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範條款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範條款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範條款》是一種保險類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範條款
  • 性質: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範條款
  • 相關:保險
  • 分類:法律
總 則,第一章,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金額,第二章,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責任限額,第三章,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責任限額,第四章,保險責任,保險金額,賠償處理,第五章,保險期間,附加險,

總 則

第一條 本保險條款分為主險、附加險。
主險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機動車全車盜搶保險共四個獨立的險種,投保人可以選擇投保全部險種,也可以選擇投保其中部分險種。
附加險不能獨立投保。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相牴觸之處,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
保險人按照承保險種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條 本保險契約中的被保險機動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行駛,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含掛車)、履帶式車輛和其他運載工具,但不包括機車、拖拉機、特種車。
第三條 本保險契約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第四條 本保險契約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在被保險機動車車體內或車體上的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
第五條 除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契約成立時一次交清保險費。保險費未交清前,本保險契約不生效。

第一章

機動車損失保險

保險責任

第六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 碰撞、傾覆、墜落;
(二) 火災、爆炸;
(三) 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捲風、冰雹、颱風、熱帶風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土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塵暴;
(六)受到被保險機動車所載貨物、車上人員意外撞擊;
(七) 載運被保險機動車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駕駛人隨船的情形)。
第七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用數額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1

責任免除

第八條在上述保險責任範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2、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註銷期間;
3、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
4、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
5、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
6、學習駕駛時無合法教練員隨車指導;
7、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
(三)被保險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註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2、被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徵用期間;
3、在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
4、被利用從事犯罪行為。
第九條 下列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
(二)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災;
(四)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
(五)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的故意行為。
第十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
(二)被保險機動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間受到的損壞,或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未遂受到的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2
(三)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本身質量缺陷;
(四)車輪單獨損壞,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以及新增設備的損失;
(五)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
(六)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並檢驗合格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七)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八)因被保險人違反本條款第十六條規定,導致無法確定的損失。
第十一條 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契約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賠:
(一)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實行5%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實行1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實行15%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全部事故責任或單方肇事事故的,實行2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
(二)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無法找到第三方的,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
(三)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安全裝載規定、但不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四)投保時指定駕駛人,保險事故發生時為非指定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五) 投保時約定行駛區域,保險事故發生在約定行駛區域以外的,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六)對於投保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絕對免賠額的,本保險在實行免賠率的基礎上增加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

保險金額

第十二條 保險金額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
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由投保人與保險人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協商確定或其他市場公允價值協商確定。
折舊金額可根據本保險契約列明的參考折舊係數表確定。
賠償處理
第十三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通知保險人。 3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協助保險人勘驗事故各方車輛、核實事故責任,並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簽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定書。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
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裁決書等)及其他證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簽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定書。
第十六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對未協商確定的,保險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十七條 被保險機動車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八條 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向第三方索賠的,保險人應積極協助;被保險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險人索賠,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先行賠付被保險人,並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方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進行賠償時,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方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未賠償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賠款。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先行賠付的,保險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機動車損失賠款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全部損失
賠款=(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 )×(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之和)‐絕對免賠額
(二)部分損失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按實際修復費用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之和)‐絕對免賠額
(三)施救費
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契約未保險的財產,應按本保險契約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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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施救財產的實際價值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核定損失、參與訴訟、進行抗辯、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證明和資料、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本保險事故,導致全部損失,或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保險人按本保險契約約定支付賠款後,本保險責任終止,保險人不退還機動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第二章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保險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對於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一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
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
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式的,以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準。

責任免除

第二十四條在上述保險責任範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2、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註銷期間;
3、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
4、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
5、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
6、學習駕駛時無合法教練員隨車指導; 5
7、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
(三)被保險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註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2、被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徵用期間;
3、在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
4、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下落不明期間。
第二十五條 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
(二)被保險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或沒有放下翻斗,或自卸系統(含機件)失靈;
(三)第三者、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的故意行為、犯罪行為,第三者與被保險人或其它致害人惡意串通的行為;
(四)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網路中斷、電壓變化、數據丟失造成的損失以及其它各種間接損失;
(二)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
(三)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有、承租、使用、管理、運輸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以及本車上財產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本車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
(五)停車費、保管費、扣車費、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的醫療費用;
(七)精神損害撫慰金;
(八)律師費,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訴訟費、仲裁費;
(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十)因被保險人違反本條款第三十四條規定,導致無法確定的損失。 6
(十一)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已經失效的,對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以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契約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照下列方式免賠:
(一)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實行5%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實行1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實行15%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全部事故責任的,實行2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
(二) 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
(三) 投保時指定駕駛人,保險事故發生時為非指定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四) 投保時約定行駛區域,保險事故發生在約定行駛區域以外的,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責任限額

第二十八條 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本保險契約時協商確定。
第二十九條 主車和掛車連線使用時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在主車和掛車責任限額之和內承擔賠償責任。
主車保險人和掛車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的比例分攤賠款。
賠償處理
第三十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通知保險人。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協助保險人勘驗事故各方車輛、核實事故責任,並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簽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定書。
第三十二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
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裁決書等)及其他證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簽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定書。 7
第三十三條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
第三十四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第三者財產,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對未協商確定的,保險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三十五條 賠款計算
1、當(依契約約定核定的第三者損失金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分項賠償限額)×事故責任比例 等於或高於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時:
賠款=每次事故賠償限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之和)
2、當(依契約約定核定的第三者損失金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分項賠償限額)×事故責任比例 低於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時:
賠款=(依契約約定核定的第三者損失金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分項賠償限額)×事故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之和)
第三十六條 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同類醫療費用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保險人賠償範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核定損失、參與訴訟、進行抗辯、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證明和資料、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三章

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

保險責任

第三十八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三十九條 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一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
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
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8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式的,以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準。

責任免除

第四十條在上述保險責任範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2、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註銷期間;
3、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
4、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
5、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
6、學習駕駛時無合法教練員隨車指導;
7、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
(三)被保險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註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2、被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徵用期間;
3、在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
4、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下落不明期間。
第四十一條 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
第四十二條 下列人身傷亡、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
(二)被保險人及駕駛人以外的其他車上人員的故意、重大過失行為造成的自身傷亡;
(三)車上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鬥毆、自殺、犯罪行為造成的自身傷亡;
(四)違法、違章搭乘人員的人身傷亡; 9
(五)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的醫療費用;
(七)精神損害撫慰金;
(八)律師費,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訴訟費、仲裁費;
(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十)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付的損失和費用。
第四十三條 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契約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照下列方式免賠:
(一) 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實行5%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實行1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實行15%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全部事故責任或單方肇事事故的,實行2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
(二) 投保時指定駕駛人,保險事故發生時為非指定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
(三) 投保時約定行駛區域,保險事故發生在約定行駛區域以外的,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責任限額

第四十四條 駕駛人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投保乘客座位數按照被保險機動車的核定載客數(駕駛人座位除外)確定。
賠償處理
第四十五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通知保險人。
第四十六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協助保險人勘驗事故各方車輛、核實事故責任,並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簽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定書。
第四十七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
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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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裁決書等)和通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獲得賠償金額的證明材料。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簽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定書和通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獲得賠償金額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八條 賠款計算
(一)對每座的受害人,當 (依契約約定核定的每座車上人員人身傷亡損失金額‐應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事故責任比例 高於或等於每次事故每座賠償限額時:
賠款=每次事故每座賠償限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之和)
(二)對每座的受害人,當 (依契約約定核定的每座車上人員人身傷亡損失金額‐應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事故責任比例 低於每次事故每座賠償限額時:
賠款=(依契約約定核定的每座車上人員人身傷亡損失金額‐應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事故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之和)
第四十九條 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同類醫療費用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因被保險人原因導致損失金額無法確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第五十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核定損失、參與訴訟、進行抗辯、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證明和資料、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四章

機動車全車盜搶保險

保險責任

第五十一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 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搶奪,經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明,滿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車損失;
(二) 被保險機動車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後,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三) 被保險機動車在被搶劫、搶奪過程中,受到損壞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責任免除
第五十二條在上述保險責任範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提供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立案證明;
(二)駕駛人、被保險人、投保人故意破壞現場、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三)被保險機動車被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徵用期間; 11
(四)被保險機動車在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被運輸期間。
第五十三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導致的損失和費用;
(二)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導致的損失和費用;
(三)因詐欺引起的任何損失;因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他人的民事、經濟糾紛導致的任何損失;
(四)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的故意行為、犯罪行為導致的損失和費用;
(五)非全車遭盜竊,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或損壞;
(六)新增設備的損失;
(七)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並檢驗合格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八)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且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
(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十)因被保險人違反本條款第五十八條規定,導致無法確定的損失。
第五十四條 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契約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賠:
(一) 發生全車損失的,絕對免賠率為20%;
(二) 發生全車損失,被保險人未能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來歷憑證的,每缺少一項,增加1%的絕對免賠率;
(三) 投保時約定行駛區域,保險事故發生在約定行駛區域以外的,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保險金額

第五十五條 保險金額在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由投保人與保險人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協商確定或其他市場公允價值協商確定。
折舊金額可根據本保險契約列明的參考折舊係數表確定。

賠償處理

第五十六條 被保險機動車全車被盜搶的,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在24小時內向出險當地公安刑偵部門報案,並通知保險人。 12
第五十七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來歷憑證以及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立案證明。
第五十八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對未協商確定的,保險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五十九條 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被保險機動車全車被盜搶的,按以下方法計算賠款:
賠款=保險金額×(1‐絕對免賠率之和)
(二)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本條款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列明的損失,保險人按實際修復費用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1‐絕對免賠率)
第六十條 保險人確認索賠單證齊全、有效後,被保險人簽具權益轉讓書,保險人賠付結案。
第六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本保險事故,導致全部損失,或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達到保險金額,保險人按本保險契約約定支付賠款後,本保險責任終止,保險人不退還機動車全車盜搶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第五章

通用條款

保險期間

第六十二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其它事項
第六十三條 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索賠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六十四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定後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保險契約對賠償期限另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賠款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第六十五條 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六十六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六十七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因被保險機動車轉讓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發生顯著變化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相應調整保險費或者解除本保險契約。 13
第六十八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契約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金額3%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契約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本保險契約解除。保險人按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契約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第六十九條 保險雙方有關本保險契約的爭議可通過協商進行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定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發生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本保險契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港、澳、台地區)法律。 14

附加險

附加險條款的法律效力優於主險條款。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主險條款為準。除附加險條款另有約定外,主險中的責任免除、免賠規則、雙方義務同樣適用於附加險。
1、玻璃單獨破碎險
2、自燃損失險
3、新增設備損失險
4、車身劃痕損失險
5、發動機涉水損失險
6、修理期間費用補償險
7、車上貨物責任險
8、精神損害撫慰金責任險
9、不計免賠險
10、機動車損失保險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險
11、指定修理廠險
玻璃單獨破碎險
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的機動車,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風擋玻璃或車窗玻璃的單獨破碎,保險人按實際損失金額賠償。
第二條 投保方式
投保人與保險人可協商選擇按進口或國產玻璃投保。保險人根據協商選擇的投保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 責任免除
安裝、維修機動車過程中造成的玻璃單獨破碎。
第四條 本附加險不適用主險中的各項免賠規定。
自燃損失險
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的機動車,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一)保險期間內,指在沒有外界火源的情況下,由於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等被保險機動車自身原因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本車的損失; 15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用數額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本附加險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自燃僅造成電器、線路、油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的損失;
(二)由於擅自改裝、加裝電器及設備導致被保險機動車起火造成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等違反車輛安全操作規則造成的損失;
(四)本附加險每次賠償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不適用主險中的各項免賠規定。
第三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全部損失,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
新增加設備損失險
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的機動車,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內,投保了本附加險的被保險機動車因發生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造成車上新增加設備的直接損毀,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本附加險的保險金額內,按照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本附加險每次賠償的免賠規定以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規定為準。
第三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根據新增加設備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確定。新增加設備的實際價值是指新增加設備的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金額。
車身劃痕損失險
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的機動車,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內,投保了本附加險的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過程中,發生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契約約定負責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二)因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他人的民事、經濟糾紛導致的任何損失; 16
(三)車身表面自然老化、損壞,腐蝕造成的任何損失;
(四)本附加險每次賠償實行15%的絕對免賠率,不適用主險中的各項免賠規定。
第三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一)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
(二)在保險期間內,累計賠款金額達到保險金額,本附加險保險責任終止。
發動機涉水損失險
本附加險僅適用於家庭自用汽車、黨政機關、事業團體用車、企業非營業用車,且只有在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後,方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內,投保了本附加險的被保險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因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的直接損毀,保險人負責賠償: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用數額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二條 責任免除
本附加險每次賠償均實行15%的絕對免賠率,不適用主險中的各項免賠規定。
第三條 賠償處理
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內計算賠償。
修理期間費用補償險
只有在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的基礎上方可特約本條款,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終止時,本保險責任同時終止。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內,特約了本條款的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造成車身損毀,致使被保險機動車停駛,保險人按保險契約約定,在保險金額內在向被保險人補償修理期間費用,作為代步車費用或彌補停駛損失。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下列情況下,保險人不承擔修理期間費用補償:
1、因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範圍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險機動車的損毀或修理;
2、非在保險人指定的修理廠修理時,因車輛修理質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 17
3、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拖延車輛送修期間;
4、本保險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額為1天的賠償金額,不適用主險中的各項免賠規定。
第三條 保險金額
本附加險保險金額=補償天數×日補償金額。補償天數及日補償金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契約中載明,保險期間內約定的補償天數最高不超過90天。
第四條 賠償處理
全車損失,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計算賠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按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乘以從送修之日起至修復之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賠償,實際天數超過雙方約定修理天數的,以雙方約定的修理天數為準。
保險期間內,累計賠款金額達到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本附加險保險責任終止。
車上貨物責任險
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機動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偷盜、哄搶、自然損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爛、變質、串味、生鏽,動物走失、飛失、貨物自身起火燃燒或爆炸造成的貨物損失;
(二)違法、違章載運造成的損失;
(三)因包裝、緊固不善,裝載、遮蓋不當導致的任何損失;
(四)車上人員攜帶的私人物品的損失;
(五)保險事故導致的貨物減值、運輸延遲、營業損失及其它各種間接損失;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的損失;
(七)本附加險每次賠償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不適用主險中的各項免賠規定。
第三條 責任限額
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提供運單、起運地貨物價格證明等相關單據。保險人在責任限額內按起運地價格計算賠償。
精神損害撫慰金責任險
只有在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或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本
18
附加險。
在投保人僅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基礎上附加本附加險時,保險人只負責賠償第三者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在投保人僅投保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基礎上附加本附加險時,保險人只負責賠償車上人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過程中,發生投保的主險約定的保險責任內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受害人據此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保險人依據法院判決及保險契約約定,對應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在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應當支付的賠款後,在本保險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根據被保險人與他人的契約協定,應由他人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未發生交通事故,僅因第三者或本車人員的驚恐而引起的損害;
(三)懷孕婦女的流產發生在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四)本附加險每次賠償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不適用主險中的各項免賠規定。
第三條 賠償限額
本保險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本附加險賠償金額依據人民法院的判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不計免賠險
投保了任一主險及其它設定了免賠率的附加險後,均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一條 保險責任
經特別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對應投保的險種規定的免賠率計算的、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部分,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下列情況下,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機動車損失保險中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而無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而增加的;
三、投保時指定駕駛人,保險事故發生時為非指定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而增加的;
四、投保時約定行駛區域,保險事故發生在約定行駛區域以外而增加的;
五、發生機動車全車盜搶保險規定的全車損失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未能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來歷憑證的,每缺少一項而增加的; 19
六、機動車損失保險中約定的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
七、可附加本條款但未選擇附加本條款的險種規定的;
八、不可附加本條款的險種規定的。
機動車損失保險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險
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後,可投保本附加險。
投保了本附加險後,對於機動車損失保險第十一條第(三)款列明的,被保險機動車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但因無法找到第三方而增加的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保險人負責賠償。
指定修理廠險
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的機動車,可投保本附加險。
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本附加險,並增加支付本附加險的保險費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可指定修理廠進行修理。
釋義
【碰撞】指被保險機動車或其符合裝載規定的貨物與外界固態物體之間發生的、產生撞擊痕跡的意外撞擊。
【傾覆】指被保險機動車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被保險機動車翻倒,車體觸地,失去正常狀態和行駛能力,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駛。
【墜落】 指被保險機動車在行駛中發生意外事故,整車騰空後下落,造成本車損失的情況。非整車騰空,僅由於顛簸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的,不屬於墜落。
【外界物體倒塌】指被保險機動車自身以外的物體倒下或陷下。
【自燃】指在沒有外界火源的情況下,由於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等被保險機動車自身原因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火災】指被保險機動車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即有熱、有光、有火焰的劇烈的氧化反應)所造成的災害。
【次生災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海嘯、水災、土石流、滑坡等災害。
【暴風】指風速在28.5米/秒(相當於11級大風)以上的大風。風速以氣象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暴雨】指每小時降雨量達16毫米以上,或連續12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或連續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
【洪水】指山洪暴發、江河泛濫、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規律性的漲潮、自動滅火設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滲水、水管爆裂不屬於洪水責任。 20
21
【玻璃單獨破碎】指未發生被保險機動車其他部位的損壞,僅發生被保險機動車前後風擋玻璃和左右車窗玻璃的損壞。
【車輪單獨損壞】指未發生被保險機動車其他部位的損壞,僅發生輪胎、輪輞、輪轂罩的分別單獨損壞,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損壞,或三者的共同損壞。
【車身劃痕損失】僅發生被保險機動車車身表面油漆的損壞,且無明顯碰撞痕跡。
【新增設備】指被保險機動車出廠時原有設備以外的,另外加裝的設備和設施。
【新車購置價】指本保險契約簽訂地購置與被保險機動車同類型新車的價格,無同類型新車市場銷售價格的,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單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與第三者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家庭成員】指配偶、子女、父母。
【市場公允價值】 指熟悉市場情況的買賣雙方在公平交易的條件下和自願的情況下所確定的價格,或無關聯的雙方在公平交易的條件下一項資產可以被買賣或者一項負債可以被清償的成交價格。
【參考折舊係數表】
月折舊係數
營業
車輛種類
家庭自用
非營業
出租
其他
9座以下客車
0.60%
0.60%
1.10%
0.90%
10座以上客車
0.90%
0.90%
1.10%
0.90%
微型載貨汽車
/
0.90%
1.10%
1.10%
帶拖掛的載貨汽車
/
0.90%
1.10%
1.10%
低速貨車和三輪汽車
/
1.10%
1.40%
1.40%
其他車輛
/
0.90%
1.10%
0.90%
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新車購置價的80%。
折舊金額=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係數
【飲酒】指駕駛人飲用含有酒精的飲料,駕駛機動車時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 mg/100 mL的。
【全部損失】 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後滅失,或者受到嚴重損壞完全失去原有形體、效用,或者不能再歸被保險人所擁有的,為實際全損;或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後,認為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超過實際價值的,為推定全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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