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固定收入

地方固定收入是指按國家預算管理體制劃定的地方財政單獨享有的收入。在不同預算體制下,地方固定收入的範圍有所不同,一般選擇與地方關係密切,又帶有地方性特徵的一些收入來源。1985年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五年不變”的體制。石油部、電力部、石化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所屬企業的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的30%也作為地方財政的固定收入。

地方固定收入包括: 地方企業包乾收入;地方國營企業的所得稅、調節稅和承包費;集體企業所得稅;農(牧) 業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城市房地產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契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及其他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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