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辦法

《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為依法規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切實增強地方政府債務信息透明度,自覺接受監督,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制定的辦法。

辦法印發,試行辦法,

辦法印發

2018年12月29日,財政部印發《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辦法》,《辦法》明確了地方政府債務預決算信息公開、地方政府債券信息公開等要求,強化信息公開監督等。主要內容:一是明確預決算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要求。二是規範地方政府債券信息公開內容。明確並細化了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安排、發行信息、存續期及重大事項信息公開內容。其中,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應當公開主要經濟社會發展指標、財政、債務、債券以及項目等信息,特彆強調發行專項債券應當嚴格披露預期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等相關項目信息;地方政府債券存續期內應當公開債券資金使用、項目實施情況等信息以及可能影響債券償付等的重大事項等。

試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依法規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切實增強地方政府債務信息透明度,自覺接受監督,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工作。
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債務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債務和地方政府專項債務;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包括預決算公開範圍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餘額等信息以及預決算公開範圍之外的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存續期、重大事項等相關信息;重大事項是指可能引起地方政府一般債券、專項債券投資價值發生增減變化,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相關事項。
第三條【公開原則】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
(二)堅持誰製作、誰負責、誰公開;
(三)堅持突出重點,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開;
(四)堅持以公開促改革、以公開促規範,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四條【公開渠道】預決算公開範圍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餘額、使用安排及還本付息等信息應當在地方政府及財政部門入口網站公開。財政部門未設立入口網站的,應當在本級政府入口網站設立專欄公開。
預決算範圍之外的地方政府債券等信息應當在省級財政部門、發行場所入口網站公開。財政部設立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平台或專欄,支持地方財政部門公開地方政府債務(券)相關信息。
第五條【預決算公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隨同預決算公開地方政府債務限額、餘額、使用安排及還本付息等信息。
(一)隨同預算公開上一年度本地區、本級及所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及餘額(或餘額預計執行數),以及本地區和本級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債券(含再融資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額(或預計執行數)、本年度地方政府債券還本付息預算數等。
(二)隨同調整預算公開當年本地區及本級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本級新增地方政府債券資金使用安排等。
(三)隨同決算公開上年末本地區、本級及所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限額、餘額決算數,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還本付息決算數,以及債券資金使用安排等。
第六條【債券發行安排公開】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每月二十日前公開本地區下一月度新增地方政府債券和再融資債券發行安排,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同時公開多個月份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安排。
第七條【新增一般債券發行公開】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新增一般債券發行前,提前5個以上工作日公開以下信息:
(一)經濟社會發展指標。包括本地區國內生產總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二)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預算情況;
(三)一般債務情況。包括本地區一般債務限額及餘額、地區分布、期限結構等;
(四)擬發行一般債券信息。包括規模、期限、項目、償債資金安排等;
(五)第三方評估材料。包括信用評級報告等;
(六)其他按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新增一般債券發行後2個工作日內,公布發行債券編碼、利率等信息。
第八條【新增專項債券發行公開】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新增專項債券發行前,提前5個以上工作日公開以下信息:
(一)經濟社會發展指標。包括本地區國內生產總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二)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情況。包括本地區、本級或使用專項債券資金的市縣級政府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擬發行專項債券對應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情況;
(三)專項債務情況。包括本地區專項債務限額及餘額、地區分布、期限結構等;
(四)擬發行專項債券信息。包括規模、期限及償還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擬發行專項債券對應項目信息。包括項目概況、分年度投資計畫、項目資金來源、預期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潛在風險評估、主管部門責任等;
(六)第三方評估信息。包括財務評估報告(重點是項目預期收益和融資平衡情況評估)、法律意見書、信用評級報告等;
(七)其他按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新增專項債券發行後2個工作日內,公布發行債券編碼、利率等信息。
第九條【再融資債券發行公開】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再融資債券發行前,提前5個以上工作日公開再融資債券發行規模以及原債券名稱、代碼、發行規模、到期本金規模等信息。
第十條【一般債券存續期公開】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本地區和本級一般債券存續期信息公開工作,督促和指導使用一般債券資金的部門不遲於每年6月底前公開以下信息:
(一)截至上年末一般債券資金餘額、利率、期限、地區分布等情況;
(二)截至上年末一般債券資金使用情況;
(三)截至上年末一般債券項目建設進度、運營情況等;
(四)其他按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
第十一條【專項債券存續期公開】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本地區和本級專項債券存續期信息公開工作,督促和指導使用專項債券資金的部門不遲於每年6月底前公開以下信息:
(一)截至上年末專項債券資金使用情況;
(二)截至上年末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建設進度、運營情況等;
(三)截至上年末專項債券項目收益及對應形成的資產情況;
(四)其他按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
第十二條【違法違規情形公開】涉及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問責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問責決定後20個工作日內公開問責結果。
第十三條【一般債券重大事項公開】一般債券存續期內,發生可能影響使用一般債券資金地區的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重大事項的,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等有關規定提出具體補救措施,經本級政府批准後向省級財政部門報告,並由省級財政部門公告或以適當方式告知一般債券持有人。
第十四條【專項債券重大事項公開】專項債券存續期內,對應項目發生可能影響其收益與融資平衡能力的重大事項的,專項債券資金使用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等有關規定提出具體補救措施,經本級政府批准後向省級財政部門報告,並由省級財政部門公告或以適當方式告知專項債券持有人。
第十五條【債券資金調整用途公開】地方政府債券存續期內確需調整債券資金用途的,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式後,由省級財政部門予以公告或以適當方式告知債券持有人。
第十六條【財政經濟信息】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在公開政府債務信息時,應當根據本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信息公開進展,一併提供本級政府工作報告、預決算報告、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等信息或其網址備查。
第十七條【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公開本地區政府債務管理制度規定。
第十八條【職責分工】財政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工作。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和本級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工作,指導、監督和協調本級使用債券資金的部門和下級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九條【績效評價】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將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情況納入地方政府債務績效評價範圍,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
第二十條【日常監督】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當將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工作納入日常監督範圍,對發現問題的予以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條【法律責任】對未按規定公開地方政府債務信息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同級或上一級財政部門舉報。財政部門收到舉報後應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中央轉貸地方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信息公開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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