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標準化

地名標準化

按照一定要求統一地名的書寫形式。由於各國語言、文字等情況不同,各國都有地名標準化的具體規定,一般說,用本國官方或通用文字統一地名的書寫形式,稱為地名國家標準化。在國家標準化的基礎上,通過國際協定規定國際通用的地名書寫形式,稱為地名國際標準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名標準化
  • 外文名:standardization of geographical names
  • 屬性:地理
  • 作用:國際標準化
  • 定義:按照一定要求統一地名的書寫形式
原因,目的和意義,中國地名標準化,中國地名標準化原則,中國地名命名的原則,中國地名更名的原則,地名國際標準化,解決方案,措施,

原因

隨著人類社會經濟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特別是以計算機網路、衛星技術、光纜為代表的現代通訊技術和現代化交通的飛速發展,人類的活動空間迅速擴大、社會交往日益頻繁,地名作為人們在社會交往中使用最頻繁、用途最廣泛的工具之一,一方面其社會價值和社會地位不斷提高,表現為地名使用範圍越來越大、頻率越來越高、使用的手段越來越多,另一方面,也對地名稱謂的統一、書寫的一致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地名稱謂的不一致、書寫和譯寫的不統一、一地多名、一名多地(重名)、一名多寫(一個地名多種書寫形式)等不規範問題,不僅不利於經濟建設、國際交往和人們的日常生活,而且給現代化的交通、郵政、通訊及外交、國防等事業造成不便和損失。
正是基於上述情況,很多國家紛紛呼籲解決地名的規範化問題,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根據有關國家的建議、要求,於1960年成立了聯合國地名專家組,專門負責地名標準化問題。在地名專家組的籌備下,聯合國於1967年召開了第一屆地名標準化會議,開始討論並著手解決地名標準化問題。所謂地名標準化(Geographical Name Standardization)就是按照一定的標準將地名的稱謂和書寫進行統一和規範,明確其使用條件和範圍,並將其固定下來。地名標準化分為國家標準化和國際標準化兩個層次。

目的和意義

地名標準化的目的是滿足當代社會政治、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方便人們的社會交往,促進國際交流,推進全球一體化進程,為空間信息的共享創造條件。地名標準化是地名管理工作的根本任務和最終目標,也是建立地名信息系統、實現地名信息共享,最終建成“數字地球”、實現空間信息數位化的重要基礎。實現地名標準化不僅方便了人們的日常生產、生活,有利於經濟建設和交通、郵電、旅遊等事業的發展,而且有利於民族團結,有利於社會治安和國防建設,對於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完整和民族尊嚴,對於促進國際交往、實現睦鄰友好、加快相互間開放力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極其深遠的歷史意義。

中國地名標準化

中國地名標準化原則

標準化的原則是:①地名的文字書寫要符合正字、正音的規定。②地名不應有損害中國領土主權和民族尊嚴、帶有民族歧視、妨礙民族團結、侮辱勞動人民以及其他違背國家方針政策的含義。③地名的命名、更名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履行法定手續。④地名羅馬字母拼寫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統一規範。⑤少數民族語地名的譯寫要符合國家制定的規範要求。

中國地名命名的原則

①有利於人民團結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尊重當地民眾的願望;②縣、市以上的政區名稱,一個縣、市內的鄉鎮名稱,一個城鎮內的街道名稱,以及一個鄉內的村莊名稱不能重名,並避免同音;③具有地名意義的台、站、港、場等名稱,一般應與當地地名一致;④原則上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⑤同一類別的自然地理實體在一定區域範圍內要求不重名。

中國地名更名的原則

①含義不妥的地名必須更名;②一地多名、一名多寫以及少數民族語地名的漢字譯音不準(指譯名尚不穩定的)或用字不當的,應該確定一個標準名稱及其用字;③在一定區域內重名的地名須更名。
中國地名的羅馬字母拼寫過去比較混亂,以“威妥瑪式”和“舊郵電式”較為通用,但它們存在各種弊病。1958年國家法定和公布了《漢語拼音方案》,為統一中國地名的羅馬字母拼寫提供了先決條件。1978年國務院規定改用《漢語拼音方案》作為中國地名羅馬字母拼寫的統一規範。

地名國際標準化

在國家標準化的基礎上通過國際協定,使地球上及其他星球上的地理實體名稱的書寫形式一致。地名國際標準化包括:①在各國國內地名標準化的基礎上,統一採用一種羅馬字母拼寫地名,使地球和其他星球上地名的書寫做到統一,即地名單一羅馬化。②不同書寫形式的國家地名之間的相互譯(轉)寫,要通過協商制定出有關國家都能接受的譯(轉)寫方案。
地名標準化地名標準化

解決方案

為了解決全世界地名書寫的統一問題,1960年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決定成立聯合國地名專家組負責研究實現地名國際標準化的問題。專家組按照語言和地理情況劃分為19個分部,其中包括中國分部。專家組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並於1967年召開了第一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以後每5年召開一次大會。會議要求:各國都要建立地名管理機構,制訂地名標準化原則,指導本國地名標準化工作;確定地名按國家官方的或通用的文字書寫形式書寫;非羅馬字母文字的國家,要提供一種供國際使用的本國地名羅馬字母拼寫形式;超過一個主權國家的地理實體名稱的命名和標準化原則,由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討論確定。
1977年在雅典舉行的第三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上,通過了中國代表團提出的用《漢語拼音方案》作為中國地名羅馬字母拼寫的國際標準的預案,並已在實際工作中得到廣泛的套用。

措施

當前地名標準化急需做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首先,建議按照“兩部一委”聯合通知的精神。進一步加快地名用宇讀音審定工作的步伐。民政部、教育部、國家語委《關於開展全國政區名稱用字讀音審定工作的通知》下發後,各地經過一年多的努力,已經取得顯著的工作成效。目前,北京、浙江、湖北、貴州、西藏5省(區、市)已完成預定任務;吉林、上海、山東等8省(市)正處於省級審定階段;天津、遼寧、江蘇等13省(區、市)也陸續開展了工作。形勢總的說是好的,但毋庸諱言,也還有一部分省(區、市)由於機構改革、人員變動等原因而尚未行動,已開展工作的省(區、市)在具體審定中也遇到一些問題急需研討解決。全國現正處於或即將處於省級審定的關鍵階段,要一絲不苟,嚴格把關,科學、合理、高效地按時完成審定任務。《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頒布後,地名用字管理在語言文字方面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為確保該法的實施,應該在現有多個字表(字元集)的基礎上,著手制定一份覆蓋面較大、收字合理、字形規範、排序科學的《規範漢字表》,以利社會套用。筆者認為,這個字表應兼顧一般社會用字和計算機信息處理的需要,儘量保持漢字字形的穩定,儘可能消除現行規範標準之間的矛盾和明顯不合字理的地方,力爭做到科學性和可行性的最佳組合,從而制訂出綜合反映繁簡、正異和新舊字形對應關係的規範字表。表內的漢字應根據使用頻度劃分出等級,在“低頻字”內列出地名、人名、科技等各種專門用字表,這項工作就與我們現在進行的工作有著密切的關係。所以,要有大局意識和緊迫感,要從巨觀全局上來把握我們正在進行的工作,除政區名稱用字讀音審定外,“兩部一委”還將分期分批組織開展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居民地名稱和具有地名意義的台、站、港、場等名稱的用字讀音審定工作。這樣,經過比較全面的梳理,“地名專用字表”的研製才會底數清楚、基礎紮實。
其次,建議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堅定不移地貫徹實施好《地名標牌城鄉》。國家標準《地名標牌城鄉》中有關地名採用漢語拼音拼寫的條款是強制性條款,該標準在貫徹執行中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思想觀念上的問題,即某些同志對地名“單一羅馬化”的原則產生動搖和懷疑,以為對外開放就要在地名標牌中加注英文,特別是地名標牌中的通名部分。這是一種誤解。
最後,集思廣益,研討、修改好《全國城鎮建築物名稱管理辦法》。建築物名稱管理是地名管理的延伸,這方面的工作也很重要。1996年,民政部在起草《關於加強城鎮建築物名稱管理的通知》時,國家語委曾派員參與討論,提供了有參考價值的意見。這份檔案印發後,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作用,但當前建築物命名、更名工作中仍然存在著某些不健康、不規範現象。比如隨意命名、更名或搞有償命名、更名,或未經審批即以個人姓名命名建築物,或把沒有花草的別墅群稱為“花園”,把沒有廣場的地方稱為“廣場”,或隨意用“帝”“王”“霸”等字眼命名以及不倫不類地使用洋名乃至直接用外文字母命名而不標漢字,等等。上述混亂現象急需治理,以適應地名標準化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我們認為,民政部在《通知》的基礎上,準備制定出台《全國城鎮建築物名稱管理辦法》是適時和必要的,因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於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這三個“有利於”,是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的總原則。應該看到,建築物名稱的管理是一個新事物,進行管理的時間還不長,管理的本身也有其特殊性,所以至今仍缺乏一套比較成熟的管理辦法,這就需要加強調查研究,充分吸收各地地名和語言文字工作戰線的管理經驗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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