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保險條款

地震保險條款是約定地震保險的保險責任、保險標的、賠償處理、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等有關內容的條款。它規定作為標的或海嘯等的直接或間接原因引起的火災、毀壞、埋沒和流失等損失以及為防止事故擴大而採取緊急避難措施造成的損失,保險人支付賠款。

但以下損失為除外責①被保險人的故意、嚴重過失或違反法令行為造成的損失;②保險標的丟失或被盜的損失; ③戰爭、內亂、武裝判變、事變,暴動造成的損失;④核燃料物質的放射性、爆炸性和有害特性造成的事故。一般對地震發生之日起經過10日後發生的損失不予賠償。保險期限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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