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規模利用

土地規模利用

土地規模利用,就是應儘可能地使土地利用處於報酬遞增的階段,至少也應該處於報酬不變的階段,而不是處於報酬遞減的階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規模利用
  • 外文名:Scale of land use
  • 套用學科:土地經濟學
  • 適用領域範圍:土地資源管理
土地規模利用原理,土地利用規模,土地規模報酬,土地規模經濟,農業土地規模利用,農業經營中的土地規模問題,擴大農業土地經營規模的經濟機制和條件,確定農業土地適度經營規模,農業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組織形式,實現農業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途徑,城市土地規模利用,城市規模與土地利用,房地產開發與土地規模利用,城鄉統籌下的城市化與土地規模利用,

土地規模利用原理

土地利用規模

土地利用規模是指經濟活動中相對獨立的經營實體(如企業、城市等)所占用土地面積的大小,是反映土地生產要素集中程度的一個指標。
在農業(種植業)中,土地利用規模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農業經營規模的大小。在工商業中,土地利用規模對工商企業的經營規模來說不再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城市土地利用規模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合理確定城市規模和城市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用地規模上。

土地規模報酬

規模報酬:由所有的生產要素以相同的比例,同時增加或減少(即“純粹規模”的變動)引起的企業經濟效益的變化,稱為規模報酬。
土地規模的擴大與規模報酬的變動存在三種情況:
(1)遞增土地規模報酬
(2)固定土地規模報酬
(3)遞減土地規模報酬
土地規模經濟:土地規模利用儘可能的是土地利用處於報酬遞增階段,至少是報酬不變階段。在這種情況下,土地規模的擴大所能獲得的經濟利益,就是土地規模經濟。
如圖:LAC曲線是一條隨著土地經營規模變動而變動的長期平均成本曲線。
AM階段:規模經濟階段
土地規模利用
MB階段:規模不經濟階段
當規模小於OM'時,應該擴大土地經營規模;當規模大於OM'時,應該縮小土地經營規模。通常把OM'稱為最佳土地經營規模或適度土地經營規模。
土地規模經濟設計的問題比一般經濟學規模報酬理論涉及的問題更為複雜:1、土地利用的規模經濟問題,不僅存在於微觀的企業層次,還與大片土地的綜合開發、城市用地規模等區域性問題有關。
2、土地規模擴大所帶來的經濟利益,不一定就是利潤的增加,還可能是企業勞動率、土地生產率的提高,或者是巨觀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提高。
3、土地規模擴大所帶來的經濟利益,不一定屬於某一個特定的企業,它可能屬於一個產業或者一個地區的全部企業,甚至屬於一個地區的全部居民。

土地規模經濟

內部規模經濟:是指因企業經營實體規模擴大而在企業內部產生的效益。
內部規模不經濟:是指一個生產經營單位在規模擴大時由自身內部原因而導致的收益下降。
外部規模經濟:是指整個行業的規模擴大和產量增加而使得行業內單個生產經營單位得到的經濟利益。
外部規模不經濟:是指因整個行業或者整個區域的規模擴大和產量增加而使得個別生產經營單位成本增加。
集聚經濟:將生產經營活動集中在某一地點所得到的空間意義上的規模經濟。
外部性問題“內部化”產生的規模經濟:對於土地利用、房地產開發項目來說,擴大土地利用規模無疑可以使一部分外部性問題“內部化”,從而帶來規模經濟或者規模不經濟。

農業土地規模利用

農業經營中的土地規模問題

一、國外農業土地經營規模的擴大趨勢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西方國家迅速實現工業化,從農村吸收了大量的勞動力,使得農業勞動力在總勞動力中作占比重迅速下降。而農場的土地經營規模則呈現迅速擴大趨勢,農場數量大大減少。在此同時,農業家庭經營制度卻獲得了相對穩定的地位。
二、我國農業土地經營規模問題的背景
我國曾經通過土地改革、農業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運動,在原來土地經營範圍十分狹小的小農經濟的基礎上,建立起了集體經濟組織和國營農業場,實行了大規模的農業經營。1978年開始,我國進行了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普遍實行了家庭承包責任制,確定了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的基本經營制度。但隨著農村工業化的加速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小規模經營的一些固有的弊端也日漸顯露出來。為解決這些問題,我國一些地區自20世紀80年代就開始了擴大農業土地經營規模的探索。所以,農業土地規模經營以及與此緊密相關的農地流轉等問題,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備受關注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

擴大農業土地經營規模的經濟機制和條件

一、擴大農業土地經營規模的經濟動因
從工業化和城市化的角度看:(1)隨著工業化的進展,小規模農業經營與非農業之間的勞動生產率差距越來越大,農民為縮小收入差距、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而擴大土地經營規模。(2)隨著工業化的進展,大規模經營在農產品市場競爭中處於有利地位,農民為擺脫小規模經營的不利地位、享受購銷階段的規模經濟而擴大土地經營規模。(3)工業化的進展促使農業實現以資本替代勞動的機械化,農民為成分利用弄歐諾個用機械,獲得生產階段的規模經濟而擴大土地經營規模。
從市場競爭的角度看:(1)在國內市場競爭格局中,農業為了在相對於非農業產品不利的競爭環境生存和發展,始終面臨著擴大規模或者提升組織化程度的壓力。(2)農業國際化程度顯著提高,為進一步降低農業生產成本、提高農業的國際競爭力,要求農業擴大土地經營規模。
二、擴大農業土地經營規模的條件
(一)非農產業發達,農業勞動力已大量轉移到非農產業就業,且這些勞動力轉以後獲得相對長期穩定的職業和收入。
(二)農機化水平的提高。
(三)農業社會化服務的加強。
(四)農業經營者素質的提高。

確定農業土地適度經營規模

一、農業土地適度經營規模的特性
(一)地區性:由於各個地區的條件各不相同,所以其農業土地適度經營規模各具特色。
(二)動態性:農業土地經營規模的適度值是多種自然因素和經濟條件綜合作用的結果,隨著時間的推移,各種條件的變化,適度值也必然會隨之變化而呈現出動態性。
(三)層次性:農業機械、農業勞動力等生產力要素的數量和質量不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形式不同的經營單位有各不相同的農業土地適度經營規模。
(四)適應性:不同經營項目的生產經營單位具有不同的土地適度經營規模。
二、農業土地適度經營規模的評價方法
常採用生產函式分析來判斷規模經濟是否存在。根據不同規模經營單位的成本和產量數據,推導出長期成本的規模彈性值。

農業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組織形式

一、家庭經營制
家庭經營制包括種植專業戶、家庭農產和農戶聯合經營,它是通過契約形式,接包其他農戶轉讓的土地或承包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土地而形成的,是特點是仍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生產、經營、核算,集體在產前、產中、產後提供一定服務。
(一)種植專業戶
種植專業戶是目前各地實現農業土地規模經營諸形式中數量最多的一種模式。
(二)家庭農場
家庭農場一般是指機械化程度較高、採用企業式經濟核算、以家庭勞動力為主的農業經營組織。
二、合作經營制
採用合作社的形式,通過農民承包土地入股的方式組成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一)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社
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社是指在村集體範圍內把農民承包的所有土地折成股份,由村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統一規劃,採取統一經營或招標經營的形式。
(二)土地流轉合作社
它區別於一般專業合作社的主要特徵在於,入社農民將承包土地的經營使用權作為入社的基本股,由合作社將作為股份入社的土地統一經營,經營成果除了按照合作社的原則返還之外,部分成果會按照入股土地分紅。
三、企業經營制
企業經營制是指工商業資本、外國和我國港澳台資本、民間資本進入農業後形成的規模農業經營形式,其共同特點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進行農業經營。
(一)自有土地經營權農業企業
所謂自有土地經營權農業企業一般都是利用工商業資本投資開發荒山、荒地、荒灘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企業。
(二)租入土地經營權農業企業
這就是通過“反租倒包”的形式獲得土地經營權的農業經營企業。
(三)土地經營權入股型農業企業
與租入土地經營權不同,農民不是把自己承包耕地的經營權一次租賃給企業,而是將經營權作價入股,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獲得土地經營權的股份分紅。
四、規模服務型
規模服務型的特點是在保持分戶承包、經濟核算不變的前提下,通過在生產和流通的主要環節的合作經營或集體的統一服務,使分散經營的農戶達到規模經營的效果。

實現農業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途徑

在土地私有制國家,土地集中是在工業化和商品經濟發展過程中,通過土地所有權買賣來實現的。
在中國,農村實行土地公有制,擴大農業土地經營規模,重點是在完善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通過農戶之間的土地轉包,實現土地使用權的轉移和集中。

城市土地規模利用

城市規模與土地利用

一、我國的城市土地規模效益
城市化的經濟動力是集聚經濟。由於集聚經濟的存在,在一定限度內,城市規模越大,經濟效益就越高。
我國存在著城市規模效益,但並不是城市越大,規模效益就越高。為了獲得最大的城市規模效益,必須努力實現城市的適度規模。
二、適度城市規模的確定
集聚經濟的存在是城市規模越來越大,而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大,又會產生及集聚不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現實的城市規模,就是由以上的集聚經濟和集聚不經濟的平衡關係所決定的。如果用城市居民人均效用水平的變化來反映集聚經濟和集聚不經濟的綜合作用的結果,那么在其他條件完全相同的情況下,城市居民的人均效用水平U就會隨著城市規模P的擴大而橫線處如下變化:開始時隨著城市規模的增大而增加,達到一定城市規模P0後,效用反而隨著城市規模的增加而下降。城市人均效用水平U達到最高點B點時的規模P0,就是適度城市規模,或稱最佳城市規模。
三、城市規模與土地利用效率
從有效利用土地的角度看,中國的城市化應該是集約型而非擴散型城市化。發展鄉鎮企業應以“鄉鎮工業園區”為模式,而不應是“村村點火、處處冒煙”。對小城鎮應積極扶持其成長,使其儘快達到適度規模,而不是遍地開花、誰也長不大。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節約土地,把過高的小城市人均建設用地指標降下來,降到與國情相符、土地承載力可接受的程度。

房地產開發與土地規模利用

一、公共設施的不可分性與土地規模利用
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並不是所有的投資都是可以無限細分的。總會有其中的一部分是屬於整個項目的公共部分。正是由於這個公共部分的存在,使得在房地產開發中土地規模的擴大可以獲得規模效益。公共投資部分所完成的一般都是開發項目中的公共設施。如果一個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規模過小,沒有土地建設必需的公共設施,或者不能使建成的公共設施獲得最大限度的使用,那么土地規模的擴大,就可以增加開發的經濟效益。開發項目土地規模的擴大,使新的或者更好的公共設施的建設成為可能,從而增加開發項目的價值,也可以提高開發的經濟效益。
二、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的外部性與土地規模利用
(一)外部經濟“內部化”帶來的經濟效益
(二)外部不經濟“內部化”帶來的經濟效益

城鄉統籌下的城市化與土地規模利用

一、城鄉統籌與土地規模利用的必要性
從土地規模利用的角度看,這是一種使相對分散的農村建設用地集中起來滿足城市發展需要的規模利用方式,這不僅有利於保護耕地,也有利於提高土地規模利用效率。
二、城鄉統籌土地規模利用試驗及其主要做法
為了促進我國城鄉統籌發展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探索土地利用制度改革的新途徑、新方法,國務院、國土資源部法發布了一系列檔案。
三、城鄉統籌土地規模利用的評價與展望
積極作用:
(一)最佳化了城鄉用地結構,有利於推進土地的規模集約利用。
(二)可以支持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村生產發展,改善農民生活環境。
(三)緩解了部分七區保護耕地和保障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
(四)有利於土地資源的保護和土地利用規劃的實施。
但是,這樣的改革試點也存在著政策風險,特別是農民權益的保障問題。
城鄉建設用地的流轉,涉及農地徵收制度等形成我國土地利用城鄉二元結構的重大制度調整,需要在耕地保護、集體土地流轉、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領證、節約用地、土地是城等重點領域,根據形勢的變化和發展,進一步規範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改革試點必須在“全面探索、局部試點、封閉運行、結果可控”的原則下,積極、有序、穩步地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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