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規劃工程

土地利用規劃亦稱土地規劃。是指在土地利用的過程中,為達到一定的目標,對各類用地的結構和布局進行調整或配置的長期計畫。是根據土地開發利用的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歷史基礎和現狀特點,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等,對一定地區範圍內的土地資源進行合理的組織利用和經營管理的一項綜合性的技術經濟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規劃工程
土地利用規劃亦稱土地規劃。是指在土地利用的過程中,為達到一定的目標,對各類用地的結構和布局進行調整或配置的長期計畫。是根據土地開發利用的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歷史基礎和現狀特點,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等,對一定地區範圍內的土地資源進行合理的組織利用和經營管理的一項綜合性的技術經濟措施。
土地利用規劃一般分為全國性、區域性的總體規劃和生產單位內部的土地利用規劃兩種。前者是一定時期內不同地區範圍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的綱要、目標和總體部署。主要內容是確定各類土地的用途和利用方式,劃定各類生產建設用地的規模、比例和界限,設計和制訂最優土地利用方案,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的綜合效益,達到地盡其利的目的。在區域性總體規劃中,尤以農業用地規劃為重要,其基本內容包括:農業用地的劃分,各項生產基地的布局,農業生產組織的區劃與各級經營中心的布局,各業用地的內部規劃及各項基本建設規劃等。後者僅在一個農業生產單位的地區範圍內,結合當地的自然、經濟特點,因地制宜地安排農、林、牧、漁、工副等各業用地,居民點用地,耕作區、排灌渠系、田間道路網、農田防護林帶等的設定和布局。通過對土地利用進行科學的規劃,有利於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因地制宜地安排各類生產建設用地,建立良好的生態環境,不斷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生產率。
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當地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對土地開發、利用、治理、保護在空間上、時間上所作的總體的戰略性布局和統籌安排。它是從全局和長遠利益出發,以區域內全部土地為對象,合理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以利用為中心,對土地開發、利用、整治、保護等方面做統籌安排和長遠規劃。目的在於加強土地利用的巨觀控制和計畫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發展。
土地利用規劃是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據。土地利用規劃的編製程序是:編制規劃的準備工作;調查研究,提出問題報告書和土地利用戰略研究報告,編制土地利用規劃方案;規劃的協調論證;規劃的評審和報批。土地利用規劃報告是土地利用規劃主要成果的文字說明部分,包括土地利用規劃方案和方案說明。編制土地利用規劃方案是在土地利用現狀分析、資源分析、土地利用戰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規劃目標和任務而進行的。規劃方案的主要內容有:導言、土地利用現狀和存在問題;土地利用目標和任務;各部門用地需求量的預測、地域和用地區的劃分;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的調整;實施規劃的政策和措施。規劃方案說明的主要內容包括:規劃方案的編制過程;編制規劃的目的和依據;規劃主要內容的說明;規劃方案事實的可行性論證等。
編制土地利用規劃要遵循以下原則: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各級人民政府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規劃。全國和省級土地利用規劃為巨觀控制性規劃,主要任務是在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前提下,統籌安排各類用地,控制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縣鄉土地利用規劃為實施性規劃,特別是鄉鎮土地利用規劃,要具體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並通過報紙公告、張貼布告、設立公告牌等方式向社會公告,公告的內容包括規劃目標、規劃期限、規劃範圍、地塊用途和批准機關及批准日期。土地利用規劃實行分級審批,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二級審批,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土地利用規劃的修改必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用途。土地利用規劃的實施措施包括:土地利用規劃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上級批准,作為地方性法規,由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執行;土地利用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由政府制訂配套的實施條例,對有關問題做出具體規定;理順土地產權關係,啟動發展土地市場,通過經濟手段促使規劃的實施;逐年落實規劃的各項控制指標,開展土地利用動態監測,監督保證土地利用規劃的實施。通過建立領導責任制、公告制度、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制和監督檢查制等管理制度來實施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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