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中共中央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0年02月06日
  • 實施日期:2000年02月06日
通知,全文,

通知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以下簡稱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是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住房新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這項工作示範性強,影響面大,部級幹部要講政治,顧大局,發揚風格,以身作則;主管部門要加強領導,細緻周到地做好有關工作;中直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中央企業工委、中央金融工委和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各部門、各單位在執行《實施意見》過程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務院,並抄送建設部、國管局和中直管理局。
二000年二月六日

全文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廳字(1999)10號,以下簡稱《方案》)精神,按照“統一政策,適當調整;老房老辦法,租買自願;新房新制度,補貼購房;積極穩妥,協調推進”的原則,現就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以下簡稱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積極穩妥地推進部級幹部現有住房制度改革
(一)部級幹部(含享受部級幹部住房待遇的幹部)凡1999年12月31日前承租可售部級幹部住房的,可以購買現住房,也可以繼續承租現住房。
(二)各部門專為部級幹部建設、購買的公有住房(簡稱部級幹部住房),除四合院、獨立小樓、按照規劃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國管局和中直管理局認為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原則上均可出售。
(三)部級幹部購買現住房的成本價、工齡折扣、折舊率等,按屆時出售公有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住房裝修、設備配備超出普通公有住房標準的,適當提高裝修設備價。裝修設備價由房屋產權單位報房產主管部門核定。
(四)部級幹部住房出售時,每建築平方米最低限價作適當調整;竣工10年(不含)以上的,按屆時出售公有住房的最低限價執行;竣工10年(含)以下的,每減少1年,每建築平方米最低限價提高20元。
部級幹部購買現住的普通公有住房的,執行普通公有住房最低限價。
(五)部級幹部承租或購買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標準是:正部級在220平方米以內,副部級在190平方米以內。
部級幹部購房超過上述建築面積的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建築面積30平方米,作為購房控制面積標準;該部分住房按房改成本價購買,不享受與個人有關的政策優惠。
超過購房控制面積標準而確實難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築平方米按4000元計價;實際價值低於每建築平方米4000元的,按實際價值確定房價,但不得低於當年房改成本價。
(六)租住不可售住房的部級幹部,要求購買住房的,可根據房源情況調換住房,按本意見的有關規定購買;也可在退出現住房後,按有關規定申領購房補貼購買住房。
(七)夫婦雙方均為部級幹部的,只能購買一套部級幹部住房。
省部級幹部外地調京或京內調外地的,只能承租或購買一套省部級幹部住房;因工作需要夫婦兩地分居的,經上級組織批准,可酌情解決異地承租住房問題。
(八)部級幹部購買的公有住房,暫不得上市交易。
(九)穩步提高部級幹部現有住房租金,租金標準和提租時間與普通職工住房同步。提高租金標準與提高部級幹部收入相結合,2000年租金標準提高后,按月發放補貼,正部級為240元,副部級為210元。
(十)提高房租增發補貼後,離休部級幹部在第(五)款規定標準以內的住房新增租金,超過夫婦雙方發放的租金補貼總額部分可以免交。
部級幹部承租住房超過第(五)款規定面積標準的部分,其租金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建立住房補貼制度
(十一)2000年1月1日起,部級幹部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建立住房補貼制度,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對新建的部級幹部住房,部級幹部在個人合理負擔基礎上,通過使用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住房貸款等購買。
(十二)2000年1月1日後晉升的部級幹部和調整住房的部級幹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可按本意見規定以房改成本價購買住房;也可按規定申領購房補貼購買住房,購房補貼辦法另行制定。
(十三)部級幹部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為;正部級220平方米,副部級190平方米。
(十四)近期內,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可統一組織建設部分部級幹部住房,向部級幹部出售。
部級幹部可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購買其他住房。
三、領導幹部遺屬的住房問題
(十五)已故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配偶,騰退原住房後,可承租或購買一套部級幹部面積標準的住房。
(十六)已故部級幹部配偶,可以依照本意見承租或購買一套不超出已故部級幹部面積標準的現住房。
(十七)提高房租增發補貼後,已故離休部級(含)以上幹部配偶承租部級幹部住房的,在(十五)、(十六)款規定的住房面積標準以內的新增租金,超過配偶本人租金補貼的部分可免交。
(十八)已故領導幹部的子女及其他親屬,不能購買現住部級幹部住房,並須及時騰退。本人確無其他住房的,由其所在單位和房屋產權單位積極協商,按《方案》的有關政策予以妥善解決。
四、加強組織領導,嚴肅房改紀律
(十九)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分別負責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在住房普查的基礎上,建立部級幹部的住房檔案,對部級幹部承租和購買公有住房要加強歸口管理,嚴格執行申報審批等各項制度。
(二十)嚴肅房改紀律,加強監督檢查。部級幹部在住房制度改革中要嚴格執行房改律和有關政策,如實申報住房情況,按規定承租和購買公有住房;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部級幹部房改的監督檢查工作,對於違反國家房改政策,不如實申報住房狀況、低價出售購買部級幹部住房等問題要堅決糾正,嚴肅處理。
五、實施範圍及時間
(二十一)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包括黨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各部委及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及企事業單位的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均按本意見執行。
(二十二)本意見未盡事宜,按《方案》規定的政策執行。
(二十三)本意見中的具體問題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十四)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