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分權制度

地方分權制度國家權力依法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分別行使的制度

中央集權制度的對稱。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職權範圍一般規定在憲法法律中。除軍事外交等全國性重要事項由中央政府統一掌管外,凡地方可以處理的事項,如農業商業等,均由地方政府負責。有的如交通財政等項,則由中央地方分管。地方政府除依法行使其職權外,還須執行中央政府交辦的全國政務。實行聯邦制或地方自治國家,多採用地方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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