當地園林綠化事業;發展的需要。
採用科學研究成果,發展新技術、新手段,在培育具有特性、抗性優良品種,推廣新技術方面起示範、引導作用。
利用園林優勢,發展副業生產;生產適用、特效的培養土、肥料、營養劑、生物防治媒體等。
組織特產園林植物、觀賞動物繁育,滿足國內外園林建設和交換的需要;組織中國特包的園林技術出口。
5.園林綠化專業的科研和教育。
(二)限制和禁止的方面:
1.禁止有損園林生態,自然、文化貌和綠化種植的經營活動。
2.限制影響園林綠化比環境、社會效益的單純追求經濟效益的經營活動。
3.限制高殘留化肥、化學農藥的施用。
4.限制培育淘汰苗木品種,限制幼小苗木出圃,限制苗木遠距離調運。
二、基本建設
(一)重點支持的方面
1.按規劃對城市依託的自然環境、城市郊區的大環境綠化系統工程以及構成完整的城市綠地系統的重要綠化工程項目建設。
2. 規規劃確定的標準和特色建設的公園和其它公共綠地。對有價值的自然名勝和文物古蹟加以保護、開發、利用、綠化、美化其周圍環境,開闢成為遊覽勝地。
3. 城市規劃區內的道路、河流、海湖岸綠化美化工程。
4.按規定標準在城市各功能區、開發區、工礦區和特種設施間營造防護綠地、林網工程。
5. 新建、改擴建居住區按標準建設的中心綠地和綠化工程;各種新建項目按規定標準建設的附屬綠地工程。
6.為城市綠化服務的苗圃、花圃、草圃、種子基地等生產綠地建設。
7.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資助、受益單位集資建設的公園、紀念性綠地和其它公共綠地。
8.有地方特色的植物園和專類園建設;在展覽動物、技術力量和資金落實情況下的動物園、水族官建設。
9.以高新技術、先進設備改造傳統生產管理方式的技術引進項目,設備購置項目。
10.在公共綠地中提倡布置固定式花壇,種植多年生花卉、植物,設定遊覽指導、科普和康樂設施,實施無障礙設計和為殘疾人專設的遊憩項目。
(二)限制和禁止的方面
1.禁止侵占城市園林綠地搞其它建設,禁止改變城市規劃綠地的性質或者損壞其地形、水體植被
2. 禁止在園林綠地的景觀精華地區和園林內部遊人集中的地方建設大型的非遊覽設施或旅館、飯店等。
3.限制在園林綠地超過規定標準建設房屋和其它人工設施。
4.限制在園林建設中過多地搞假山等非生物設施。
5.限制在公園內建設綠地比例小、噪聲大的大型遊樂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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